吉林省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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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吉林省各级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所属(管)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等。第三条财务和预算管理是公立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管理

2、水平,提升资源使用效益,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总体要求。以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为抓手,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一)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二)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三)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四)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五)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第五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3、度,切实落实依法理财。(二)效益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控制医院成本。(三)公益性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四)真实性原则。公立医院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五)公开性原则。定期公开医院相关财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六条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第七条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收支情况、医疗收费标准调整

4、等因素,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编制中期规划(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和年度预算报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八条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强化内部预算管理。第九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管)公立医院预算、决算、结余资金、资产、负债、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全面管理。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年度预算审核,重点审核医院收支总量和结构,以及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的情况,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第十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第十一条公立医院应

5、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目标、有监控、有评价、有反馈、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立医院全部收支纳入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统一批复。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根据公立医院承担的医疗服务和政府指定的专项任务,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和财力可能,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各项支出。要不断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积极落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扶贫等公共服务补助所需经费。加大对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第十三条2016年

6、底,省内所有公立医院要建立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2018年底,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约束作用逐步强化。第三章加强成本控制第十四条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我省公立医院成本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第十五条公立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各分管院长及总会计师任副组长的医院成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成本管理、核算及监督,是成本管理核算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第十六条公立医院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以全面反映医院经济运行状况。要以科室、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临床路径的建立开展按项目、按病种核算成本,逐步完善本单位成本定额和成

7、本费用开支标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和成本管理的依据。第十七条医院要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有效防止资源浪费。第十八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根据各类医院分项平均成本制定本地区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作为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要将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作为医保支付的重要参考,条件成熟的地区要积极推动按病种成本付费。第十九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成本管理考核,将考核结果及各公立医院的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规范支出预算核定办法。第二十条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8、,对于人员经费、其他费用等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公立医院要重点加强人员支出核算,单设科目核算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发放情况。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医院内部公开,接受医护人员监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探索公立医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允许医院根据内部绩效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时也不得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公立医院行政管理支出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定额水平予以严格控制,并逐步完善和形成本地区管理费用定额标准。第二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将

9、经济分类核算的准确程度,作为医院财务检查的重点内容。第二十三条公立医院年度收支出现亏损,须在编报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出现亏损的原因予以详细说明。公立医院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规范专用基金提取,专用基金滚存较多的公立医院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院管理部门确定,并在公立医院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公立医院预算时,要按上述要求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10、要对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医院和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较大的医院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收支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第二十五条2016年底,省内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实现成本核算,初步形成本单位定额标准。2018年底,全成本核算在所有公立医院推开,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和病种实行按项目、按病种核算成本,形成本地区主要医疗支出成本标准。第四章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公立医院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级次,每半年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其中下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年度财务决算形式报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季报送财务报告。第二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上

11、半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必要时可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重点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含管理费用中的人员经费)、对外投资、长期债务、资产核销等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下半年的财务报告,结合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将其作为医院评价、医院院长及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委托聘用专业机构所需费用并将其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第二十九条2016年底,省内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2018年底,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

12、计制度在全省所有公立医院推开。第五章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十条公立医院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第三H一条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以经专业机构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报告为基础,重点公开公立医院收支情况、次均费用及增幅情况等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第三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立医院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并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来源、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公开信息的可比性。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整合,强化信息技术标准统一

13、和数据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2016年底,省内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要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试点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可对比的各公立医院财务信息;2018年底,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在全省所有公立医院推开。第六章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第三十四条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其他医院有条件的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进入医院领导班子,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直接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公立医院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及相关财务报表时须经总会计师签字。总会计师通过公开公平方式选拔,具体任职资格要求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及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

14、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公立医院财会人员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七条公立医院要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完善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第三十八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公立医院财会人员队伍、尤其是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高级人才及总会计师备选队伍的培养方案,纳入地方卫生计生人才培训规划,推进财会人员培养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养。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十九条2016年底,所有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第七章附则

15、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密切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推进重点工作任务。第四H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各项重要任务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细化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统一信息化技术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立医院切实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财务和预算管理的科学性。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对公立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考核评价挂钩,与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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