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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大法律问题汇编一、经营资质3二、独立性(五独立)41、资产独立性52、人员独立性63、财务独立性74、机构独立性95、业务独立性10三、重组11四、高新技术企业15五、专利、研发等知识产权20六、商业秘密保护20七、环评及环境保护、排污21八、企业薪酬体系24九、员工的职业病保护25十、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28十一、银行卡管理31十二、财务内控制度33十三、转贷36十四、票据融资合规性37十五、外销40十六、供应商管理41十七、客户管理43十八、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票走赈行为45针对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拟IPO公司的相关问题的审核要点进行总结,摘录IPO案例的审核
2、问询意见出具本备忘录,作为拟IPO中发现问题以及后续整改的参考。一、经营资质针对发行人(包括其重要子公司)主营业务资质的核查,向来是尽调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并且是监管机构问询重点。如果企业并未取得所从事业务的必要资质,或者存在超越已取得的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那么该企业的营收、利泗将失去最基本的合法性基础,持续盈利能力也就无从谈起。监管机构的审核问询函涉及资质许可方面的通用问题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业务范围,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存在应办理相关营业资质而未办理,或者趣越经营资质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基于经营资质的重要性,本所律师提请公司注意以下三点:
3、(1)资质完备性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确认公司工商建记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内容的基础上,首先可以参考是否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主管业务的上市公司(期年公司)如果存在,则可以通过阅该上市公司的招股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等资料,迅速了解该行业的监管机构体系、基本产业政策以及主要制度。以此为基础,再通过查询行业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相关法律政策数据库等方式对产业政策信息进行更新,确保时效性。最终,参照该行业当前最新政策、制度规定,确认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不存在应办理相关营业资质而未办理,或者超越经营资质范围开展经噌活动情形O(2)资质合规性在证监会关于业务资质
4、的反馈意见中,“(资质)取得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已逐渐成为标配问题。若贵公司拟上市,律师、券商或者发行人本人需回复问询意见,就最近一次申请相关资质(或办理续期)时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逐条比对公司是否满足相关资质的持有条件。因此,本所律师提醒公司重点关注资质的延续性,关注已经取得的相关资质的首次取得时间、有效期、复审日期、复审后的有效期等时间节点。(3)资质丧失风险分析与该点对应的比校典型的反馈意见即:“结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到期后的续期条件及所需履行的续期程序、相关申请情况及进展,对照相关业务资质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和条件,逐项说明
5、是否存在丧失相关资质或证书、认证的风险,并就丧失相关资质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进行分析”。本所律师提醒公司,一般来说,对于主要业务或产品所依赖的资质,都是不能存在丧失风险的。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未来不计划继续经营业务,不再生产的产品,在充分论证相关业务或产品的销售对公司的收入的贡献较小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即使不再持有相关资质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判断。另外,对于涉及工程建筑类、环保或者与之有关的行业,不能超越资质承接业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业务。同时,也要注意不得存在拥有资质的员工在外挂靠或者找外部员工到公司挂靠。二、独立性(五独立)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至20
6、15年12月期间有效)曾于“第二章发行条件”之“第二节独立性”自第14条至第20条共6条对拟IPO企业的独立性进行专节规定,涵盖“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性,即俗称的“发行人五独立”。虽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将上述整节独立性条款全部删除,但是并不代表证监会对首发企业的独立性不再做强制要求。实际上,前述修订的背景之一即是证监会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各中介机构依然需要根据第42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
7、下简称“格式准则“)第51条,对发行人是否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五个方面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表意见。独立性本质上是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个方面须具有独立性,俗称“发行人五独立”,只有做到经营上的独立性企业才能实现自主发展、持续盈利。1、资产独立性(1)披露标准和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要求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8、。由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用房地产、核心专利技术等直接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因此,在审核实践中,审核部门最为关注公司的该类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尤其注意对主要生产用房地产、核心专利技术等具有完整权利,避免存在潜在纠纷。若公司存在车辆、办公设备等其他资产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的情形或使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的资产的情形,应当明确资产权属,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的,应归公司独立所有及使用。(2)核查要求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发行人:1、对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招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堡生产经噌设备等主要财产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
9、以及是否实际占有;2、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3、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3)类似案例艺虹股份【创业板IPO】四、审核问询函问题4:关于土地房屋瑕疵申请文件显示:(1)齐齐哈尔艺虹生产经营使用的5,230.00平方米厂房系在客户蒙牛集团持有的土地上以自有资金出资建设的厂房,未履行立项、施工、规划许可、环评以及竣工验收程序等建设手续,蒙牛集团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3)发行人多处生产经营厂房系租赁取得,其中,艺虹股份租赁天津以涅国际有限公司总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仓库使用,租赁期限至2023年
10、10月,该仓库系由天津东乙商贸有限公司转租给艺虹股份;芜湖艺虹租赁弘瑞包装总面积为14,987.67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车间厂房、食堂及宿舍使用,目前租赁合同已到期,由于弘瑞包装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无法与其就厂房租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列表说明发行人自有及租赁房产情况,包括数量、面积、产权瑕疵情况、产权瑕疵原因、相关房产建筑面积占比、实现收入或利润占比、整改方式及进展;结合前述自有及租赁房产瑕疵情况、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面积、瑕疵房产的可替代性等,分析前述房产瑕疵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独立性、完整性,是否存在行政姻风险或其他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可能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1、2、人员独立性(1)披露标准和要求发行人人员独立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I殳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实践当中,容易出现发行人的部分高管在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当中兼任高管,或财务人员相互兼职的情形。这种情况违背了人员独立要求,该类人员应当尽早辞去在一方的职务,避免该等情形在报告期内长期存在。(2)核查要求中介机构应当核查:(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12、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3)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3)类似案例闽华电源(2018年5月发审会未通过)闽华电源关联方众多,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达几十家,另外还有30家关联方被注销,2家关联方处于吊销状态。发审委要求逐电源说明报告期内前述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技术、业务、财务上是否完全独立。闽华电源虽然在招
13、股说明书中强调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并且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和为公司借款、授信提供担保都是偶发性关联交易。但是,如此众多的关联方,以及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使得发审委重点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技术、业务、财务上是否完全独立,以及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转移的情形。3、财务独立性(1)披露标准和要求发行人财务独立要求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
1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在实践中,公司欠缺财务独立性的具体表现形式有:A.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B.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C.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D.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E.要求公司代其偿还
15、债务;若存在此类问题,应当尽快予以解决,并且审核部门会对报告期内资金占用的形式、频率、原因等做实质性判断。(2)类似案例兆驰光元(拟创业板上市)问题4关于财务独立性及内控有效性申报文件显示: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向兆粘股份拆入资金17,571万元、24,178.34万元用于自身经营周转;发行人于2019年向兆驰半导体预付总额为3亿元LED芯片货款,其中2019年1月支付25,000万元,2019年8月支付5,000万元,因兆驰半导体达产进度低于预期未能及时交货,上述事项实际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截至2019年末,公司已收回3亿元货款及利息。兆驰股份作为担保方,为发行人多笔银行授信作出担保
16、;2020年3月,由南昌国金向兆驰光元提供借款61,037.20万元,借款利率为1%/年,兆驰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千箱珠宝和得胜资产分别拆出资金26,500.02万元和3,00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千禧珠宝和得胜资产已经全部归还拆出资金,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利息;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未披露上述事项。请发行人:(1)说明向兆驰股份拆入大额资金的原因、具体用途、拆入及归还具体时间、是否计提相关利息;预付3亿LED芯片货款是否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2)说明是否具备独立融资能力,南昌国金向发行人提供大额借款、利率仅为1%/年的合理性,是否构
17、成控股股东对发行人的财务资助。(3)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新增拆出及拆入资金的情形;结合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拆出、接受财务资助的情形,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是否便全有效。(4)说明向千禧珠宝和得胜资产拆出资金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分析拆出利率公允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方的资金用途、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该情形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兆驰股份股东利益、兆驰股份相关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风险。(5)说明发行人退出财务共享中心后,控股股东是否仍可以操作相关麻号,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其他形式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形,发行
18、人内控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侵占发行人利益。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4、机构独立性(1)披露标准和要求发行人机构独立要求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拟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
19、的独立性。中介机构需要核查:(1)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2)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3)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2)类似案例蓝思科技(已上市,反馈问题曾经关注机构独立性)IPO被否案例中,机构独立性问题成为关键原因的案例较少,这里以已经成功IPO但在审核反馈时曾被关注到机构独立性问题的“蓝思科技”为例:自蓝思国际(蓝思科技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蓝思科技在境外设立的采购及销售平台)成立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香港蓝思(蓝思科技的控股股东,注册于香港)及蓝思国际登记的注册地址均为香港新界上水广场龙琛路39号20字楼2011室。即名义
20、上,蓝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存在合署办公情形O证监会反馈要求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以思国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4侬存在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5、业务独立性(1)披露标准和要求发行人业务独立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
21、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一般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2)审核重点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业务独立性的方面具体有:A.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B.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C.公司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拟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D.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业务独立是拟IPO企业独立性当中最重要的一方面要求,这与发行人的可持续盈利能力息息相关。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审核非常严格,
22、对同业竞争要求原则上是禁止的;对关联交易一般要求报告期内占比不大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并需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同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3)相关案例一腾远铭业(2018年1月发审会未通过)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技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其中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铐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发审委要求发行人说明:I厦门鸨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原因、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I关联交易金额逐年上升的原因;S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是否存在依赖于关联方的情形;4和厦门鸨业、金川科技披露的采购、销售金额不相一致的原因。三、重组1、审核重点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为了解
23、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通常会涉及在上市前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拟上市公司业务重组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二)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宜;(三)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四)股权转让;(五)注销等。若贵公司在上市前可能发生重组事宜,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问询重点,本所件师通过整理与重组相关的IPO案例问询反馈意见,总结了审核及反馈问询关注要点如下:(1)关注重组前后各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的变化情况。(2)关注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
24、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相同、类似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3)关注重组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0%左右)是否突出、是否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4)若属于同一控制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重组,程序是否合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若涉及资产剥离,相关业务、资产、人员、技术是否均已剥离清晰,与受让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来是否仍有可能从事被剥离业务。(6)资产剥离前后发行人业务模式、主要产品、主要客户
25、、供应商变化情况。(7)关注报告期内重组,被重组方对重组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涧总额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的影响。(8)重组相应的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9)关注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创业板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10)关注报告期内业务重组或者收购的原因、背景和商业合理性。(11)关注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购、股权收购或者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公允性,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择。(12)若重组过程中部分企业的收购与转让为协议定价,未按照净资产或评估作价。关注收购与转让的交易资金来源、是否实
26、际支付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何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14)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购、股权收购是否符合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纳税义务。(15)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购、股权收购是否履行核准、备案等相关程序,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16)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是否已纳入发行人体系,实际控制人仍然控制大量发行人体系外公司的原因,资产重组是否已全部完成,如未完成,披露原因、补救措施、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17)并购重组对公司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购重组后相关资产及人员在发行人内部的实际营运情况,说明实施资产收购后所采取的资产、业务和人
27、员整合措施和结果,是否存在无法充分整合的风险;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和未来规划。(18)关注资产重组前、重组后,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定位、功能和分工,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相互之间业务关系。(19)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重组相关的或因重组产生的权责权利是否已做出妥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因素。(20)是否存在代持相关子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违反税务或外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体系内是否还存在或曾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况,代持是否已解除,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和
28、稳定。(21)关注被收购公司的简要历史沿革、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22)关注重组过程中公司的注销原因,注销后资产与人员的处置、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处置日的确定原则、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等情形。2、类似案例(1)冠龙股份科创板IPo公司审核问询问题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鱼龙实业100%股权、收购冠,龙自控99%的股权、收购江苏融通10ft的股权、收购KaronTradingIQO的股权,构成同一控制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重组行为。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冠龙实业、冠龙自控、江
29、苏融通、KaronTrading均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冠龙实业在发行人出售前已无实际经营,冠龙自控、江苏融通均与发行人从事节水阀门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业务,KaronTrading从事阀门销售业务。2020年11月5日,KaronTrading办理完毕注销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资产重组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重组,程序是否合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对发行人前述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KaronTrading的简要历史沿革、注销原因、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处置日的确定原则、相关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
30、的影响;注销后资产与人员的处置、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等情形;(3)冠,龙实业原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发行人出售冠龙实业以及收购冠龙自控、江苏融通、KaronTrading股权的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4)公司收购冠龙自控、江苏融通、KaronTrading后的业务、技术、人员、管理等整合情况。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2)华利股粉2021年创业板上市审核问询问题2:关于报告期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显示,2018年,华利有限收购中山腾星,张聪渊家族控制的各香港公司收购原贸易公司的贸易业务和越南工厂股权,华利有限全资子
31、公司香港宏太收购前述各香港公司股权。2019年,华利有限收购中山志捷、中山精美,华利有限子公司香港宏太收购香港时欣,华利有限孙公司香港统益、香港时欣收购多米尼加上杰。中山志捷、中山精美原最终控股的自然人股东为陈容、张艳,该两人为张聪渊侄媳,所持股权为代张聪渊家族持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相关业务收购、股权收购的交易资金来源,是否实际支付,是否符合境内外税务、外汇、外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核准、备案等相关程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何影响,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2)相关贸易公司业务具体内容,对贸易公司采用业务收购而非股权收购的原因;(3)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是否已
32、纳入发行人体系,实际控制人仍然控制大量发行人体系外公司的原因,资产重组是否已全部完成,如未完成,披露原因、补救措施、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4)陈容、张艳代持相关子公司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违反税务或外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体系内是否还存在或曾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况,代持是否已解除,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和稳定;(5)发行人报告期资产重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重组相关的或因重组产生的责权利是否已做出妥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因素;(6)相关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
33、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要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取得的主要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四、高新技术企业1、审核重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般会在业务资质或税收优惠的环节予以关注。本所律师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监管不断趋于严格,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期随时可能被相关机构翻查,如申报不实,公司存在税务风险,一旦被发现查处,可能面临补缴优惠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影响公司财务数据,并且可能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税务处罚会对公司上市造成不利影响。根据监管机构对此的审核问询,审核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关注重点有:I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的
34、续期进展;J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逐条核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3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否存在障碍;4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追缴的风险;8 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9 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I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原因;a对发行人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未通过的,是否和披露的系技术密集企业的合理性矛盾。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注意,公司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是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标准及要求调整公司财务数据(如研发费用)、人员岗位(技术人
35、员)等数据,所申报情况是否影响公司将来的上市申报或与将来申报数据矛盾。本所律师建议,公司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会计师进步沟通,核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发行人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2、相似案例(1)凌霄泵业002884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塑料卫浴泵、不锈钢泵、通用泵三个系列产品的制造,律所对监管机构就凌霄泵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等的反馈
36、意见进行回复,制作相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进行披露,作为贵公司提供材料的参考,具体如下所述: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十八、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27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本所律师核查了
37、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材料(含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查阅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及相关税务局网站上进行了网络检索。核查结果如下:(一)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1、发行人获得高
38、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2014年10月1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44000600.GR201444001095),有效期均为三年。2、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2014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时符合该办法规
39、定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具体而言:(1)发行人成立于1993年5月15日,注册地址为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117号。自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共取得了20项专利,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因此,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民用离心泵,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因此,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3)2013年,发行人(不含子公司)共有员工574人,其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1
40、73人,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13%,其中研发人员85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4.8%o因此,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4)发行人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发行人2013年的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2011年至2013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06,前述研究开发费用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5)发行人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39
41、,165.30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62.08%因此,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6)发行人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2)采纳股份问题15.关于税收优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否存在障碍。2019年11月7日,发行人取得了编号为GR20193200015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
42、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照如下:高新企业技术认定条件发行人符合该情形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采纳科技成立于2004年7月,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最近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时点,采纳科技拥有3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4件,实用新型专利26件;采纳科技拥有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采纳科技主要从事兽用穿刺器械及实验室耗材等生物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技术领域归属于国家重点
43、支持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新材料/(四)生物医用材料/8、其他新型医用材料及制备技术”的范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最近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时点,采纳科技拥有员工233人,其中研发技术人员33人,占比为14.16,不低于10O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44、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o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最近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时点,采纳科技最近一年(2018年)销售收入为10,756.86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比例为5.11,不低于4o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最近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时点,采纳科技最近一年(2018年)营业收入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主,占比超过60.00o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采纳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已达到相应要求。综上,发行人在申请时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45、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发行人现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在有效期内。按照上述申请条件,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不存在障碍。另,本所律师提请公司注意,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转用人员。2016年8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答疑第17问对于“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答复为:不包含。综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五、专利、研发等知识产权公司在拟IPO过程中,在专利、研发方面若涉及受让取得专利,以及和高校研究
46、机构存在进行技术交流及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事项。监管机构对此的审核要点主要有:(1)与前述高校合作研发的具体模式、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等;(2)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合作研发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或相关单位;(3)合作研发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披露受让专利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或有特殊利益安排,定价依据及公允性;(5)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依赖的核心技术是否涉及专利,若不涉及,说明申请及受让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6)披露发行人与高校合作研发或者委托开发的具体模
47、式、研发成果、产权归属等;发行人对研发成果的使用方式、期限、范围等;是否存在使用第三方带设备、人员、资产、场所,或使用合作院校科研费用、挂靠国家基金相关项目进行研发等情况。(7)说明公司与高校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报告期内委托开发项目情况、研究成果权属归属情况、相关费用确认方法、时点及依据。(8)说明共有专利发行人和共有专利方就专利使用的的定,发行人使用是黎4限制,共有方是否具有使用共有专利的权利,上述专利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六、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拟IPO公司的核心技术来源及非专利核心技术的保护、受让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管同时在高校任职的情形,对此的审核重点为:)(核心研发团队构成情况及背景,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的定的情形,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是否涉及其曾任职单位的技术成果,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诉讼风险。2(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前任单位的工作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等规定。3(说明未形成核心专利的核心技术的具体产品应用情况,非专利的核心技术的保密措施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4(公司与研发机构等合作的过程中是否曾出现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关处产技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上述情形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