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如何确定个税扣缴义务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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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如何确定个税扣缴义务人问:我公司是建筑施工单位,今年年初作为分包方承接了一处施工项目。之前一直是总包方把工程款打给我公司,由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扣缴个税。2020年5月起调整为我公司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方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请问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我公司还是总包方?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

2、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综上,由于农民工的工作由你公司进行考核,工资数额由你公司确定,总承包方只是工资代发的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你公司仍然是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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