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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借调外派管理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XX国务院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XX、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校教职员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一)XX区属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本规定所指的借调外派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从原单位借调到其他单位(含重点项目和阶段性工作小组,下同)工作;或外派挂职锻炼、教育培训等,时间1个月以上,且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行为。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的校际交流、支教等行为不列入借调挂职范围。二、
2、借调外派条件借调外派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承担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区XX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等重要工作时,任务繁重、人手明显不足,凭该单位现有工作力量难以完成的;2 .上级部门要求选派教职工参与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中心工作或是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外派人员挂职锻炼的;3 .其他重要工作需借调外派人员的。三、借调外派原则(一)严格控制借调外派人数除在教育系统内挂职锻炼、教育培训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不得借调外派,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外派的,需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审批备案。(二)严格借调外派时限要求除挂职锻炼、教育培训等行为外,教职工借调外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外派
3、时间的,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不超过6个月,续借期满后不得再次续借。原则上,期满后借调挂职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党组有其他安排,按照党组研究结果到基层单位工作。如有上级文件、函件明确规定借调外派时限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三)严肃借调外派工作纪律坚持先审批后借调外派。借调挂职工作由区教育局党组全面统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借调外派。未按程序办理借调外派手续或期满后未按规定回基层单位的,对相关借调外派人员按旷工处理,一律退回基层工作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弄虚作假、随意滥借,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四、借调外
4、派程序办理借调单位(科室)征得拟借调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区教育局党组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经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XX区公办学校借调外派人员审批表报送区教育局党办。五、借调外派人员的管理(一)借调外派人员原则上脱产参与借入单位工作,借调外派期间由借入单位为主负责管理,借调人员绩效工资享受借入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原单位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二)借调外派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入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作出鉴定,将鉴定意见反馈给原单位参考。(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出单位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并报区教育局备案:1.借调外派期已满的;2 .未办理借调外派审批手续或续借手续的;3 .借调外派期未满,但工作有变或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沟通协商同意不再借调的;4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六、其他要求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XX区教育局党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