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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短视频平台拍同款功能构成侵权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R提示Il短视频平台的拍同款功能提供的并非单纯的信息存储服务,还包括对用户上传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提取、协助其他用户编辑生成新视频等综合性服务,未经权利人许可,该功能构成侵权。R标签1短视频I音乐作品I录音录像制品I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法院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R案号R(2018)粤0391民初109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1一审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腾讯音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娱乐公司)一审被告
2、: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案情概述)2015年12月26日,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与授权人爱贝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爰贝克斯公司)签订授权书及独家授权作品清单,获得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授权人拥有版权的全部音乐作品(包括词作品、曲作品、录音作品)以及作品相关内容(包括歌手信息专辑,封面图片,专辑介绍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授权性质为独占且可转授权才受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另查,海洋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变更名称为腾讯音乐公司。2017年7月1日,腾讯音乐公司与腾讯娱乐公司签订授权书,将获得授权的上述音乐作品、
3、录音录像作品及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许可给腾讯娱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2017年9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旗下的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中向用户提供前述音乐录音制品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其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上提供的涉案音乐作品伴奏部分在线播放服务,以及可以使用录音制品为背景音乐,生成含有选定背景音乐的新视频的拍同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因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不满足免责情形,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确定,被告
4、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15000元。裁判要点)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作品提供的事实认定,本案中,网络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方式有二,一是音乐的在线播放,二是将音乐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使用。关于音乐在线播放问题,涉案歌曲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音源一致,被告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上提供的涉案音乐作品伴奏部分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因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其他用户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使用问题,用户进入录音制品界面后,可以看到其他网络用户使用该录音制品制作的短视频,点击页面下方的拍同款
5、按钮,即可以该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生成含有选定背景音乐的新视频,法院认为,无论涉案录音制品循何种渠道存在于抖音短视频的曲库中,其他用户均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曲库中获得录音制品,上述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就作品提供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系由用户上传;且抖音短视频提供的拍同款等服务,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录音制品,并协助其他用户编辑生成新视频,明显超出单纯的信息存储功能,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免责;即使不评价抖音短视频的技术服务性质,被告未能及时下架侵权录音制品,亦不满足信
6、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免责的适用条件。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例二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视频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上诉人陕西数字新媒体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R提示Il短视频平台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短视频平台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了删除、提供上传用户信息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标签Il短视频I信息网络传播权I审查义务I避风港原则审理法院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案号1(2021)陕民终14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R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数字新媒体艺术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数字
7、新媒体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案情概述12015年11月,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完成纪录片作品帝陵,第一部西汉帝陵,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20年1月,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发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西瓜视频网站提供了作品西汉帝陵,使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2020年7月2日,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寄送了侵权风险告知函,要求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但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没有删除,也未联系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陕西数字媒体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8、法院认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改变,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对用户向其提供涉案侵权视频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另,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的侵权风险告知函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了涉案视频才是供了上传用户的相关具体信息,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裁判要点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用户发布的内容侵权,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改变,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了信息存
9、储空间的网络服务,且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户知晓并接受上述义务要求。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主张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明知或应知用户发布的内容侵权,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第二,关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具有主动审查义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因此,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用户向其提供涉案侵权视频,不负主动审查义务。第三:关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
10、的创作者计划属于一种创作激励,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主张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运用该计划诱导或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从涉案视频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因此,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主张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陕西数字新媒体公司的侵权风险告知函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了涉案视频,提供了上传用户的相关具体信息,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本案通过对避风港原则的细化,明确了短视频权利人维权的合法化以及合理化边界,加强了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发展。案例三短
11、视频平台主张免责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与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R提示1短视频平台称其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涉案视频系用户上传,其未实施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主张免责抗辩,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R标签)1短视频I信息网络传播权I免责抗辩审理法院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案号)1(2021)京73民终325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R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网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案情概述12015年4月1日,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享云
12、星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占且可转授权,授权期限自授权节目在大陆首轮上星播出之日起十年。2015年4月21日,北京乐享云星影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上线告知函,载明涉案作品首播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2017年7月26日,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优酷公司。优酷公司发现,东方网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向用户提供由涉案作品特警力量中的片段制作成的涉案短视频的播放服务,优酷公司认为东方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短视频内容与完整版影片对应的片段基本一致,同时,其内容多为涉案作品的浓缩,连续点击观看可基本获得涉案作
13、品的大致内容,且部分短视频上有推荐字样,据此,法院对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对于所有31条涉案短视频,其中2条短视频,东方网公司对此提供了上传用户的相关信息,并在接到本案起诉后,已删除上述2条短视频,就此2条短视频而言,东方网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其余涉案29条短视频,东方网公司无法提供用户信息,东方网公司对本案涉案29条短视频的展示和传播行为,构成对优酷公司涉案作品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东方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东方网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未实施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东方网公司无法提供用户信息,亦未能提
14、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东方网公司构成对优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无不当。R裁判要点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关于东方网公司是否应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网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行为可以区分为提供作品的行为和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相应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献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
15、支持的规定,东方网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实施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东方网公司称其因后台原因无法提供用户信息,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东方网公司构成对优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短视频内容与完整版影片对应的片段基本一致,且多为涉案作品的精华浓缩和核心看点,对涉案作品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东方网公司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四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一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
16、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R提示1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使用,且涵盖主要内容的,可按照侵害该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有利于制止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R标签1短视频I信息网络传播权I电视剧作品审理法院1北京互联网法院R案号R(2020)京4910民初2255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1一审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一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案情概述U2013年6月17日,福建省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载明其将涉案作品所有版权权利授予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
17、。同日,东阳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为授权节目在大陆首轮上星播出之日起十年。2017年7月26日,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运营的80后挖剧君账号在好看视频APP中传播涉案影视剧的122段片段,多数为十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每条侵权视频时间较短,但侵权视频内容已对涉案作品主要剧情内容进行了播放,行为实质上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征
18、,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7000元裁判要点1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公众可以通过被告运营的80后拉锯军账号,在好看视频APP里搜索到并按需点播涉案作品,被告已侵犯原告在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每条视频大约3-4分钟,总计时长约为作品总时长的1/5,被诉侵权片段不足以代替原作品,法院认为,虽然每条侵权视频时间较短,但侵权视频内容已对涉案作品主要剧情内容进行了播放,该行为实质上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征,构成侵权。第二,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将
19、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代替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案列五截取体育赛事节目制作短视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侵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R提示)1体育赛事电视节目构成录像制品,未经允许向公众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了对该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标签1短视频I体育赛事节目I录音录像制品I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法院)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Il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R当事人1上
20、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案情概述Il经国际足联和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的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由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简称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央视国际公司发现,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赛事期间利用其运营的暴风影音网站以及该公司的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暴风公司还在网站首页设立专题页面,在客户端软件设立专题栏目,对涉案短视频进行推荐和展示。央视国际公司认为,暴风公司未
21、经授权许可,擅自对涉案赛事节目剪辑并制作成涉案短视频而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了其独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涉案短视频节选自涉案赛事节目,属于复制,亦认定为录像制品,且,该短视频并非时事新闻报道,暴风公司向公众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的录像制品享有的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央视国际公司和暴风公司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央视国际公司认为涉案赛事节目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暴风公司认为,对于涉案短视频的使用是为了新闻报道目的,不构
22、成侵权。二审法院从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三个角度对于体育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的独创性高度进行分析,综合考虑认为,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仅构成录像制品。对于暴风公司主张其是以报道时事新闻为目的,法院认为暴风公司提供的视频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仅仅是比赛视频相关内容,并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使用。R裁判要点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从是否符合固定要求,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两方面来判断。首先,世界杯赛事信号所承载的画面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满足电影作品的固定的要求。其次,法院认为,应
23、从纪实类电影作品独创性判断的三个角度(即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对于体育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化验的独创性高度进行分析,对素材的选择,无论是对整场赛事还是对各个时间段的比赛,直播团队都无选择权;素材的拍摄在现场直播中各个赛事基本上均有严格的信号制作手册,每个摄像机有具体负责的特定区域,在拍摄空间上受到严格限制,并且为了使观众更好地欣赏比赛,不同的摄影师的拍摄技巧有很大重合性,个性化选择也受到限制;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不同直播导演对于镜头的选择和编排不会存在过大的差异,赛事信号制作手册中的一些要求也会影响导演的个性化选择。综上,受上述因素限制的体育赛事直播信号所承载的连
24、续画面,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第二,关于暴风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本案中,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且仅仅是比赛视频相关内容,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使用,其使用方式也不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涉案视频,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暴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例六短视频的时长不影响对其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提示1短视频是一种新传播形式,已经渐成规模,具有流程简单,制作门槛
25、低,参与性强等特点,其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不应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短视频的时长不影响对其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R标签1短视频I类电作品I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法院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案号1(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1一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案情概述1陈伟杰系快手APP用户,其于2016年10月30日,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PPAP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获得较高点击量。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及陈伟杰的授权,快
26、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以下简称补刀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且在快手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下线视频后仍未做处理,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虽然存在对原始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相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
27、表达的独创性。另外,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在快手APP上发布,说明其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综上,涉案视频属于类电影作品。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结合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裁判要点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本案中,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以及特效制作的内容,不属于对表演的机械录制,加之其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不是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亦不属于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形,故是作者思想和情感表达。关于涉案视频是否有独创性,虽然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
28、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另外,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在快手APP上发布,一说明其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综上,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涉案视频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网络传播,属于类电影作品。第
29、二,关于华多公司提出的涉案视频时间很短,不构成作品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第三,关于华东公司是否侵犯快手公司著作权,在华东公司未能提交涉案视频系由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且虽称涉案视频用户系以第三方账号登录,但亦未提交证据说明系何第三方账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应为华东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0、。案例七短视频模板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R提示1根据短视频模板,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短视频模板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合理划分其作品类别,有利于对新兴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激励。R标签)短视频模板I视听作品I独创性I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R案号U(2020)浙0192民初80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R当事人U一审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脸萌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彳散播公
31、司)一审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影公司)案情概述U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过微播公司授权于脸萌公司运营,2020年2月,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微播公司、脸萌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其运营的TemPoAPP上传了被诉侵权短视频模板供用户播放下载、编辑及分享,并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微播公司、脸萌公司认为,看影公司、小影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看影公司、小影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一审法院认为,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
32、制作,基于平衡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法院综合考虑认为,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独立完成,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侵权模板与涉案模板相比,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要点)1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第一:关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
33、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制时间短,主题明确,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平衡好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不易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且,短视频模板时间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断没有必然联系。本案中,涉案短视频在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差异,且在发布前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应认定由制
34、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整个故事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综上,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关于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模板与涉案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两个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均相同,应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八商业模式影响短
35、视频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一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案R提示)1短视频行业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R标签1短视频I商业模式I过错认定I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法院1北京互联网法院R案号R(2019)京0491民初3999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1一审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梦之城公司)一审被告: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秀公司)案情概述1梦之城公司主要运营以阿狸为主的原创动漫形象,
36、阿狸是一只火红色的小狐狸,迄今为止该动漫形象已获得多项国内外大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统称涉案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以阿狸为主要角色的动画短片,原告依法对前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运营的涉案软件配音秀中将涉案作品片段作为配音素材予以提供,同时一并提供有基于涉案作品片段形成的配音视频,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7、。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如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则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被告未提供上传者相关信息的4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前述视频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关于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即使认定被控侵权视频由网络用户提供,被告也构成帮助侵权,一方面,用户上传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另一方面,对于被控侵权视频,被告存在应知的过错,被告关于其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应知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250)Go裁判要点I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38、:第一:被告并非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被告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被控侵权视频,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因无法确认是否均由真实用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推定其为相关侵权视频的提供者。第二,即使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亦构成帮助侵权。首先,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目的并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构成直接侵权;其次,配音秀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普通用户难以获得授权。在此情况下,被
39、告的商业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风险,主观上能预见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加之涉案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侵权素材标题大都还有阿狸这一角色名称,故被告只需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被控侵权视频存在明显侵权事实,再者,被告从被控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属于经营行为,应对上传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存在应知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九短视频素材交易平台收取服务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王源宗诉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R提示1短视频素材交易平台向网络用户收取服务费,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
40、从对于权属佐证材料的审查程度,作品查重的范围等方面予以审查。R标签Il短视频I注意义务I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法院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案号1(2021)Jll0193民初644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R当事人1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源宗(简称王某)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伦索科技公司)案情概述1原告王某系一名摄影师,将其拍摄的作品清明节的长白山、(4k)世界最大的红海滩,在中国分别发布上传至新片场网站王某的作品集,晔哩哗哩网站中语予以发表。原告王某发现被告伦索科技公司所有并运营的VJ师网注册ID为与君由缘和武林高手的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上传了截取
41、前数两个作品的部分片段,原告王某认为,被告伦索科技公司与上传作品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的注册ID为与君由缘和武林高手网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传涉案视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前述作品,侵害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传播过程中并未署名王某,侵犯了王某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伦索科技公司从网络用户销售的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对用户提供的视频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其采取的审核措施与其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不匹配,未尽到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伦索科技公司的行为具有
42、一定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裁判要点1四J11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与网络用户上传作品进行交易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应认定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在利益分享等方面具有深度合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的情形。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较高注意义务,应从对于权属佐证材料的审查程度,作品
43、查重的范围等方面予以审查,对于仅要求用户出具单方面的权属声明,仅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重筛选的,应认定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伦索科技公司在用户上传作品时,仅要求其出具权属声明,并未要求用户提交作品创作过程材料或者获得授权的原始材料等证据辅助印证权属声明的真实性。伦索科技公司在前端对用户上传材料的要求把控不严格,审核过程又仅限于封闭的自身所运营网站的内部系统,故采取的审核措施与其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相匹配,未尽到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视频是截取的涉案作品的一部分,但前述视频系完全截取自涉案作品,且其截取的内容包含了涉案作品的主要有识别性的镜头,且同时存在同一作者的两个作品被不同用户上传的情况,伦索科技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