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标准执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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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原则实行细则资质原则实行细则,这是我国针对被审产品资质等级原则的实行细则!每个领域都会有一套专属的资质原则评估细则!如下是:建筑业资质原则实行细则,欢迎大家阅读!建筑业资质原则实行细则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申请住房城镇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镇建设部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2、镇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则规定。(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成果。(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留5年。(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成果作为资质许可的根据。(十)原则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括的建筑物纠偏平移、构造加固、特种起重

3、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状况,同意其对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区特殊状况,需要增长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原则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原则”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镇建设部按法定程序同意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行,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行。(十一)企业初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十二)已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4、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对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初次申请的规定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已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对应类别一级及如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毕对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十三)住房城镇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波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

5、,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成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镇建设部将审核成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镇建设部网站进行公告,不再组织审核。(十四)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镇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告知(建市79号)有关规定办理。二、申报有关规定企业初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朴变更,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如下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的规定,

6、提交对应材料。(十五)企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初次申请规定提交材料。(十六)下列情形按升级规定提交材料:企业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叽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十七)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长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增项规定提交材料。(十八)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延续规定提交材料。(十九)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镇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告知(建市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二十)企业因企业名称

7、、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朴变更规定提交材料。简朴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规定按照有关建设部同意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告知(建市函3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资料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波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波及一种专业部门,须另增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查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查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资

8、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次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X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阐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步附中文译本并翻译精确。 5.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6.如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详细申报规定,另行制定。三、资质证书(二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镇建设部统一印制;如推行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

9、行全国统一编码,按照有关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告知(建市资函90号)有关规定编制。(二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应当注明每项资质现等级初次获得时间;同一许可部门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证书上;不同样许可部门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证。(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6个副本(特级12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长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长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长3个副本(特级6个副本)。(二十六)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申请程序和规定按照有关建设部同意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告知(建市函375号)执行。(二

10、十七)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二十八)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获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算起,期间企业除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等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事项,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十九)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重要人员满足既有资质原则规定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更换资质证书正本,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5年的意见。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

11、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同意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对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资质条件不再满足资质原则规定的,资质许可机关不同样意其对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资质等级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从最低资质等级申请。四、监督管理(三十)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措施,按照企业诚信状况实行差异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的建筑业

12、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监督管理重要是对企业获得资质后其资产和重要人员与否满足资质原则条件的动态监管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三十一)企业有义务接受资质许可机关的动态监管。(三十二)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惩罚成果或处理提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步将惩罚成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三十三)对住房城镇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惩罚的,县级以上

13、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提议报送住房城镇建设部;住房城镇建设部依法作出对应行政惩罚。(三十四)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惩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五、有关阐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五)波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波及多种专业资质的界定。 1.波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波及水运方面的资质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

14、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口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波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资质、水工金属构造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波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波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波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5、7.波及多种专业资质包括: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是主业包括建筑业或下属一层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5。(三十七)对于原原则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水上交通管制、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8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对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做资质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16、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获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既有工程的拆除作业应由具有对应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承担。 原原则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修订状况对照表见附件6。(三十八)对于原原则中被并入了对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12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对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由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接。(三十九)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可按工程内容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

17、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其中,车站建筑可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铺轨工程由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包。 (四十)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初次申请企业可以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的原则最高值进行考核。 2.厂房是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四十一)企业重要人员 1.企业重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口2.新原则中所称专业技术

18、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并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获得对应证书的人员。 4.企业重要人员是指60周如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 5.企业重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的,不作为资质原则规定的有效人员考核。申报企业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具有多种执业资格,分别注册在不同样企业的,不予同意该企业申报事项。 6.技术负责人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资质原则规定考核。企业总工程师是企业的技术总负责人,每项资质企业都应明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以兼任某项资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7.原则

19、中有关专业以职称证或学历证明所载专业为准考核。 构造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构造、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8.企业申请某项资质,企业重要人员每类人员数量和专业均应满足原则规定。一种人具有多种专业或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人拥有注册建造师和中级以上工程序列职称的,可以同步作为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考核。 9.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重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和专业不累加考核。拥有多种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可按注册专业数量同步考核。如:企业同步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其中一名建造师同步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可以分别作为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考核。

20、 10.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如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凡上级企业、子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承认;但获得分企业缴纳社保可以予以认定。11.原则中工程技术人员对职称专业做了限定,且规定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对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构成,且每个专

21、业至少有一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规定:“建筑工程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构造、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具有构造、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构成,且构造、给排水、暖通、电气至少有一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承认。12.原则中工程技术人员未对职称专业做限定,但规定专业齐全的,申报人数中包括对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规定。如:防水保温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规定:“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构造、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其中,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中构造专业至少1人,材料或化工专业的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人员专业

22、不作考核。 13.原则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数中对应岗位证书人员至少1人,每一种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做规定。 14.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毕的项目。 (四十二)技术装备 原则中明确规定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四十三)企业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步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原则中分别考核合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业绩可同步考核。 一项工程是指一种协议所载工程内容;其中,建筑工程中一项工程可以单位工程考核。 2.业绩规定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互相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原则,规定企业完毕“4类中的

23、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毕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项指标中至少满足2项,局限性2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原则中所规定的条件。 4.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计算。 5.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协议,不管该工程与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该工程中合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业绩须为依法单独承揽的专业工程。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能做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对应资质。 &

24、原则中规定的“近5年”或“近23年”,是指竣工时间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23年。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是指2023年1月I日之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与否超越资质。 10.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IL单项协议额是指单项协议所载协议价。 12.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3.单体工程指独立基础的单位工程。 14.轻钢、网架构造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跨度业绩。 15.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弄虚

25、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时,其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协议的工程,不得作为代表工程申报。六、过渡期规定(四十四)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四十五)过渡期内,初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规定和原则执行。(四十六)过渡期内,申请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原则中资产、企业重要人员、技术装备规定;符合原则规定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既有所有资质不满足原则中资产、企业重要人员、技术装备规定的,不予同意其增项、升级。(四十七)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其中,已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6、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原则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过渡期内,具有原原则中被并入对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承揽范围内承接工程。(四十八)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原则重新就位,资产、企业重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原则规定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23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可一次性申请所有资质同步就位,也可以分开申请就位;企业资质就位后,原资质证书中注明原资质失效。企业申请就位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就位规定提交材料。(四十九)

27、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原则规定的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原则规定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五十)过渡期内,对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实行资质动态监管时,若企业按原原则获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仍可按原原则执行;若企业按原则获得资质,应按原则执行。(五十一)获得原原则中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送变电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原则中对应专业资质重新就位。获得原原则中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

28、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原则中合并后的资质重新就位。(五十二)获得原原则中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申请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时并入的对应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就位。本实行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献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状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近类别对照表;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6.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修订状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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