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案--叶英萍教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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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第一编亲属制度第一章亲属法概述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第三章婚姻法概述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五章婚姻效力第六章离婚制度第七章亲子关系第八章收养关系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第十章继承法概述第十一章法定继承第十二章遗嘱关系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编附论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教学过程与内

2、容:一、婚姻和家庭(一)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2、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二)婚姻家庭的属性:婚

3、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1、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

4、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职能: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类的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会人口的生产单位,担负着繁衍人口的任务。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担负着生产、消费、分配的经济职能。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3、教育的职能。在家庭产生之初,其教育职能就已经形成。家庭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任务。家庭所具有的亲情、感情与关爱是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对学龄前儿童,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其对儿童的思想、品质和性

5、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一)含义与本质:1、含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所处社会制度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域的集中反映。2、构成。无阶级社会,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构成;在阶级社会里,主要由法律和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所构成。3、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经济基础不同,其本质与内容也不相同。除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外,婚姻家庭制度还受其他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来划分)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部落群体内部

6、亳无限制的性关系。1、原始社会的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而从两性关系中演变出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血缘群婚制:是婚姻的低级形态。直系血亲间两性关系被排除,婚姻形式是同行辈集团婚。第而阶段是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兄弟姐妹间禁婚(先是同胞的,后是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婚姻形式:同行辈的集团婚。2、对偶婚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与个体婚的过度形态。其产生的原因是:自然选择规律;通婚范围缩小;生产力水平提高。意义或作用: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定提供了可能。注:原始社

7、会两种婚姻制度的标志:氏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世系从母。3、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有称个体婚,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定的。产生的原因: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是私有制的产物。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标志:妻从夫居,男娶女嫁,子女血统从父计算,即世系从父。私有制下一夫一妻的特点:片面性,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讨论或习作: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三、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从当今来看,涉及婚姻家庭的立法有两种,一种是二分,专门调整继承的法律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另一种是三分,即继承

8、、婚姻、和抚养。回、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就其内容、形式和编制来看,也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各异。(一)名称及编制方法的演变:1、在古代诸法合体时期,无专门的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而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包容了所有的内容。罗马国法大全(私法),将婚姻家庭关系归入人法,继承法归为物法。2、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大陆法系编撰法典,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及家庭关系为亲属法。法国为人法一章,德国为专门的亲属篇,法国将继承列入所以权及其取得的方法篇中,德国为专门的继承篇。英美法系有单行法规组成

9、。我国国民党时期民法典分二编。3、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与继承分别立法,婚姻家庭立法有综合,有单行。二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各异。(二)内容的演变:1、中国。受礼及宗法制度的影响。国家一体,政治观、伦理观与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密切联系。特征: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无婚姻自由;公开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小生产经济一一家长制。阶级根源:宗法统治一一等级制度,嫡长子继承。思想根源:儒家思想一一忠、孝、悌。亲亲、尊尊、长长,男尊女卑,男女有别。解放后颁布了50

10、年和80年婚姻法,2001年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2、外国.古代东方同中国。西方:古罗马,婚约制度,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家庭:家父权,夫权。允许离婚一一在世界上站重要地位,后为有些资本国家继承。中世纪:日尔曼法,习惯法,原始特色。寺院法:宗教法,全盛时凌驾于世俗法之上,婚姻神圣,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禁止离婚。宗教改革后,婚姻还俗。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的婚姻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转变、过渡。近现代:相继承修改了法律,特别是70年代以来,有较大的变化:亲属制度中封建残余被进一步废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渐趋平等(在形式上):离

11、婚问题上,有从限制一一自由一一适当限制之发展。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有那些?3、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4、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和特点有那些?(思考)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较之原法有哪些发展变化?(思考)6、为什么要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思考)7、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讨论)参考书及资料: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5、王胜明、孔礼海主编,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曹诗权:“中国婚姻法修正案术评”,载于吴汗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7、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二期。第一编亲属制度第一章亲属法概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法的含义、性质,掌握亲属法的特征,比较领会亲属法行为与财产法行为的不同。重点、难点:亲属法的性质、特征。知识结构: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亲属法的特征和性质;亲属法行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我国亲属法思考。教学方法:简要介绍。教学过程与内容:第一节亲属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一、亲属法的含义:1、实质

13、意义的含义。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身份上的亲属法为纯亲属法,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亲属法为亲属财产法。2、形式意义的含义。指调整血亲关系的单行法规,同时还包括调整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单行法规。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时象的性质看,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种。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古代大于现代.当代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与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子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

14、、监护、扶养等。第二节亲属法的性质和特征一、亲属法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1、亲属法为私法。2、亲属法为关于身份生活的法。3、亲属法为强行法。4、亲属法为普通法。二、亲属法特征: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部分要式性。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第三节亲属法行为一、行为种类:1、从行为的方式来分类:契约与单独行为。2、从行为的效力来分类:形成的行为。附随的行为。支配的行为。二、行为的特征。与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1、亲属法上法律关系答变动,大多基于自然事实。2、亲属法上法律行为所需当事人的意思,与一般法律行为也有不同。3、亲属

15、的身份关系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不仅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秩序及道德的影响也至深且巨。复习思考题:1、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是什么?2、亲属法行为有何特征?3、如何理解亲属法的性质与特征?(思考)参考资料: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5、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6、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

16、熟悉亲属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掌握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及效力。重点、难点:亲属的种类及其发生、终止的原因,亲等的计算。知识结构:亲属的概念、特征;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创新精神与时间能力培养: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教学方法:提示式讲解。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及其沿革:1、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沿革: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虽然形式各异,但均以宗族为本位,而

17、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现代个国的亲属制度否定了以宗法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二、亲属的种类:1、我国古代以宗法制度的原则为标准,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2、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分为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窒息亲、旁系亲。3、以行辈为标准,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4、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5、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分为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和半血缘)、姻亲和配偶。(重点讲解)第二节亲系、亲等一、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其中有多个分类。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

18、指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二、亲等(反复练习)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疏远近的标准单位。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双方的亲等数。2、

19、寺院法亲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过程同罗马法,结果是两边计算,以多数为亲等数。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细麻。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世代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以己身为一代,向上或向下数至需要计算的亲属。(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一)血亲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唯一依据

20、。2、拟制血亲:依一定的法律行为为发生根据。(二)配偶:男女因缔结婚姻而产生了配偶关系。(三)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为中介形成的。二.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1、血亲:自然血亲的终止:一般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送养例外)。拟制血亲的终止: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含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一般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三、

21、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都有表现。复习思考题:1、亲属的概念、种类及其相应的概念各是什么?2、何为亲等?如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3、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各是什么?4、亲属关系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上的效力如何?7参考资料: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杨大文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3、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6、陈其炎著,亲属、继承

22、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第三章婚姻法概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领会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其政策界限,明确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重点、难点:婚姻法的特征、基本原则。知识结构:婚姻法的概念、特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结合实际评价条文第四条。教学方法:提示性讲解,学生自由发言谈对基本原则的认识。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婚姻法的概念、特征一、婚姻法的概念:1、名称与含义: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婚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

23、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之分。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是广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2、渊源: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二、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

24、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2、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与一般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性:(1)产生与终止的前提条件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为前提,不能脱离人身关系独立存在。(2)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3)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4)参与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讨论)一、婚姻自由原则1、含义: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2、内容:(1)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缺一不可,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2)不是绝对的亳无限制的自由,受法律、道德的限制与制约

25、。(3)目的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3、历史发展:古代无婚姻自由可言(家长特权、专制、包办子女婚姻)。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是天赋人权。4、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二、一夫一妻制原则:1、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己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2、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

26、婚的行为。有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男女平等原则:1、含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2、内容:(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1、内容:(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接班人。(3)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

27、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发生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施暴行为在时间上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撒谎功能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

28、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五、计划生育原则:1、概念与意义:概念。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负担,提高人口的素质。2、计划生育的要求与内容: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

29、可适当放宽。内容。(1)推行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和惩罚多胎。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解:(1)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2)夫妻、家庭成员间的义务。(3)意义:规范性、导向性,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对不道德行为起警示、威慑作用。避免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纠纷。复习思考题: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和内容。2、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3、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其规范意义。(思考)4、联系实际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相关原则。(讨论)阅读参考资料: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30、王胜明、孔礼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3、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4、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5、曹诗权:“中国婚姻法修改案述评”,载于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6、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四章结婚制度(6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把握处理婚约的政策界限,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重点、难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事实婚姻。知识结构:结婚制度概述;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31、;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结婚条件的思考,对事实婚姻的反思。教学方法:概括归纳简要说明,以实际来阐明理论,案例讨论。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1、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狭义。广义是指订婚、结婚。狭义是仅指结婚。2、特征:(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方不能任意解除。3、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二、结婚行为的性质:1、

32、契约说:在大陆法系,自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以来,“婚姻契约学说”即以结婚行为为契约的见解风靡一时,延续至今。2、制度说: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卢斐补始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3、状态说:状态学者认为,个人欲将自己置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约束。5、合一行为说:黑格尔于19世纪中叶时认为婚姻为伦理关系、为夫妻自然的共同生活实体关系,婚姻的目的是“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二为一,6、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是一身份法上的行为,虽须经合意,但条件、程序、

33、效力等都是法定,而非当人合意。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又称为抢婚,它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有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之分。3、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条件的婚姻。4、宗教婚,是指欧洲中世纪依寺院法所缔结的婚姻。5、共诺婚,也趁为自由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实质条件(一)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自愿。(1)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男女双方都自愿,而不是一相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人的

34、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含义。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2)立法依据,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3)晚婚晚育的关系。法定婚龄是强制性规定,后者是一种倡导;两者年龄段不一样。3、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爹人,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都是同源于祖父母

35、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且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第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二、结婚的形式条件1、概念与类型: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具有公示性。类型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意识结合制。2、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1)结婚登记的含义。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2)意义: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婚姻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实行结婚法,保护关系的需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

36、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申请是当事人双方正式向结婚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审查,是结婚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核审与查证。批准,合格者发给结婚证书。4、婚姻登记的效力经审查合格取得结婚证,婚姻正式成立,男女双方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应补办登记。第三节婚姻无效与撤消(比较外国立法例)一、概述:1、概念:是指因违反婚姻

37、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而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历史发展:罗马法有所规定,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设有无效婚姻。法国秉承罗马法规定为无效婚姻,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种。1896年德国民法典设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以后许多国家相继采用此制。但由于这两种制度的产生原因错综更杂、学者观点不一。至现代大多国家只设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消的婚姻。3、二者区别:(1)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消婚姻;(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撤消婚姻。(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消

38、婚姻自撤消后无效。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消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撤消的事由:1、告婚姻无效的事由:重婚、近亲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疗愈的。2、宣告婚姻撤消的事由:因胁迫结婚的。三、确认及法律后果:1、请求权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2、时效:一般均有时效限制。3、宣告机关:法院、婚姻登记机关。4、法律后果: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第四节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1、

39、概念: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性质:两种学说,一是契约说,虽不得强制履行,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两一种是非契约说,是事实行为,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3、类型:早期型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违者受法律制裁。故法律对此有专门之规定。晚期型婚约,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无法律约束力,可随一方愿意解除,不必经另一方同意。故大都既不保护也不限制。4、我国政策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非结婚之必经条件和程序,无法律约束力。财物纠纷: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二、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提倡和保护。另:间接地规定了男女平等的

40、婚姻居所决定权。三、事实婚姻:1、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2、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3、外国立法例:(1)承认主义:源于罗马法的时效婚姻。(2)不承认主义:特别强调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和法律对婚姻的约束力,未经法律程序的婚姻为无效婚姻。(3)有条件地承认主义:既注重婚姻关系的现实,也强调区分当事人为善意或恶意的主观条件。4、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政策:现状。事实婚姻普遍存在,

41、并有上升、蔓延的趋势,尤其在农村。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理。对事实婚姻经历了从有条件的承认主义到不承认主义的发展过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事实婚姻现象没有规定。复习思考题:一、基本概念:婚姻成立,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婚约,事实婚姻,法定婚龄。二、基本知识: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2、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的原因、性质、请求权人及程序、法律后果。三、思考:1、对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认识。2、如何对待事实婚姻。3、我国应建立怎样的结婚制度。四、案例讨论参考资料: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王洪著,婚姻家庭法,

42、法律出版社;4、方文晖:“婚姻概念质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5、薛宁兰,“婚姻无效制度论一一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6、于海通,“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一一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7、王洪著,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第五章婚姻效力(6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夫妻关系的历史演进,掌握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思考如何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重点、难点: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内容。知识结构:婚姻效力概述;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夫妻关系立法的思考。教学方法:学生自学后提出问题,就

43、问题讲解;案例讨论。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一、概述1、婚姻效力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产生的家庭、亲属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其中有设计第三人的效力。狭义的婚姻效力即为婚姻成立的直接效力,也称夫妻关系。2、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1、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引,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实质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引。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三、我国

44、法律中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对我国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型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前提.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享有平等姓名权,还表现在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上。(第14条)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医院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双方都适用。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的义务。对封建生育观的批判和废除。双方生育权保护问题。(第16条)四、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

45、(第3条和第4条的间接规定)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五、夫妻住所决定权:(第9条关于家庭成员的间接规定)六、港澳台及国外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自学)。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2、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3、种类:(1)吸收财产制。(2)统一财产制。(3)联合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其中根据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

46、制、动产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5)分别财产制。(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1、立法方式: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2、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婚后所得共同制:a、时间: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来源放:双方或一方的所得。b、共同财产范围:第17条的规定。c、权利方式: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a、特有财产的范围:第18条的规定。b、权利形式:归个人所有,依自己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3、约定财产制:(第19条规定)自由式约定:财产范围: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所有制形式: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

47、,全部(或部分)分别所有。约定形式:书面。形式效力:优先适用的效力,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二、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1、抚养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份的区别。狭义是纸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夫妻相互抚养的内容:夫妻在生活上互相供养。(1)夫妻应当共同生活,彼此相互扶养、关怀。(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承担供养义务。(3)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注意问题:(1)夫妻相互继承是,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2)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当事人,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3)夫妻登记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复习思考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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