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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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2023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程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proceduresofurbanundergroundsewagetreatmentplant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3-X-XX发布2023-XX-X实施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1总则1.0.1为提高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及验收水平,规范施工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及验收

2、。1.0.3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treatmentplant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污泥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2.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undergroundwastewatertreatmentplant将污水处理、再生水、污泥处理构筑物建于地表以下,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下、半地下等形式。2.0.3操作层OPeraIiOnlayer地下构筑物内利用池顶、构筑物间顶部连接板和内部隔间地坪共同构建的,供管理人员巡视管理和操作的空间。2.0.4通风井VemiI

3、aIiOnshaft连通地下构筑物内部与室外,用于新鲜空气输入和污浊空气排出的建筑物,分为进风井和排风井。2.0.5工艺管道processpipeline与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相关的构筑物及各厂房之间的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再生水管、污泥管、空气管、沼气管、臭气收集管、投药管。2.0.6厂区配套工程auxiliaryengineering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附属工程,包括厂区内各类地面建筑工程及道路、给水排水、消防、照明、绿化等工程。2.0.7功能性试验functionaltest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过程。2.0.8单机试运转singletr

4、ialoperation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运转试验过程。2.0.9联合试运转combinedtrialoperation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系统处理设施、设备带负荷联动试车的运转试验过程。2.0.10试运彳亍commissioningoperation工程完成单机调试、联动调试和系统调试后,工程系统正常运行前的运行阶段。3基本规定1.1.13.1.1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系统、消防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除臭系统、应急安全系统、自控系统等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3.1.2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3.1.3 施工图

5、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当施工图变更涉及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3.1.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窠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的有关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论证。3.1.5 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6、3.1.6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3.1.7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3.1.8 构筑物施工时,宜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3.1.9 构筑物施工时应做好各种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穿墙套管、缆线进出口、成品槽道、螺栓、预埋件等的预留预埋工作和各工序之间的衔接工作。3.1

7、.10 设备选用应体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应满足防腐、防潮、防爆等要求。3.1.11 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并应经试运转合格。3.1.12 地下污水处理厂内应设置逃生警示标识和出入口标识。生产区域的构筑物、设备、管线等应设置明显标识,设备和管道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有关规定。3.1.13 施工中应积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推广或在其他行业已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未被推广或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在工程施工中应用。3.1.14 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8、,必要时应留下影像资料。3.1.1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2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施工试验和检验;4各专业、系统之间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接口协调;5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3.1.16 施工时宜采用BlM技术对管线进行碰撞检查、设计优化、辅助施工管理。3.1.17 施工时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8 施工时应保护

9、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改善施工条件,加强通风、防尘、照明等措施,防止有害气体、辐射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3.1.19 绿色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的有关规定。3.1.20 冬雨季和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3.1.21 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交底和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演练。3.1.22 改扩建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的结构状况和周围环境进行复核,当保留的结构中存在裂缝或

10、变形时应采取处理措施;2设备拆除前,应熟悉设备性质及设备安装情况,并应针对不同设备制定拆除方案,设备拆除时应先断开电源、水源;每个部位、每台设备拆出的零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应做好标识;3构(建)筑物拆除应监测拆除构(建)筑物及周边构(建)筑物结构状态;4拆除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池体前,应制定应急预案;5接驳时不得影响原有污水厂正常运行状态。3.2验收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参加。3.2.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2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

1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宜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3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3.2.3 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及材料,应进行见证检验。3.2.4 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2.5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填

12、写;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填写;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填写。3.2.6 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的有关规定。3.2.7 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2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3质量验收记录应

13、齐全、完整;4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4施工测置与监测4.1 一般规定4.1.1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4.1.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进行复核,对桩点进行标识、保护,并形成交接桩记录。4.1.3 原始基准点应进行复核测量,复测结果应满足相应控制网精度要求,复测无误后应形成水准点、导线控制点复核记录。4.1.4 施工测量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施工总平面图等布设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满足所有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需要。4.1.5 对已建成的控制网点

14、应定期进行复测,每冻融期后及遇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测。4.1.6 改、扩建地下污水处理厂施工前应对原区域平面、高程及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进行联测。4.1.7 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涂改。电子记录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需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改正,不得随意涂改。4.1.8 测量仪器、设备和量具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封存的仪器、设备和量具;测量仪器、设备和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4.1.9 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4.1.10 对施工工况

15、变化大、结构复杂、地基及环境条件特殊的构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采取保护和控制措施。4.1.11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相关规定。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4.2.1 测量人员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平面坐标及高程控制网,确定构(建)筑物的主要轴线的基准线、基准点等控制桩,并应根据控制桩测设构(建)筑物的相关轴线和开挖线。4.2.2 构(建)筑物垫层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坑底,并应根据主轴线测放出垫层边线及控制线。4.2.3

16、在同一平面层上引测高程点不宜少于2个,且应相互校核,互差不应大于3mm,施工中可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控制标高点。4.2.4 垫层浇筑完成后,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垫层上,并应对轴线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弹出轴线和基础模板边线。4.2.5 池壁和墙体结构施工前,应将主轴线投测到底板上,并应根据主轴线测放出次轴线。4.3 设备安装测量4.3.1 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测。4.3.2 设备就位前,应依据施工图、测量控制网及现场条件布设安装基准线,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埋设控制点。相互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布设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4.3.3

17、 设备应在构(建)筑物未加载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安装。4.3.4 设备找正、调平的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确定后,其找正、调平应在确定的测量位置上进行校核,且应做好标记,复检时应在原来的测量位置进行复验。4.3.5 设备安装后应对设备平面位置、倾斜度、水平度、标高等进行复测。4.4 管线施工测量4.4.1 管线施工前,管线中心及高程、井室等应设置控制基桩。4.4.2 管道开槽时,应先引测水准点,并应控制槽底标高。开挖时应复测高程和中心位置。4.4.3 地下管线图的精度应满足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邻近地上构(建)筑物、道路中心线或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的要求。4.4.4 管线点相对于邻近

18、控制点的点位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O4.5 施工监测4.5.1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并指导施工。4.5.2 基坑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60m,每侧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19、3围护墙内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且在设计计算弯矩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围护墙方向对称放置的应力计不应少于1对。4.5.3 构(建)筑物施工过程的监测宜包括下列内容:1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施工构(建)筑物及邻近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的变形测量;2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沉降监测、基坑护坡或支护位移及沉降监测、重要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等;3地基基坑回弹观测和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其他因特殊需要进行的监测。4.5.4 高大支模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

20、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高大支模工程进行实时安全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编制或细化实时安全监测方案,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4.5.5 高大支模工程现场检测对象包括支撑结构、立杆基础、其他应监测的对象。4.5.6 变形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完工、主体完工、设备安装完成以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均应进行沉降观测;2变形观测应分别在满水试验注水前、注水至1/3、2/3和注满水进行观测,在放水时分别在放水至2/3、1/3和放水完毕后进行观测。4.5.7 施工过程中应对预留孔洞、预埋件及预埋管进行监测,发现移位应立即采取措施。4.5.8 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

21、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4.6 质量验收标准4.6.1 厂区构(建)筑物工程轴线定点桩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邻控制轴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方法:实测轴线定点桩数值,实测相邻轴线距离,检查施工测量记录。4.6.2 测量平面位置及方向桩时,应在构(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IOmo检验方法:实测检查点间距,检查施工测量记录。4.6.3 两相连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轴线间允许偏差应为IO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检验方法:实测定位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4.6.4 厂区高程控制点测设点间距宜为50m100m

22、,且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检验方法:实测两组的三点高程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4.6.5 测验污水处理厂工程0.000高程面时,允许偏差应为3mm。检验方法:实测0.000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4.6.6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验收应按主要荷载工况不同分步进行,应分别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满水试验中、设备安装完成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验收一次;2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中四等精度的规定,差异沉降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3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建)筑物四角、转角、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

23、出结构特征的位置;4沉降观测频率应满足构(建)筑物荷载变化和时间周期的要求,直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沉降稳定;构(建)筑物每增加一步荷载后,应重新开始一个沉降观测频率周期。检验方法:检查沉降观测方案,检查沉降观测记录。5地基与基础5.1 一般规定5.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2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管线和障碍物资料;3工程设计图纸;4专项施工方案及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的施工平面布置。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5.1.3 设置施工栈桥时应进行专项设计。5.1.4 施工时应对邻近的地

24、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1.5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的危害。5.1.6 地基与基础工程冬、雨季施工应采取防冻、排水措施。5.1.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规定。5.2 施工降排水5.2.1 地下水控制应根据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支护结构形式等开展专项研究,合理

25、选择集水明排、降水、截水等方法,并编制降水施工方案。5.2.2 集水明排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四周应设置排水明沟、盲沟,其深度、宽度均不宜小于0.3m,沟底纵坡应控制在0.3%0.5%范围内;2基坑内部应设置排水盲沟,盲沟内应埋设直径15Omm20Omm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石,盲沟间距不宜大于30m,且应与基坑四周的排水明沟、盲沟连通;3基坑四角或每隔20m25m应设置集水井,集水井水泵抽水深度应比基坑底面低0.5m以上。5.2.3 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5.2.4 坑开挖深度、拟建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等,在现场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参数,并制定合理

26、的降水方案,各类降水井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的规定;2构(建)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降排水。构(建)筑物范围内的井点经构(建)筑物抗浮计算合格后,可在底板施工前封井;有抗浮要求的基坑,保留的井点宜留置在构(建)筑物的外侧;3不同含水层中的地下水位观测井应单独分别设置,坑外同一含水层中观测井之间的水平间距宜为50m,坑内水位观测井数量宜为同类型降水井总数的1/10-1/5;4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井采取封井措施。5.2.5 基坑降水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根据环境要求采用截水帷幕、坑外回灌等减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措施。5.2.6 截水措施可采用水泥土搅

27、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地下连续墙、小齿口钢板桩等方式。5.2.7 坑外回灌井的深度不宜大于承压含水层中基坑截水帷幕的深度,回灌井与减压井的间距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5.2.8 采取施工降水与排水措施时,应设置变形观测点和水位观测井。5.2.9 施工降排水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规定。5.3 基坑开挖与支护5.3.1 基坑开挖前应符合下列规定:1复核平面位置及临时水准点,测放基坑上下口开挖线;2基坑周围及地下设施应已进行勘查,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已进行检验,并应检验合格;4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经审批通过;5止水帷

28、幕、降排水和施工平面布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开挖条件;6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应对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检验;7施工监测、应急处置预案的准备工作应完成。5.3.2 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设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开挖方式及支护结构。5.3.3 基坑开挖和支护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限时支撑,严禁超挖”的原则。5.3.4 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应限制堆载,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

29、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5.3.5 放坡开挖边坡坡度及坡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对边坡整体稳定性进行验算。5.3.6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机械挖土时,基底以上20Omm300mm厚土层应采用人工挖除。5.3.7 对于有支撑基坑工程,当开挖至支撑高度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撑;支撑完成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开挖。5.3.8 锚杆不宜在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及松散填土层内应用。5.3.9 基坑内有工程桩时,应根据桩型、桩间距、桩间土,地下水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土方施工方法,施工中不得损坏工程桩。5.3.10 当发现地质、水文与地勘报告不符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调

30、整设计方案。5.3.11 岩石基坑的爆破开挖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5.3.12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及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的规定。5.4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5.4.1 施工前应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5.4.2 地基施工时应及时排除积水,不得在浸水条件下施工。5.4.3 基底标高不同时,宜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施工。5.4.

31、4 天然地基基底不得超挖,基底表面应平整。5.4.5 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5.4.6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验槽后应立即浇筑垫层,垫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5.4.7 无机结合料稳定土、砂石换填、强夯处理等地基处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相关规定。5.4.8 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复合地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的相关规定。5.4.9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混凝土灌注桩等工程基础桩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

32、4的相关规定。5.5 基坑回填5.5.1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清理坑内杂物和积水。5.5.2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要求。5.5.3 回填时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管道沟槽应对称回填。5.5.4 基坑回填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规定。5.6 质量验收标准5.6.1 基坑开挖与支护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基坑开挖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基坑监测。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2基坑回填应符合设计文

33、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3灌注桩排桩围支护体系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注桩排桩和截水帷幕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2)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场地地层特点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3)灌注桩排桩施工中应加强过程控制,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验收。4)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应

34、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11类、IV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5)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每浇筑50?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O11P的桩,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的灌注桩尚应留置抗渗等级检测试件,一个级配不宜少于3组。6)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1-1的规定:表561-1灌注桩排桩质量检验标准项序检查项目允许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孔深不小于设计值测钻杆长度或用测绳2桩身完整性设计要求本标准第5.6.1条第3款第4项3混凝土强度不小于设计值28d试块强度或钻芯法4嵌岩深度

35、不小于设计值取岩样或超前钻孔取样5钢筋笼主筋间距mm10用钢尺量般项目1垂直度1/100(l200)测钻杆、用超声波或井径仪测量2孔径不小于设计值测钻头直径3桩位mm50开挖前量护简,开挖后量桩中心4泥浆指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中相关规定泥浆试验5钢筋笼质量长度mm100用钢尺量钢筋连接质量设计要求实验室试验箍筋间距mm20用钢尺量笼直径mm10用钢尺量6沉渣厚度mm200用沉渣仪或重锤测7混凝土坍落度mm180-220坍落度仪8钢筋笼安装深度mm100用钢尺量9混凝土充盈系数21.0实际灌注量与理论灌注量的比10桩顶标高mm50水准测量,需扣除桩顶浮浆层及劣质桩体4咬合

36、桩围护墙支护体系:1)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和钢套管顺直度进行检查;2)施工过程中应对桩成孔质量、钢筋笼的制作、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3)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1-2的规定:表56L2导墙、钢套管允许偏差项序检查项目允许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导墙定位孔孔径mm10用钢尺量2导墙定位孔孔口定位mm10用钢尺量3钢套管顺直度1/500用线锤测4成孔孔径mm+300用超声波或井径仪测量5成孔垂直度1/300用超声波或测斜仪测量6成孔孔深不小于设计值测钻杆长度或用测绳一般项目1导墙面平整度mm5用钢尺量2导墙平面位置mm20用钢尺量3导墙顶面标高mm20水准尺量4桩位m

37、m20全站仪或用钢尺量5矩形钢筋笼长边mm10用钢尺量6矩形钢筋笼短边mm0-10用钢尺量7矩形钢筋笼转角OW5用量角器量8钢筋笼安放位置mm10用钢尺量5地下连续墙支护体系:1)施工前应对导墙的质量进行检查;2)施工中应定期对泥浆指标、钢筋笼的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坍落度、预制地下连续墙墙段安放质量、预制接头、墙底注浆、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质量等进行检验;3)兼作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与地下结构底板、梁及楼板之间连接的预埋钢筋接驳器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取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强度等;4)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墙身混凝土

38、抗压强度试块每IOo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为6件。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执行;5)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墙体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质量进行检验,同类型槽段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0%,且不得少于3幅;6)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1-3的规定:表5.6.L3地下连续墙成槽及墙体允许偏差项序检查项目允许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墙体强度不小于设计值28d试块强度或钻芯法2槽壁垂直度临时结构l20020

39、%超声波2点/幅3永久结构l300100%超声波2点/幅4槽段深度不小于设计值测绳2点/幅一般项目1导墙尺寸宽度(设计墙厚+40mm)mm10用钢尺量垂直度l500用线锤测导墙顶面平整度mm5用钢尺量导墙平面定位mmo用钢尺量导墙顶标高mm+20水准测量2槽段宽度临时结构不小于设计值20%超声波2点/幅永久结构不小于设计值100%超声波2点/幅3槽段位临时结构mm50钢尺1点/幅永久结构mm304沉渣厚度临时结构mm150100%测绳2点/幅永久结构mm1005混凝二上坍落度mm180-220坍落度仪6地下连续墙表临时结构mm150用钢尺量永久结构mm100面平整度预制地下连续墙mm207预制

40、墙顶标高mm10水准测量8预制墙中心位移mm10用钢尺量9永久结构的渗漏水无渗漏、线流,且0,1L/(mi.d)现场检验一般项目6基坑开挖的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7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8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结构或放坡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9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

41、行质量验收。10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5.6.2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项目5.6.3 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2地基基底不得扰动、浸泡、受冻和超挖,基底土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3基坑基底应进行施工验槽,基槽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4基底局部地基换

42、填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压实度试验。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5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碾压和夯实强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6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7桩基础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检测报告。8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

43、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IOmm。9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62-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表5.6.21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序号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1带有基础梁的桩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IH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50+0.0IH2承台桩桩数为1根3根桩基中的桩100+0.01H桩数大于或等于4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0.0IH或1/2边长+0.0IH注:H为桩基础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10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

44、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n?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n?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H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22的规定:表5.622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Ommol10070+0.01HD100Omm100+0.01H2套管成孔钻孔桩D500mmol100500mm100+0.0IH3干成孔灌注桩ol10070+0.01H4人工挖孔桩ol20050+0.01H注:1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

45、距离。2D为设计桩径(mm)。1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13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14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15桩基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16桩基完整性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17抗拔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抗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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