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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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编制说明二。二三年八月一、项目背景11.1 任务来源1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2二、标准修定的必要性和意义22.1 现行标准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不适应当前行业VOCS排放特征22.2 现行标准提供的VOCS检测方法不满足当前执法监测要求22.3 现行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3三、主要工作过程3四、标准修订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4.1 工作原则和依据44.2 技术路线64.3 国家及广东省行业标准74.4 国家及广东省行业相关政策要求134.5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17五、行业概况185.1 行业现状

2、185.2 生产工艺与产污分析215.3 排放特征分析285.4 控制技术32六、标准修定的主要技术内容366.1 技术内容的总体变化366.2 技术内容详细变化及依据38七、与国内外标准限值比较597.1 管控指标比较597.2 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607.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627.4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63八、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分析65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658.2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66九标准实施建议/措施69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近年来,广东省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明显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综合指

3、数在国内排名靠前,但臭氧(03)仍未进入下降通道,PM”和03的协同控制是下一步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国内外多年的研究成果表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03的重要前体物。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VOCs排放是大气VOCs污染的主要人为排放源之一。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国家颁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e)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等相关工作方案中均提出应加强工业

4、企业VOCs排放控制,完善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鼓励地方建立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氢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中提出要修订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实施VOCs深度治理。广东是中国鞋业的四大产业集群,于2010年发布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提出了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随着行业生产工艺的改进以及国家对涂料和胶粘剂中的苯系物含量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值要求,制鞋行业胶粘剂中成分主要为酯类、酮类、甲苯、烷妙类等,由于广

5、东省制鞋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并未提出酯类、酮类、烷妙类等类别的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总VOCS”的检测方法又不能及时、准确的对上述物种定性定量,导致执法监测时无法准确评价企业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企业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时其监测结果仍然达标。这一情况严重制约了环保部门对制鞋企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效果,不利于我省落实国家下达的VOCs减排任务。基于上述原因,广东省有必要对现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进行修订。为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2)26号)中,将

6、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列入了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档案归口单位和管理人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二、标准修定的必要性和意义2.1 现行标准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不适应当前行业VOCs排放特征2010年,广东省根据实际需求发布了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总VOCs”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典型特征污染物作为对应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指标,提出了排放限值,并以

7、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总VOCS”及苯系物特征污染物的检测方法。近十年来,广东省制鞋行业在生产工艺上做了大量的改进以应对其VOCs排放标准,绝大多数企业的VOCs排放特征污染物从以“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为主变化为以酯类、酮类、烷烧类等有机物为主,超出了现行地方标准的控制范围,导致现行标准无法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地方标准控制指标的覆盖范围进行修订,以符合行业VOCS排放特征。2.2 现行标准提供的VOCs检测方法不满足当前执法监测要求广东省现行制鞋行业VOCs排放标准附录“总VoCS”检测方法要求对废气中的VOCs组分进行预调查,且预调查VOCs物种应占VOCs排放总量的

8、80%。这一规定导致监测工作无法一次完成,无法保证执法监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随着现场监测执法要求的提高,有必要对现行地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此外,广东省现行制鞋行业VOCs排放标准在检测方法中明确说明其控制指标的测定方法“待国家发布并实施相应的方法标准后,停止使用但由于目前国家仅发布了固定污染源“苯、甲苯、二甲苯”的方法标准,仍未发布“总VOCS”的检测方法标准,即该标准附录指定的检测方法目前处于部分失效状态,有必要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明确不同控制指标的适用检测方法。2.3 现行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实施,以

9、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我省现行地方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不够明确,与国标不一致,有必要加以修订。综上所述,为确保完成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VOCS排放控制任务,有必要根据我省制鞋行业的VOCs排放现状修订相应的排放标准,使我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的控制内容符合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征,同时加强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优化质控措施,提高检测时效,使标准能够服务于制鞋企业VOCS排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切实发挥标准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和意义。三、主要工作过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提出单位,组织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10、、广东省环境科学会成立了标准修订编制组(下简称“编制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预备工作组于2020年3月开始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坚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包括:(1) 2020年3月2020年12月,以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染源VoCS排放监管技术研究项目为依托,开展国内相关行业的资料调研,了解我省相关工艺发展水平、末端治理技术以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现状,发现HJ38和HJ604方法在监测污染源非甲烷总始时,测量结果普遍偏低。(2) 2021年1月一月,明确了对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的术

11、语和定义、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采样和分析及附录等处进行修订的工作。(3) 2021年5月一12月,完成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立项申请,同期继续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的调研等工作,以及企业基本资料的收集工作,并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就标准制定过程可能出现的分析方法、指标确定等问题等进行探讨和沟通。(3) 2022年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2)26号),明确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DB44/817-2010)的修订

12、任务,完成时限两年。(3)2022年2月6月,正式成立标准修订组,制定标准修订计划,收集制鞋行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等相关资料,结合修订任务要求,制定监测计划。(4) 2022年7月一11月,编制组对广东省11家典型制鞋企业开展现场调研,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对制鞋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非甲烷总燃现场监测,获得了24个监测样品、48个监测数据(两种分析方法)。(5) 2022年12月,召开了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DB44/817-2010)标准修订开题评审专家会,专家组整体认为标准修订应用问题分析准确,拟定的修改思路、修订目标符合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修订内容较全面,体现

13、了标准的可执行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建议。(6) 2022年12月2023年5月,编制组与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鞋业行业协会、典型制鞋企业开展深入座谈,对接了解行业需求,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建议和工作需求,编制完成了标准修订稿和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四、标准修订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1工作原则和依据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修订。本标准为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的修订。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内其他省份以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情况,结合近几年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4、在控制指标方面,增加了非甲烷总燃(NMHC),是因为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升,原辅材料的更新替代,制鞋行业排放的特征组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实施,非甲烷总嫌是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之一,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相关表述与国标不一致,有必要加以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借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基础上,针对工艺过程、物料存储及输送等各个环节提出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同时,增加了厂区内无组织控制指标。增加VOCs便携式检

15、测方法,广东省现行VOCs排放控制地方标准附录“总VOCS”检测方法要求对废气中的VOCs组分进行预调查,且预调查VOCs物种应占VOCs排放总量的80%o这一规定导致监测工作无法一次完成,对保证执法监测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随着监测执法要求的提高,编制组亦认为有必要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增加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和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增加厂区内无组织控制指标时,从法规标准、管理制度、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调研近年来广东省制鞋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污染防治现状,考虑从源头、过程及末端全过程管理,体现了标准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4.2技术路

16、线意见汇!总反馈图4T标准修订技术路线图本标准的编制采取收集文献资料和现场调查与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从广东省制鞋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在综合分析环境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管理目标和现场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修订方向和内容。首先,分析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制鞋行业或部门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与预测。然后,通过对制鞋企业基本状况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及其控制技术和水平的调研,分析研究受控工艺或设施,解析污染组分、评估控制技术;分析排放限值依据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提出实施本标准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实施条件、配套保障等措施;分析预测本标准实施后的成本一环境效益。在此基础上,编制

17、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草案)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初稿)。最后,将各单位时彳正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和分歧较大的问题,召开会议听取意见,进行沟通讨论。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编制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技术路线如图4-1所示。4.3 国家及广东省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国家层面没有正式发布的制鞋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仅在2018年时对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了意见征求,另外2019年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制订了制鞋工业的团体标准。福建、广东、浙江三省相继发布

18、了制鞋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对各地制鞋行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进行了规定。4.3.1 国家标准(1)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8.3.2发布,后未发布正式稿。该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于现有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橡胶鞋和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生产箱包的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对排气筒废

19、气提出了限值要求,分为一般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出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部分摘录见表41至表4-3C表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刨磨、磨皮、抛光等工序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贴合、烘干、涂饰、调胶、注塑等工序1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41,2二氯乙烷a25TVOCb606NMHC40制鞋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nW百双鞋)8000贴合、烘干工序排气简a.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b.企业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筛选确定VoCS物质进行定量

20、加和,得到TVOC表4-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刨磨、磨皮、抛光等工序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贴合、烘干、涂饰、调胶、注塑等工序1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412二氯乙烷a25TVOCb406NMHC30制鞋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nW百双鞋)8000贴合、烘干工序排气筒a.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b.企业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筛选确定VOCS物质进行定量加和,得到TVoC表4-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m3)1苯0.42甲苯2.

21、43二甲苯1.24挥发性有机物,4.0&以非甲烷总嫌计。(2)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RIA17002-2(H9)团体标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7CRIA17002-2019)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制定,2019年1月22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以橡胶、塑料、热塑性弹性体为原料的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了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部分摘录见表4.4至表45。

22、同时对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提出了要求。表4-4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放1颗粒物全部工序12IO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氨1010103苯0.50.50.54苯系物a2015155非甲烷总燃6030206臭气浓度b100080060071,2-氯乙烷c2228基准排气量炼胶工序(mVt胶)200020002000其他工序(m3/百双鞋)800080008000a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嫌中的甲苯、二甲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发布后

23、实施。d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表4-5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n?)1颗粒物1.02氨I3苯0.14苯系物a2.05臭气浓度b206非甲烷总嫌2.0a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烬中的甲苯、二甲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鞋工业HJ112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鞋工业HJ11232020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2020年3月27日发布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24、标准中给出了不同的生产工艺执行的标准类别。刷胶粘剂刷处理剂环节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橡胶鞋的密炼机、开炼机、硫化机、挤出流水线、其他生产设施排放的废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注塑工艺单元的合成树脂注塑环节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o4.3.2省市标准(1)福建省福建省是最早制定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份,按企业建成年份和不同功能区规定了制鞋企业的苯、甲苯、二甲苯三种污染物的排放口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部分摘录见表46。表4-6福建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1996)有组织排放无组织厂界污染

25、物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浓度(mg/NnP)排放速率(kgh)浓度限值(mgNm3)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苯1512170.40.70.40.5200.81.4301.83.6403.36.7505.1103甲苯、二甲苯1540600.50.911.3200.81.7302.24.5404.18.3506.413(3)广东省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于2010年10月发布,是针对制鞋行业排放VOCS的排放标准。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

26、I时段限值。该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不仅给出了笨、甲苯与二甲苯、总VOCS排放限值,而且给出了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部分摘录见表4-7到表4-8。表4-7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I时段11时段I时段11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51.9a总VOCs80403.42.6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l.Okg/h。表4-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浓度限值苯0.1甲苯0.611二甲苯0.2总VOCs2.0(3)浙江省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27、放标准(DB33/20462017)于2017年8月发布,新建企业2017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现有企业2019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的鞋面、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设施,不适用于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中规定的相关生产工艺或设施,如炼胶、硫化等装置。该标准对排气筒废气提出了限值要求,分为一般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出了企业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规定了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当企业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重点工序(如烘干、清洗、喷涂等)的

28、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要至少达到75%O部分摘录见表4-9到表4-Ilo表4-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所有企业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1.03苯系物204臭气浓度I10005挥发性有机物806氨涉氨企业20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表4-10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所有企业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1.03苯系物154臭气浓度I8005挥发性有机物406氨涉氨企业10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表4u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1颗粒物

29、1.02苯0.13苯系物2.04臭气浓度1205氨1.06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妙计)2.0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4.4 国家及广东省行业相关政策要求4.4.1 近五年国家政策(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2016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提出:制鞋行业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帮面加工推广采用热熔胶型主跟包头、定型布等材料;帮底粘合工序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研发应用粉末胶粘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2)“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提出制鞋

30、行业应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9年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提出要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同时要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

31、,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对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限量,规定溶剂型胶粘剂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00gL,水基型胶粘剂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WOOg/L。2020年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实施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

32、-2020),该标准对低VoCS型胶粘剂和低VoCS含量清洗剂的含量限值进行了细化。(5)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20年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提出,要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明确指出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6)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

33、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重点推动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源头替代。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包括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彩涂板、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7)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

34、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2021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提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4.4.2 近五年广东省政策、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伞2017年)(粤环(2014)130号)明确提出:制鞋行业应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水性硬

35、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VOCs原辅材料;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作业次数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使用。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80%。使用油性原辅材料生

36、产的工艺废气经排气系统收集后,应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o(2)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为加快推进制鞋行业污染防治工作,2015年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2020年浙江省也发布了浙江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均从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工艺设备革新)、末端治理以及环境管理制度等4方面对制鞋行业VOCs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议。(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包括“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和涂装、印刷、粘合

37、、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在内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4)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2020年5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了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该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

38、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等文件为依据,明确了VoCS原辅材料台账、VoCS废气处理设施台账、危废台账、其他辅助资料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台账管理,准确掌握企业VoCS排放和治理状况,精准帮扶企业扎实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5)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2021年6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认真梳理了包括制鞋行业在内的12个重点行业,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VOC

39、s治理相关要求,用以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查漏补缺,整改提升,推进企业高效治理。(6)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2021年8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包括制鞋行业在内的13个典型行业和1个其他行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L推动企业自主治理,实现高效减排。截止目前,省内各地市已基本完成两轮次的VoCS分级工作。(7)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3年1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方案中提出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40、应用: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业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胶粘剂;同时,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等涉VOCs的重点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增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2023年底前开展站点建设的前期筹备工作。(8)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2023年2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印发实施了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了修订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实施VOCs深

41、度治理的要求。鼓励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开展涉VoCS工业企业深度治理。4.5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5.1 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与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标准的修订会进一步推动制鞋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的提升。本标准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是在实际监测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广东省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参照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政策法规,综合考虑而制定的,且根据广东省制鞋企业实际现状进行适当

42、加严,符合广东省当前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4.5.2 配套标准情况源头替代方面。2020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工业防护涂料中VoCS的含量限值进行了要求,对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作了相关技术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方面。201

43、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针对无组织排放的各个环节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对废气收集及VOCs治理设施提出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方面。2020年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鞋工业(HJlI232020),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五、行业概况5.1 行业现状5.1.1 行业划分制鞋指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

44、过程,是个综合性的行业,根据使用材质和工艺制造性质的不同,分属于皮革、纺织、橡胶和塑料工业各个范畴,形成了皮鞋、布鞋、胶鞋和塑料鞋四大产品类别。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中分类,制鞋行业属于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大类中的C195中类,对其的定义为“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了C1951(纺织面料鞋制造)、C1952(皮鞋制造)、C1953(塑料鞋制造)、C1954(橡胶鞋制造)、C1959(其他制鞋业)。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制鞋业不仅仅包括成品鞋生产,还包括零部件的生产,比如活动式鞋内底、跟垫(鞋垫)

45、、护腿、裹腿等。表5-1制鞋工业产品类别我类别名称说明195制鞋业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1951纺织面料鞋制造指用各种纺织面料、木材、棕草等原料缝制、模压或编制各种鞋的生产活动。包括对下列纺织面料鞋的制造活动纺织面鞋L纺织面单鞋:橡塑底布单鞋、皮底布单鞋、布底布单鞋、其他纺织面单鞋;2 .纺织面棉鞋:橡塑底布棉鞋、皮底布棉鞋、布底布棉鞋、其他纺织面棉鞋;3 .纺织面凉鞋:橡塑底布凉鞋、皮底布凉鞋、其他纺织面凉鞋:4 .纺织面拖鞋:橡塑底布拖鞋、皮底布拖鞋、其他纺织面拖鞋;5 .纺织面运动鞋:纺织面普通运动鞋(旅游鞋)、橡塑底纺织面普通运动鞋、其他纺织面运动鞋;6 .其他纺织面鞋木制鞋木屐、其他木制鞋舞蹈、戏剧用靴鞋(部分)纺织材料鞋面制舞蹈、戏剧用靴鞋靴鞋零件、护腿及类似品(部分)鞋靴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不包括L皮鞋制作,列入1952(皮鞋制造):2 .橡胶鞋的制造,列入1954(橡胶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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