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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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1年3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人工

3、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八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三)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五)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不少于2人,火箭发射装置每台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高射炮每门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

4、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以及水利等大型工程的布局和运行状况,提出具体布设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建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固定站点应当建有符合有关标准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

5、管机构应当建立功能齐全、满足作业需求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已经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二)可能出现严重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第十三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作业单位必须

6、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第十四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站点设置警示标志,根据具体情况可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五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资料、情报、预报。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灾情、水情、火情、空气污染状况等资料。第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后,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时间、地点、高度、作业方式、弹药种类、用弹量、空域

7、申请、作业前后天气实况等如实记录,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统一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第十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期间,具备条件的固定作业站点可临时存放作业所需弹药,但应当安排专人管护。非作业期间,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弹药。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弹药登记制度,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第十九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8、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第二十条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报废和过期弹、故障弹的销毁,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必须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9、,气象法或者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气象法或者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如实记录作业实施情况,或者不按要求上报备案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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