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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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2、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

3、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

4、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考核导向第六条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兵团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第七条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第八条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第九条突出实业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注重

5、环境保护,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类型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对超额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给予加分或扣分奖惩,加分或扣分的上下限为20分。第十二条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

6、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0分、经济增加值10分、净资产收益率10分、资产负债率10分;分类指标5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5分和总资产周转率15分,分类指标4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第十三条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0分、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或产品单位成本20分、反映公共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15分;分

7、类指标45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和总资产周转率20分,分类指标4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中3项刚性指标全面从严治党10分、维稳戍边和民族团结工作5分、向南发展5分,其余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对不适用总资产周转率进行考核的企业,可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指标进行考核。第十五条有序落实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考核权。对建立规范董

8、事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国资委审核批准,授权董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董事会事前应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对已获授权落实董事会考核职权的企业,国资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逐步强化对董事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应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及目标,报国资委审核。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审核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分解出相应的年度考核目标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适度拉开差距。

9、第十八条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的考核。第二十条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第四章目标管理第二H一条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第二十二条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和兵团经济发

10、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兵团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第二十三条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经中介机构审计、国资委考核确认的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权重加权值。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准值可适当下浮。近两年受市场环境因素影响导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处于行.第二十四条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

11、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第五章考核实施第二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第二十六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和同一

12、行业、同一尺度原则,按照兵团国民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第二十八条考核期内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度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企业实施重点督查。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三十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

13、况:(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Zr/r、*tat第八早奖惩第三H条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调

14、整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不超过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之和的30%o第三十三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为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年度兵团本级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均工资)和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的数值为基数的2倍以内,根据基本年薪基数和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由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资产、人员等规模指标加权计算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测算确定,最高不超过2

15、o第三十四条绩效年薪以职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确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绩效年薪参照1倍基薪额度按月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兑现,.第三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第三十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对企业负责人超额完成任期经营业绩目标的奖励,由企业在任期末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支付。任期经营业

16、绩考核结果第三十七条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对职业经理人要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含D级)以下的企业,国资委主任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四十条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含D级)以下,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含D级)以下的企

17、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职务调整或提出职务调整建议。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经营业绩、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以及企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视情况给予加分奖励。第四十二条企业按时完成兵团改革任务成绩突出的,经国资委同意予以加分奖励;未按时完成兵团改革任务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定为D级或E级。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

1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规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三)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四)对巡视、审计、考核等揭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五)未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六)企业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负责人。对因改革、筹建、改制、重组、搬迁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由国资委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和奖惩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第四十五条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第四十六条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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