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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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题,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援助基金。第三条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资金设在县财政局,破产援助基金账户由县财政局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审批,两部门各自依职权对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实行专项核

2、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破产处置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二)县级财政安排援助基金,首期到位援助基金20万元;(三)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四)法院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5%作为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人应得报酬不足5万元的,不提取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5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后少于5万元的,低于5万元的部分不予提取。(五)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第五条县人民法院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应提取的破产处置援助基金,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书面承诺自愿将部分报酬提取为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第六条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可用

3、于下列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案件在破产宣告前被依法终结,但管理人已开展一定工作的破产案件。(三)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第七条下列破产案件不属于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的补偿范围:(一)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破产费用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4、(三)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的破产费用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四)债务人财产超过10万元或者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破产费用合计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虽然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没有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可由援助基金先行代垫3万元,援助基金的代垫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待债务人财产变现完成后,先行归还援助基金代垫部分。第八条每件破产案件使用破产处置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若有超过10万元的不动产案件则进行专题研究),可用于补偿或代垫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5、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三)档案保管费用;(四)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公告费、印刷刻制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五)破产企业的账目审计与财产评估费用;(六)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代垫的援助基金可依管理人申请转为破产费用补偿。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五日内将代垫的援助基金转回援助基金专用账户,并向县人民法院报告。第三章资金使用标准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万元至2万元。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破产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款规定的报酬标准明显过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6、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标准,但一般不超过3万元。第十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支付应考虑下列因素:(一)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二)管理人勤勉尽职程度;(三)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破产案件线索特别分散、案件特别复杂的,管理人报酬的额度可以适当提高。(四)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不支付管理人报酬。(五)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形。第十一条管理人垫付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调查费、办公场所租赁费、差旅费、必要的审计、坚定、评估费用、档案保管费用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数额较大的费用必须经县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后书面批准,不必要则不能开支。第十二条管理人执

7、行职务所产生的差旅费(含交通、用餐、住宿)参照县公务员差旅费相关标准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和审批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先行垫付,垫付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向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援助基金。若破产管理人怠于提起申请或不同意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四条管理人申请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申请书,载明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证据、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及证据;(二)县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申请表;(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

8、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四)管理人报酬之外其他破产费用的相关支出凭证;(五)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是否准许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十六条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应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对申请入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的资金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人民法院分管破产案件的院领导和县财政局分管援助基

9、金账户的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申请不被批准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被批准的,应将援助基金转入破产管理人开设的破产案件费用专用账户。第十八条破产财产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援助条件的,管理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破产处置资金。第十九条审批程序完成后,按县财政局财务报批制度,向县财政局办理资金发放手续,申请人应出具收据。第二十条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发放后,由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第五章资金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法院应加强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监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10、。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专款使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二年。附件:L县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申请表2.县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审批表县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破产案件、案号、债务人、承办法官、案情简介、破

11、产财产总额、利害关系人垫付的金额、结案时间等)破产费用明细申请援助基金金额及必要性、合理性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破产费用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费用,申请人应填写相关费用明细并附相关单据;2.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情形、不予发放相关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审批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承办人结案时间债务人财产总额管理人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垫付金额破产费用总额申请援助资金总额管理人报酬其他破产费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成员签字:县财政局援助基金股室意见股室负责人签字:法院分管破产案件领导意见签字:财政局分管援助基金账户领导意见签字:批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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