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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制度1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2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113 .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23新材料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太化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
2、称法律事务包括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服务及法律事务档案管理等。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价。下属控股子公司未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二)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保障的原则;(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
3、为辅的原贝限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三)对公司拟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改,对拟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五)参加公司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对所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六)协调组织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对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管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八)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公司直接出
4、资的公司的章程进行法律审核;(九)参与公司增资、减资、担保、融资、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出具相关风控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十)对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集团公司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十二)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计划、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履
5、行法律风险防范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第十条公司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经费等保障。第三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在上会审议前应提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审核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后,方可提交审议。第十三条各控股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下发实施前应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十四条
6、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为规范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活动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奖惩而制定的,以单位文件下发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等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下列规章制度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一)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根本管理制度;(二)规范发展战略、投融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技术研发、物资采购、销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设备租赁维修管理、综合管理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三)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以及为执行各项根本和基本管理制度而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7、;(四)其他规章制度。第十五条不适用本办法进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范围:(一)表彰和奖惩的;(二)人事任免的;(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规章制度的;(五)各项工作标准、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安全生产守则等;(六)其他不涉及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第四章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第十六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在上会审议前应提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重要经营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七条下列重要经营决策事项在提交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前须进行法律审核:(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公司设立、分立
8、、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三)公司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四)集团公司规定或公司领导批示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事项。第十八条承办单位提交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展决策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决策方案、前期谈判备忘录、框架协议、合同文本等;(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可研报告、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三)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承办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9、、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第五章合同法律审核第二十条各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一条合同法律审核执行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初审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复审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办或直接办理,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具体按照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外聘律师管理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外聘律师备选库。各
10、单位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办理的,统一从集团公司律师备选库和华阳集团律师备选库中选聘。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的,按照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送审单位应当对法律事务管理有关的审批表、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诉讼、仲裁文件等原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上述法律事务管理档案复印件进行归档保存。第九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照
11、集团公司和公司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重要经营决策,是指需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会议决策的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事项。重大合同,是指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事项的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涉
12、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集团公司或下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涉及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定的其他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材料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和权限,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效能,维护公司合法
13、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国资委以及太化集团合同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及合同台账的设立、保管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公司统一管理集中控制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第六条合同管理坚持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合同
14、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制度。第七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牟取私利和不正当收入,扰乱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第八条合同的签订,除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外(价款、报酬一万元以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合同)。第九条合同金额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订立合同。具体遵照太化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公司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合同监督管理、法律审核等工作,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价格审核。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机
15、构的合同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二)协助指导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纠纷,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三)审核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四)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归档等工作;(五)协助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处理合同纠纷,按规定选聘、代理及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六)对公司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培训;(八)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
16、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明确合同承办人员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合同承办人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本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经办的合同;(三)负责所签合同的履行;(四)及时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本单位分管领导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五)负责保管合同文书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送交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档。第三章合同的法律审核第十三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十四条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事前法律初审的合同应当
17、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二)本单位内部决策的决议或记录以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意见;(三)合同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根据合同性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比价等结论性文件;(五)上级单位的授权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类型在以下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一)一般合同审核期限为1个工作日;(二)重大合同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送审合同事项复杂,需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出专业意见时,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情况紧急时,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送审的合同应当即时审核
18、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六条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初审后的合同,由合同承办人员送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事前法律复审,具体依照太化集团合同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当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的合同行为,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复审后,合同承办单位/人员应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具体合同审批流程按照太化集团法律字2020)71号、2021)9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或直接发包等应当由集体决策的合同行为,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国资委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第四章订立合同的条件第十九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可以
19、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协议或签订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文书文件。第二十条我方签约代理人必须在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方可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借调、外聘、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合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不得使用“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等授权不明的文字。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或签字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人。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合同承办人员
20、和签约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类别,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根据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经营实际,建立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对送审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二)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等级证书;(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化工产品经营许可证(含危化品)等;(四)委托代理手续、签字盖章手续、审批手续;(五)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六)是否涉及可能影响履行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件,是否存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21、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七)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分则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合同签署完毕三日内,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将合同复印件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及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财务部门各备案一份。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部门对违反本细则订立的合同,应当拒绝付款,并及时向本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依据已在财务部门备案的合同约定收(付)款。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合同承办单位/人员应当要求合同相对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
22、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承办单位/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并与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对代为履行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七条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擅自签订,所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因抢险应急、救灾抢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事后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公司各部门负责签订合同的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统计,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商处理。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公司主要
23、负责人报告。(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二)合同相对人分立、合并、解散的;(三)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四)合同相对人的资质、许可等被撤销的;(五)合同相对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六)合同相对人提出合同履行异议,可能产生合同纠纷的。第二十九条各控股子公司合同承办人员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季度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第三十条签署合同或协议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需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领导和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擅自使用单位行政公章对外签订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批准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后果,并对该单
24、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按照集团相关规定予以考核。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三十一条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人员应在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一经达成,需按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员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在法定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对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确定索赔条件。第三十三条未经审核同意和批准,合同承办单位/人员不得变更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解
25、除合同。除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外,变更、解除合同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应与合同相对人签订书面协议。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以公证送达等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式送达。第三十四条对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三十六条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涉外
26、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合同终止前,合同承办单位/人员应当做好尾款和税费结算、未决争议及其他事宜的处理,不得遗留未决事项。合同终止后,合同承办单位/人员应当依据合同规定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章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第四十条合同专用章和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是订立合同时专用的印章和文书,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建立使用和保管制度。签订合同因特殊需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时,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执行。第四十一条签约代理人订立合同应当事先取得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内容。第八
27、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二条各级合同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公司的合同纠纷,应当在及时依法处理的同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纠纷需公司给予支持或指导性意见的,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公司书面报告。合同纠纷的具体处理按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四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权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建立常态
28、化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监管情况、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和专项督查。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考核。附则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账、合同变更解除台账、违约合同登记台账及有关统计报表,对合同编号、标的类别、标的名称、双方当事人、标的规格和数量、交付期限、执行记录、欠交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司法律事
29、务机构应当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合同法律审核登记台账。第四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对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终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本及附件、签约洽谈纪要、合同变更解除的往来电函及信函、图表、合同履行情况记载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资料、合同信息安全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合同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及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本
30、细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材料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华阳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华阳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太化集团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诉讼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司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其他法律案件。非诉讼案件一般是指无利害关系人双方讼争的案件。无须经过法定
31、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法律工作人员帮助或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第四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辖及报告第五条根据太化集团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办理,包括批办和直接办理:(一)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公司为主体的案件;(二)子公司为主体但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案件;(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案件;(四)破产案件;(五)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为主体的
32、行政诉讼案件;(六)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七)企业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八)知识产权案件;(九)集团公司认为需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办理的其他案件。第六条除上述案件外,本单位其他案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经集团公司领导批示后,由本单位具体办理。第七条各控股子公司对其负责的案件,认为需要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第八条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办或为本单位自行负责的案件,应执行以下报告制度:(一)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和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各单位应在拟起诉(申请)二十日前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起诉(申请
33、)的,应在拟起诉(申请)十五日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二)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和被列为第三人的案件,各单位应在收到有关单位的通知后二日内,书面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三)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被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案件,在每一个审理阶段结案后,各单位应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第九条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三)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四)案件情况说明及初步处理方案;(五)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财务凭证及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一)、(二)、(三)、(四)项必须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第五
34、项由本单位保存。第十条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财产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三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第十一条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三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第十二条各级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人员有权签收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送达的本单位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及员工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送达的本单位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或电话通知时,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及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报告。第三章代理第十三条案件原则上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具有相应法律知识能力的人员及因案情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代理。第十四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为
35、主体的案件,代理人由各单位接案后三日内报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委托。如需委托,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后委托。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为同案当事人的,两个主体的代理人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意见,由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委托。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明确授权,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六条代理人应认真了解案情,仔细阅卷,准时参加庭审等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时效办事。代理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发表的书面意见应经同级法律事务机构分管领导审查。第十七条确因案情需要外聘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或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外聘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进
36、行代理。第四章律师的选聘第十八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协调、指导。第十九条外聘律师按照“谁使用、谁签合同、谁付款”的原则办理聘用手续。外聘律师费用的支付须按聘用权限由法律事务机构前置审核,未经审核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费用。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建立统一的外聘律师备选库。各单位需选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从集团公司律师备选库中选择。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选聘,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华阳集团法审风控部审核后,可从华阳集团律师备选库中选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将被移出律师备选库:(一)该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受过行业
37、处分或行政处罚;(二)该律师近三年内受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三)该律师发生重大过错,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四)在处理同一法律事务过程中同时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五)该律师业务水平低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或致使委托事项陷入被动局面;(六)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或向外界披露不当信息的;(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八)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之间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九)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正在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单位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其信息将立即从律师备选库中移除
38、。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上年度外聘律师统计表并提交律师备选库更新建议。第二十四条外聘律师原则上应当采用一事一聘方式并且事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应一年一签,特殊情况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服务的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六条诉讼、仲裁案件的收费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采用风险代理的案件,将案件处理阶段、处理结果和律师费挂钩,明确每个案件阶段性目标和相应的律师费支付比例。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
39、法律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15%o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需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同意,方可聘用。第二十八条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如下:(一)对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二)对拟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改,对拟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五)参加公司专题会议,对所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六)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
40、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七)为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讲授业务领域范围内法律实务知识及开展专项法律培训;(八)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九条诉讼、非诉讼案件选聘律师,需要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聘。具体遵照太化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第五章证据及归档第三十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案件代理人依据案情,有权依法向集团公司各单位及职工调查取证。第三十一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单位职工凡是知道案情的,有义务配合代理人工作,并提供证据。第三十二条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及他们委托的代理人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取证的,须通知有关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有关单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经审核同意,在介绍
41、信上签署意见后,有关单位按签署意见给予配合,并将介绍信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出证据要经本级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出具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四条代理人对收集的证据、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各控股子公司案件结束时,代理人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在本级法律事务机构或履行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入卷归档。案卷应包括:授权委托书及案件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诉状、判决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结案报告等。年终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第六章奖励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于自行办理的案件,根据案情及本单位需要,依照相关程序确定契约化办案奖励时,一般性奖励或提
42、成比例为:(一)挽回或避免损失额50万元以下10%;()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5%;(三)100万元以上部分2%;(四)对于没有诉讼标的额和诉讼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案件胜诉后,可酌情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同一案件中,办案奖励或提成后,不再报销办案经费。办案经费是指因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的需要据实支付或预付的经费。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当实际办案经费等于或大于应提奖金或挽回损失额,一般不再提取奖金或提成。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特别批示后执行。第三十八条奖励或提成程序。(一)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依决策程序决定后,书面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43、,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履行规定程序后进行;(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或集团公司领导认为应当给予奖励批示的,各单位应当执行。第七章处罚第三十九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不按规定程序或不按上级要求办理案件的,除书面说明原因外,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具体执行太化集团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各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有案不报,或未按规定的期限上报的,公司将纳入该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十一条因委托授权不明,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代理人的过错,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各单位擅自给外单位人员提供证据,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承办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代理人及所有了解案情的职工,未经许可不得将案情秘密泄露,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泄密人承担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