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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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

2、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统筹配置水资源,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核准、核销等有关工作。市发展

3、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修订饮用水安全保障等相关规划,统筹协调水生态建设、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编制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镇排水、城镇截污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全民所有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及其节水农业灌溉工程项目建设,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

4、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土空间规划应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第八条地下水管理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地下水取水总量或者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地下水取水总量或者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取水,制定并落实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第九条把海

5、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加强海水直接利用。鼓励沿海工业园区及高耗水产业项目配套自建或第三方投建海水淡化设施,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推广再生水有效利用,建设海绵城市,提升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可合理开采利用浅层高氟地下水、微咸水,并加强监测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第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农业面源污水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定期

6、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

7、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第十三条直接从河、湖、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需要取(排)水的矿产资源开采、取(排)水总规模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于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用于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

8、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下列事项需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二)开挖深度10米以深或者取(排)水总规模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三)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具体限额如下:(一)地表水取水:直接取用河、湖、库地表水年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地下水取水:取用浅层地下水年总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除满足以上取用水限

9、额外,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高耗水行业;(二)用水工艺比较简单,取水水域附近无敏感目标,取水不设置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三)不设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第十六条多个单位和个人申请同一取水口取水的,均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可由各单位和个人分别申请取水许可;也可由其中一个单位或个人作为取水申请人,其余单位和个人应出具联合取水申请人委托书。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事项及上一级下放或者授权的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以下情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等

10、宏观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取水的;(二)非农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LO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农业取用地表水,设计取水流量LO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四)跨县(区)取水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二)取水布局不合理的;(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四)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五)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

11、的取水量。第十九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或者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二十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H

12、一条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按有关技术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非农取用水户应该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取水计量信息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数据传输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一)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二)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数据资料的。第二十三条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税)。免征、缓征、减征水资

13、源费的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规定取水,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纳入裁判文书等行为的,应当纳入水资源信用管理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9年1月31日。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连政发(200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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