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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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人社规2023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

2、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L3%、1.6%、1.9%(见附表

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至四档,分别为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1.5%o2.5%o3%oo基准费率标准可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水平和费率档次。第二章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第五条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第六条省本级、设区市和县(市)(以下称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根据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

4、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第七条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5、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浮动档次对应为:(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

6、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一)欠缴工伤保险费;(二)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四)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第十条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以工程建设

7、项目(标段)(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级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区上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是指年度内该地区参保项目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参保项目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确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各地区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确定。(一)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小于等于10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一档;(二)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8、基金收支比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二档;(三)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150%小于等于25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三档;(四)2023年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250%的,首次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四档。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费率调整档次对应为:(一)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80%小于等于10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原费率不变;(二)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50%小于等于8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费率基础下降一档;(三)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

9、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小于等于5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费率基础下降二档;(四)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100%小于等于25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费率基础上升一档;(五)上一年度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大于250%的,该地区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升二档。调整后工程建设项目费率最低不低于一档,最高不高于四档。第四章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费率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

10、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

11、险费率。第十七条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在9-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可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用人单位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日江

12、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同时废止。附表: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附表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行业类别行业名称基准费率(%)浮动费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0.2上浮一档:0.24上浮二档:0.3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

13、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0.4下浮二档:0.2下浮一档:0.32上浮一档:0.48上浮二档:0.6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0.7下浮二档:0.35下浮一档:0.56上浮一档:0.84上浮二档:1.05行业类别行业名称基准

14、费率(%)浮动费率(%)四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0.9下浮二档下浮一档上浮一档上浮二档0.450.721.081.35五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1.1下浮二档下浮一档上浮一档上浮二档0.550.881.321.65八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1.3下浮二档下浮一档上浮一档上浮二档0.651.041.561.95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1.6下浮二档下浮一档上浮一档上浮二档0.81.281.922.4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1.9下浮二档下浮一档上浮一档上浮二档0.951.522.2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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