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12151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纳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建的本市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提供评估意见的专业人员。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履行下列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职责:(一)会

2、同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二)组建专家库,对专家库和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三)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抽选或者邀请专家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四)将专家签字确认的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意见(以下简称评估意见)发送人民法院,并抄送对应的债务人、管理人。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人民调解等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单位,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条【工作原则】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中立客观、公平公正;(一)程序规范、高效透明;(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

3、益;(四)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第二章评估专家第五条【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建,主要由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等方面专业人士及人民调解员组成,专家总人数不少于100人。第六条【专家资质】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熟悉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四)公道正派,热心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服务;(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不予纳入专家库:(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一)曾被吊销相关

4、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的;(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不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专家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出遴选专家有关公告;(二)本人自荐或者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专家;(三)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对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五)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请审定专家名单;(六)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颁发专家聘书,录入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专家聘期结束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5、规定条件的,经专家自愿申请,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续聘。第八条【专家退出】录入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将其从专家库中移除:(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注销或者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处理;(五)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申请退出专家库;(八)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应当移除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估组织第九条【委托情形】个人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商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同意后,可以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清

6、偿能力进行评估:(一)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一)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债务人债务清偿额度为本金100%以下的案件。【申请阶段委托评估】人民法院在审查个人破产申请阶段,确有必要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有关核对结果反馈人民法院。第十条【委托材料】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的,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一)委托函;(一)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有关文书;(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交的全套材料;(四)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阶段性报告(如有);(五)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事

7、务管理署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的,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一)委托函;(一)破产申请书;(三)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文件;(四)与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组织债务人面谈】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收到人民法院移送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债务人面谈并开展下列工作:(一)告知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程序及要求;(一)组织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授权文件;(三)了解债务人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及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等各方面情况;(四)了解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债务

8、人面谈,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面谈以现场或者视频会议形式进行,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形成面谈笔录并交债务人逐页签名确认。【管理人面谈】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管理人面谈或者要求管理人提交依法履职的阶段性报告,了解债务人清偿能力及相关情况。第十二条【债务人经济状况核对】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债务人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核对结果告知相应债务人。债务人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债务人对核对结果没有异议的,核对结果作为专家评估债务人清偿能

9、力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评估方式】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采用专家评估会议(包括现场、网络、视频和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原则上邀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影响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特别复杂、敏感的个人破产案件,应当抽选7名以上(含7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第十四条【抽选专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从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应当包含法律、金融、会计或者审计、心理健康等专业人士各1名。【专家回避规则】被邀请的专家与被评估债务人或者其管理人、债权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主动向市破

10、产事务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第十五条【专家权利】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债务人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有关的材料;(二)听取债务人关于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及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等各方面情况的报告;(三)听取管理人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调查报告;(四)就有关疑问要求债务人、管理人解答或者澄清;(五)依法独立签署或者出具评估意见。【专家义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专家抽选结果,在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组织下参加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一)准时出席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估,与债务人、管理人或者案件债权人有利害关系

11、的,主动申请回避;(四)遵守评估纪律,对有关会议材料及评估情况保密;(五)及时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反映或举报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第十六条【评估会议程序】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介绍会议背景及目标;(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三)债务人陈述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状况、本人清偿能力等情况,提出偿债计划;(四)管理人(如有)通报前期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调查结果;(五)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通报债务人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六)专家就有关疑问要求债务人、管理人解答或者澄清,其他参

12、会人员经专家组组长同意可以发问;(七)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形成并签署评估意见。经债权人申请或者确有必要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邀请债权人列席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第十七条【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当就债务人清偿能力、偿债计划可行性等提出结论性意见。评估意见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名后提交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无法现场参会的专家,可以单独签署评估意见并提交。【异议处理】部分专家对评估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可以不在评估意见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评估意见的附件。已经签名的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评估意见的附件。第十八条【评估意见发送】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收到全体参会专家签名的评估意见后,及时将评估意见发送人民法院参考,并抄送对应的债务人、管理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保密要求】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参会专家等接触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有关材料或者信息的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材料或者信息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材料或者信息用于与评估工作无关的用途。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