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键词:某印剧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2001年5月26日,某印剧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蚕,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年7月26日,新设备
2、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剧厂要求会计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要求的排印设备。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答: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
3、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郎某才从原公司离职。2021年1月7日,郎某才收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孙的邀请
4、,去公司面谈工作有关事宜2020年11月23日,郎某才从原公司离职。2021年1月7日,郎某才收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孙的邀请,去公司面谈工作有关事宜。在面谈中,郎某才与陈某孙初步商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24000元,转正后30000元,年终奖根据绩效发放,郎某才应于2021年1月11日(周一)到公司正式签劳动合同。后陈某孙向郎某才推送了微信名为悟空的名片,称该人系其公司主管技术经理金某伟。当日金某伟通过了郎某才的好友申请,郎某才发消息周一我过去办人职再联系你啊,金某伟回复好的。2021年1月8日13时24分,金某伟发消息通知郎某才,因公司希望招聘云服务器软件方面的人才
5、,故不再录用郎某才。郎某才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24000TLo庭审中,郎某才称在2021年1月7日A公司同意其人职后,他便在2021年1月8日上午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面试。郎某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8日上午微信名为方仲春的用户向其发送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定位,并称欢迎您下周一下午三点左右到公司面谈,当日上午10时26分,郎某才回复已经找到工作了,有机会再联系“。当日13时27分,郎某才向其发消息我还是想去看看这个工作机会,周一我可以去面试一下吗?。13时37分,双方通过语音电话聊天1分8秒。请问,本案中A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应当承担缔约过
6、失责任。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A公司因其公司内部要求变化而反悔录用应聘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应聘者造成时间、交通成本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首字音序A案情介绍关键词: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
7、,将部分施工彳王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8、请分析: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BP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答: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任可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B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半个月,给A公司造
9、成的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因此,B公司的律师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2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答:刘某是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丙公司承担责任。并且,由于丙公司是合伙企业,因此,实际上是张、李、王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答: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0、4 .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答: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 .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答: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A公司将拟建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的
11、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 .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A公司在将10号房出卖给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汪某,构成双重买卖,该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成立。不过,由于A公司已为汪某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所有权已因践行登记的公示方法而移转给了汪某。因此,丁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他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7 .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答: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12、,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确立了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本案中,汪某购买的房屋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存在瑕疵,据此,汪某可要求A公司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洋言之,汪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房款。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作为标的物的
13、房屋存在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的现象,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从而使汪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汪某可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承担退回房款的违约责任。此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责任竞合,汪某可择一行使。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答: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若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当然,因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A公司可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14、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B公司可行使法定抵押权,就该商品房的变价优先受偿。案情介绍关键词: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具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姆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
15、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I)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答: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
16、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
17、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案情介绍关犍词: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具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姆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
18、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I)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答: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
19、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3)对于本案中B公司的请求,应如何处理?答:因为A公司具有欺诈行为,所以应当支持B公刊关于撤销合同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20、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扣相应的责任。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音字音序J案情介绍关犍词:甲服装公司委托乙航运公司启明号船由A港承运服装至B港甲服装公司委托乙航运公司启明号船由A港承运服装至B港。货物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的包装方式。乙公司在装载服装时予以散装,并在同舱中混载玻璃瓶装果汁。启明号航运过程中遇到强风。抵达B港在卸货时,甲公司发现所托运的服装由于瓶装果汁在风浪中碰撞破碎,服装全部染上果汁,造成所运服装严重毁损。甲公司
21、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运费。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辩称:航运中遇大风为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据查,航运途中确有六级大风。试分析:Q)乙公司是否应对服装严重毁损负有责任?答:乙公司对服装被污染毁损负有责任。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因此,乙公司对货物的毁损,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2)乙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负责理由是否成立?答:乙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负责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运输遇大风是不可预料,但服装被污染则可避免。因为船运过程中遇大风经常发生,为防止货物毁损乙公司应有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得各瓶装果汁与服装装入同
22、一货舱或应将服装或果汁进行特殊包装。乙公司也未对甲公司的服装进行特殊包装。案情介绍关键词: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
23、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2010年4月8日,丙公司在运送大蒜的过程中,因山洪暴发造成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
24、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A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A公司返还绿豆。请分析:(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答:归甲公司所有。甲、乙公司对大蒜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约定,在法律也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故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应当归甲公司所有。(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两份合同均有效。出卖人一物二卖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本案例中,甲公司分别与
25、丁公司、戊公司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故都有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答:由戊公司承担。2010年4月7日甲公司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属于出卖在途标的物,除甲、戊公司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自2010年4月7日起由戊公司承担。(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合同有效。张某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签订T分绿豆买卖合同,张某的这一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但是,由于张某手持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订立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另外,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
26、豆货款的行为可视为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5)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A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答:行为有效。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得以签订合同时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丙公司没有处分权,将绿豆卖给A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有效,同时,A公司善意不知情,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绿豆的所有权。案情介绍关键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
27、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请分析:Q)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答: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
28、,构成违约。(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答: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答: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
29、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案情介绍关键词:甲公司与乙纸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传真纸供应合同。甲公司与乙纸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传真纸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纸厂向甲公司供应传真纸100箱,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纸厂送来100箱传真纸。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纸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将100箱传真纸暂时存放该公司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
30、,将传真纸售出50箱,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纸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传真纸已卖出50箱,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纸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箱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传真纸应由乙纸厂取回。但乙纸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箱传真纸加价30元的情况。试分析:(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若有法律依据请列出。答: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纸厂逾期交货,是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已属违约;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擅自将货送至甲公
31、司,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2)乙纸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能否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答:甲公司拒收货物但同意代为保管,仅负有保管义务,乙纸厂未授权甲公司代为销售传真纸,因此甲公司擅自出售部分传真纸,应视为同意接受货物。因此,乙纸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3)乙纸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答:乙纸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答: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向乙纸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每箱加价30元作为甲公司签约人的好处费,属于什
32、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答:双方签约人串通,牟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加价部分无效,应于付款时在总价款中扣除。案情介绍关键词用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
33、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8月31日,上述100台电视机销售完毕。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请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
34、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案情介绍关键词: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吨镀锌钢管。一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
35、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Q)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为什么?答: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津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
36、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情介绍关键词: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政府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要求甲棉纺厂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
37、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Q)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贷款。(
38、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贷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首字音序L案情介绍关键词:李某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张家界至广州机票,票价610元李某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张家界至广州机票,票价610元。当日,李某办理登机手续后,机场广播航班晚点,起飞时间待定。2小时后,飞机抵达机场,机场通知乘客登机。李某要求机场道歉、贝剖尝票款并办理转签手续。机场予以口头道歉,但拒绝李某的其余要求,且表示若乘客不登机飞机将起飞。李某拒绝登机,飞机驶离机场。机场将李某载至机场酒店住宿,由李某自行支付住宿费20b元。第二日,李某乘坐火车至广州市,花费300
39、元。随后,李某起诉南方航空公司,要求退回机票款610元,贝剖尝住宿费及火车票款500元,并在广州当地报纸对飞机延误作出解释,向李某道歉。请分析:假设飞机晚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那么:Q)航空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航空公司向李某出售机票,承诺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李某从张家界运至广州,双方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航空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承运李某等旅客,已构成违约。(2)航空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李某相关费用?答: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航空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只是迟延
40、履行,在被延误航班到达机场后,李某仍可登机抵达目的地,但李某却拒绝登机,并产生了住宿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应认定系李某未尽减轻损失义务所致,故不得就这些损失主张赔偿。(3)航空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赔礼道歉?答: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故李某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案情介绍关键词: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
41、题。Q)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征求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
42、合理?为什么?答: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答: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答: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
43、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字音序M案情介绍关键词: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Q)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答:该损失由乙承担。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
44、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由于甲已经将牛1交付给乙,故根据上述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承担。因此,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答:小牛的所有权归乙。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特别约定,同时牛2已经交付给乙,故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由乙承担。
45、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已经将牛3交付给乙,牛3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答: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双方约定在牛款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合法有效的。(5)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4卖给了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请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牛4的所有权是否
46、转移?为什么?答:合同有效、牛4的所有权未转移。由于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乙未清偿全部价款,因此,乙出卖牛4构成无权处分。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乙向丙出卖牛4的合同是有效的,丙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乙出卖牛4构成无权处分,牛4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也即处分标的物的行为无效。案情介绍关键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签订了一份技术
47、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之后,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Q)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答: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48、,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答: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答: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案情介绍关键词: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Q)借款合同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