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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10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案情介绍关键词: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T分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
2、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Q)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
3、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试问:(I)A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答:A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
4、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2007年3月1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Q)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7年3月21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
5、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2007年4月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主持首次股东会。吴某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2007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赵某、钱某、周某三个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吴某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之后,赵某希望将出资转让给郑某。赵某于2007年4
6、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钱某以前曾与郑某有过恩怨,坚决不同意,但出价不如郑某高。孙某在当日就收到通知,可是一直未予答复。李某与周某称无所谓,并不反对。吴某表示同意。2007年6月11日,赵某将出资转让给郑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钱某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荆州分公司i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A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试问:(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答:公司成立无须公告。(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
7、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孙某召集和主持。(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针对钱某的出资不足,如何在股东间分担,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或决定。(4)A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A公司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案情介绍关键词: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1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
8、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Q)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7年3月21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2007年4月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主
9、持首次股东会。吴某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2007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赵某、钱某、周某三个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吴某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之后,赵某希望将出资转让给郑某。赵某于2007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钱某以前曾与郑某有过恩怨,坚决不同意,但出价不如郑某高。孙某在当日就收到通知,可是一直未予答复。李某与周某称无所谓,并不反对。吴某表示同意。2007年6月11日,赵某将出资
10、转让给郑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钱某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荆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试问:Q)发起人协议中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答: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在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
11、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哪一天成立?答: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7年4月2日。(3)公司成立后,吴某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吴某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吴某不能加入该公司。(4)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有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赵某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孙某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都
12、是同意赵某转让股权的。钱某不同意,但钱某的出价又不如郑某高,所以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5)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答:可以。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案情介绍关键词: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快乐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快乐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事宜,其中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甲公司负责。同年8月,乙公司依约将200万投资款汇入甲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等机构,并召开
13、了相关会议。甲公司于是在工商局办理了快乐娃公司的名称登记预核准,但一直未进行正式的注册登记。2019年10月,已超过约定的注册时间2年,快乐娃公司仍未注册。乙公司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甲公司称快乐娃公司在实质上已经合法成立,乙公司要求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后调查发现,甲公司早已挪用乙公司出资款进行股票投资,亏损严重,且因未能按规定年检,在2019年7月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声称公司已经倒闭,法人资格消灭,无需承担还债责任。请问:(1)快乐娃公司是否已成立?答:快乐娃公司没有成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是判断公司是否成立获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快乐娃公司虽然进行了名
14、称登记预核准,但并未正式注册登记,未获得营业执照,因此没有成立。(2)乙公司有权抽回出资吗?答:乙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出资。因为快乐娃公司并未成立,乙公司取回出资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3)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甲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否存续?答: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但在注销登记前,甲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案情介绍关键词: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100O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
15、,C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C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C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C公司,查明如下事实:2006年1月24日公司向C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2)2006年4月20日公司赠与D公司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3)2006年12月16日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C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由A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目前双
16、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2007年6月19日C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经评估确认C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万元。此外,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6)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万元。(7)债权人钱某为参加C公司的破产清算,聘请了律师,费用5万元。试问:Q)如果A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这钱属于什么性质?答: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
17、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如果A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如何处理与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关系?答:A公司对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3)债权人赵某的机票和宾馆费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答: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4)破产财产造成的孙某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答:这属于公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都享有优于普通债权的受偿权,都可以随时、足额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和清偿。在清偿顺序上面,比破产费用要滞后一些。(5)本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答: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再
18、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后支付税金400万元。案情介绍关犍词: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西南兄弟创业
19、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明如下事实:2006年1月24日公司向C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2)2006年4月20日公司赠与D公司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2006年12月16日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由A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目前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4)2007年6月19日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
20、塌,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经评估确认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万元。此外,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6)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万元。(7)债权人钱某为参加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聘请了律师,费用5万元。试问:Q)如果A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这钱属于什么性质?答: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如果A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如何处理与未到位的100万元注
21、册资本金的关系?答:A公司对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3)债权人赵某的机票和宾馆费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答: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4)破产财产造成的孙某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答:这属于公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都享有优于普通债权的受偿权,都可以随时、足额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和清偿。在清偿顺序上面,比破产费用要滞后一些。(5)本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答: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后支付税金400万元
22、。案情介绍关键词: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手头只有45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5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5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而乙与其妻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小乙商定,由小乙出面与甲、丙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乙。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甲、丙、小乙,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以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丁购买5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
23、未打算履行该合同。2019年7月,小乙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5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Q)本案中公司与丁的食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该食材买卖合同无效,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甲通过丁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甲承扣补充赔偿责任。(2)乙和小乙的约定是否有效?谁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答:乙和小乙的约定有效。对公司来说,小乙具有股东资格。(3)小乙和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答:小
24、乙与戊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有效。戊可以取得该股权。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乙投资权益损失,只能要求小乙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甲股份有限公司由刘、关、张,曹、孙、马.丁七个股东于2018年共同发起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由刘、关、张、曹、孙、马、丁七个股东于2018年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7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700万股,其中刘、曹、孙、马、丁各认购120万股,关、张各认购50万股。董事会由刘、曹、孙、马、丁五人组成,其中刘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关、张及员工董某三人组成,关担任监事会主席。成立1年多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经营思路分歧较大,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据查,甲公司章程规
25、定所有股东应在公司成立6个月之内缴足股款,但刘至今仅缴纳股款50万元。此外,董某已于2019年初辞去监事职务,离开公司。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Q)刘未按期缴纳股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刘未按期缴纳股款,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同时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董某辞职后,甲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不符合。甲公司应当通过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补选一名职工监事代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26、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关在董事会成员无法解决矛盾,顺利开展经营的情况下,能否单独申请法院解散甲公司?答:不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某持股50万股,未达到700万股的百分之十。案情介绍关健词:扈某、董某和白某扈某、董某和白某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IoOOO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年后,董某因为
27、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扈某、白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8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扈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00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扈某,扈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白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
28、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请问:1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某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答:董某的退伙行为不合法。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某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2 .扈某和白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扈某与白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
29、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扈某与白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某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扈某与白某的行为是合法的。3 .董某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答:董某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某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扈某和白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扈某、白某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答:扈某与白
30、某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扈某与白某二人不得拒绝。案情介绍关键词:某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U日某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汇票上记载出票人为A)匚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人为B,F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后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o请问:1 .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答:A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
3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 .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答:C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额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答: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4 .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答: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
32、款人)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案情介绍关键词:张明于2011年10月7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张明于2011年10月7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张明填写了25万元,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试问:(1)张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将自己购置的国产普通轿车写成进口高级跑车,保险公司对此享有何种权利?答:保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义务人故意不如实陈述保险标的,隐瞒事实,导致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答:保险金
33、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3)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并将这一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答: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答:不应理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案情介绍关键词:张明于2018年10月1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张明于2018年10月1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34、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张明填写了25万元,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试问:Q)张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若将自己购置的国产普通轿车写成进口高级跑车,保险公司对此享有何种权利?答:保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义务人故意不如实陈述保险标的,隐瞒事实,导致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3)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并将这一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答: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答: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