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法学概论》期末考试答案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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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概 论1、法的实施:(1)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切主体都要守法;遵守国家所有的法。(2)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特征: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的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国家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面性,行政机关应以积极

2、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3)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点: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4)法律监督,广义的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控制。狭义的是指有法定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行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2、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人权原则;(4)法治原则。3、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3、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6)选举权的保障。5、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7、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8、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由下列国家机关组

4、成:(1)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体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5)国家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国家审判机关与下级国家审判机关的关系是监督关系。(6)国家检察机关。上级国家检察机关与下级国家检察机关的关系是领导关系。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11、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七类:(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

5、;(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1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13、政治的方法:(1)谈判与协商;(2)斡旋与调停;(3)调查与和解。法律的方法:(1)仲裁;(2)司法解决。14、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或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例如:“人的能力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约地法”、“不

6、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都是冲突规范。15、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3)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根据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参照国际上的立法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7、、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三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确认一个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这种病症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几个方面。犯罪的故意。一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8、,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一般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16、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正当防卫,是指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有三个:一是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就是说防卫必须具有目的的正义性。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的。三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17、

9、犯罪形态,从故意犯罪的形态看,全部犯罪可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停顿,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由于犯罪出现停顿的原因不同,或者与完成犯罪的距离不同,可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说明犯罪已经构成,但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尚不完整,因而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2)犯罪预备是指为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3)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

10、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4)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行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过程 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1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9、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被胁迫是指在别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参加共同犯罪的。21、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22、主刑。(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由

11、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改选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改选的刑罚方法。(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5)死刑, 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23、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24、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5、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

12、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等。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视为正常代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如果未经追认,行为后果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合同是债的发生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原

13、因。合同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第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者强迫;第四,合同只能是合法行为,即必须在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上各个领域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会引起合同无效,甚至当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27、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还把发明权和发现权规定在知识产权之中,对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发明权;对于科学发现可以授予发现权。2

14、8、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三个:(1)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2)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必须达到法宝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9、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30、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3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的运用形式。

15、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3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支票相比,汇票对付款人是否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特殊要求,而支票则要求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汇票必须经过承兑,这一点也不同于本票和支票。3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个方面。消费者权

16、益保护法指的是生活性消费。34、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要求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到尊重权;(9)批评监督权。35、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协商解决;第二,请求调解;第三,提出申诉;第四,申请仲裁;第五,提起诉讼。36、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7、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

18、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38、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标的的特定性;(2)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独特性;(3)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利的自由性;(4)解决纠纷的强制性和最终性。39、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类:(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如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2)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权利,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3)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调解、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等;(4)实现民事权益

19、的权利,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41、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5)诉讼中上和诉讼终结。4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3、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

20、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此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相应证据证明被控诉人有罪;二是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比较轻微,如轻伤害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包括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44、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21、7)视听资料。45、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4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纠纷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47、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8、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49、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0、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

22、”,即如何适用法律的指示器或路标。连结点最初用国籍、依据、居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一些具有固定的客观场所意义的概念来表示。51、准据法的确定是冲突法的核心任务。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批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国家的法律。52、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与属于普通程序的二审程序相比,有一系列重要区别,表现在:(1)审理对象不同。二审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再审审理的是判决或已经生效的案件。(2)提出的主体和方式不同。二审由当事人及其法宝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上诉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提起,再审由人民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23、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提起。(3)提的理由不同。提起二审的上诉不以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提起再审必须以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要受上诉、抗诉期限的限制,提起再审法律并未对时间作限制性规定。(5)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法院可以是有提审权的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指令的下级法院以及原审法院。(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案件,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审理再审案件不受此原则的限制。(7)审理期限不同。二审案件审结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1个半月;再审案件审结的

24、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个月。(8)法律后果不同。二审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5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则是: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25、同被告。第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4、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2)争取独立的民族。(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55、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56、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57、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职员在内的外交人员,享有全部外交

26、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1)人身不可侵犯,一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二是“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3)管辖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和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前者是完全的、绝对的,而后者存在例外情况。(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如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众服务等。58、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内享有特权与豁免,但同时又承担一定义务,主要包括:(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59、领事制度是随着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60、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迫解决方法与和平解决方法。强迫解决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解决争端的办法,而采取的某些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是指用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包括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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