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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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具体包括:(一)限额以下的房屋

2、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不含农村建房);(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三)限额以下的房屋外立面改造、既有建筑的电梯增设工程(土建施工部分);(四)限额以下的城市广场、园林绿化、路口改造、地下管线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五)其他依法纳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工程。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农村建房安全监管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及市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村(2021)101

3、号)执行。(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110号令)等规定执行。(三)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榕政办(2019)88号)规定执行。(四)我县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实施细则。(五)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第五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及“村(居)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及公众

4、参与为补充”的原则。第二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六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具体承担信息登记服务职责。建设单位在开工3个工作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乡镇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上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信息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材料清单、信息登记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和风险告知书模板详见附件。第七条乡镇(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时,应对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应通过签署安

5、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详见第五章)。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成。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进行信息登记。第八条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根据工程类别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

6、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按有关程序依法处理;(三)属于其他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情形的,信息登记受理单位依法一次性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原由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九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由乡镇负责组织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巡查员或网格员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巡查员或网格员及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的,应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乡镇;(二)发

7、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乡镇;(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乡镇。第十一条乡镇对于上报的拒不停止或整改的违法行为,属乡镇执法范围内的,由乡镇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超出乡镇执法范围的,由乡镇按执法事权移送县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第三章属地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各乡镇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二)细化完善辖

8、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工作流程;(三)负责辖区巡查员队伍建设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四)细化完善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设立一站式信息登记服务窗口,受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申请;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提醒告知及安全宣传警示工作,并收集汇总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动态;(五)建立辖区各村(居)民委员会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

9、要求;(六)组织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七)组织乡镇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乡(镇)及其辖区有关部门,按照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开展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限

10、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乡镇;(二)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三)配合有关部门、乡镇开展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活动。(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业务培训。第十五条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11、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各自行业领域范围内指导乡镇开展有关工作。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前,按本实施细则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第十七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质量首要责任,具体如下:(一)应当依法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

12、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承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活动,确保施工或作业女至。第十九条承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

13、求:(一)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依法严格落实对燃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

14、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第六章惩处与考核第二十一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第二十三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

15、入县各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词的含义: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纳管。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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