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5篇(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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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反担保合同5篇(精选)抵押反担保合同1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_的委托担保协(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的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抵押条款。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受托人于年月日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金额为人民币(币种)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中的规定,因乙方为(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向元的贷款(贷款/履约/其他)。第二条、抵押物:详见抵押

2、物清单(附后)名称:。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车驾号:。面积/数量:。抵押物评估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第三条、本协议下的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如本协议下抵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金额时,甲方承诺在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反担保的主债权承担责任。第四条、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

3、两年止。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第六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第七条、抵押物总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暂作抵押反担保价值

4、人民币(币种)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第八条、在抵押期内,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第九条、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承担代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二十一条规定之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第十条、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如果上述保险金、

5、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不足以担保乙方债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担保物。第十一条、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三条、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

6、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转入乙方账户。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否则无效。第十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或其他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限在5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第十六条、在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一

7、条之规定立即行使抵押权: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履行义务的;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登记的情形;6、委托人/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无法偿还主合同债务;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变更住所致使乙方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8、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

8、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第十七条、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第二十条、本抵押协议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抵押协议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抵押协议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

9、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第二十一条、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甲方对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找买主,也可标售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外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

10、出拍卖保留价。凡依此进行和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接受。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第二十二条、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抵押物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1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四条、本抵押协议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生效: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

11、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本按需制备。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甲方(盖章):乙方(单位盖章):(个人指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抵押反担保合

12、同2甲方(抵押权人):乙方(抵押人):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抵押物事项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

13、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乙方的义务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

14、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

15、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5o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

16、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7、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

18、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通知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邮编:传真: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9、,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其他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IL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IL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年月日抵押反担保合同3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抵押

20、权人:(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年月日(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人民币万元的贷款业务,期限为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位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

21、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抵押率为%,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3、乙方为实

22、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五、抵押反担保期间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消灭。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蔑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

23、第三人。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

24、付乙方。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当发生下列

25、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2)因抵押特的价值减少、汇率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约定。3)抵押特遭受损失。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

26、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九、抵押权的实现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乙

27、方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十、抵押物的保险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十一、清偿顺序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28、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十二、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

29、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下的所有权益。十四、

30、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五、生效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十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八、补充说明条款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

31、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十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签字盖章: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抵押反担保合同4甲方(借款人):乙方(抵押人):丙方(抵押权人):为确保甲方(借款人)与丙方(抵押权人)签订年月日第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第二条乙方抵押

32、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五条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第六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

33、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八条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九条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

34、,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抵押反担保合同5抵押人:抵押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年月日一年月日)届满之日起,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

35、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人陈述与声明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

36、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第二条抵押物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7、3.40 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3.41 2增加主债权金额。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抵押登记5.1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1.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1.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6. 3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第七条

38、保险6.1 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6.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6.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

39、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7. Io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7. Io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7. Io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7. Io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8.1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8.2 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

40、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Io2、7.Io3、7.I0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9.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

41、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Io2、7.Io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9.5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

42、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第十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10.1 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10.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3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

43、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Io2、7.Io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12.2 主合同、委托

44、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12.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3.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4.4第十五条附件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第十一条附则15.3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抵押人签字:年月曰抵押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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