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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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上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报告人或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意愿,给予奖金奖

2、励的行为。第三条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举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报告或举报,经核实,给予奖励:(一)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其他经认定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四)采用实名或隐名举报的。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

3、系方式的举报形式。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一)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七条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对象被应急管

4、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对象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但要求其当场整改完毕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举报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或500元(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对象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但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给予举报人100O元(举报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或2000元(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奖励。(二)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5、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奖励,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前款有关规定。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二)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同类型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第九条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举报事项处理完毕(收到举报处理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部门

6、)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并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二)举报奖励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制作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市应急管理局财务部门审核,报市应急管理局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三)举报人提供材料后(以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不计算银行汇款处理时间)。(四)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明

7、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第十条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举报人主动放弃奖励:(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第十一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情况,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原始记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处罚决定书、奖励告知情况材料、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材料。相关档案材料保

8、存和管理要求,按照信访工作材料归档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二)对

9、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举报对象逃避查处的。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费用(含本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相关专题活动中涉及的举报奖励费用)纳入本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按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o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或意见,且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采纳或留作参考的,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建议价值、转化效果等具体情况,给予建议人一定形式的奖励。第十八条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举报奖励工作相关细则,将举报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编制。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沪应急举奖字(202)号举报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举报时间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举报或建议情况类别处理单号内容概要处理结果认定情况举报奖励部门意见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经办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财务部门审核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日期:年月日备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建议)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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