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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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

2、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的服务、管理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统筹衔接,分类救助;()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同步建立倾斜补助机制,做好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将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制订倾斜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负责市医疗救助金的审核、结算

3、和拨付,提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负责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级医疗救助资金部门预算执行;负责资助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汇总资助参保对象数据等医疗救助相关信息;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培训、评估、指导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助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开展医疗救助业务审核、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和汇总;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

4、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市、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按照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定,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组织做好相关数据的依法依规共享和技术支撑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本市大中专院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

5、学生办理资助参保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对象发现、调查核实、审核上报等工作;负责资助参保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等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第七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救助

6、工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医疗救助工作力量,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部门年度预算。第八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医疗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本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的公益宣传。第九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社会医疗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一致。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十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有效证件的本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具有有效认定材料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由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规

7、定条件的重病患者。(三)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 .由残联认定的,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2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3 .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困难遗属。4 .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5 .由本市大中专院校认定的,在其校内就读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1)具有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有效证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具有有效认定材料的孤

8、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具有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发放有效证件的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四)其他困难人员1.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以下简称本市户籍三、四级残疾人)。2,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并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1)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40%;(2)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认定条件参照广东省最低生

9、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执行。3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并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1)在本市工作,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3)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认定条件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执行。4 .在本市工作期间

10、患职业病的、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5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第三章资助参保待遇第十一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及本市户籍三、四级残疾人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资格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第十二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11、。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四章医疗费用救助待遇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指定手术单病种费用),医疗救助金累计最高救助15万元

12、,当年累计一,不跨年度使用。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o计算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时,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第十五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医疗费用(含指定手术单病种费用),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二)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自付部分,下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

13、0%,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三)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据实支付,一类、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每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季度165元、1650元,当季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本项医疗费用予以倾斜补助,医疗救助金和倾斜补助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每个病种每人每季度300元,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每个病种每人每季度3000元。第十六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二)收入型医疗

14、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虬(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o第十七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本

15、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据实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季度200元,当季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本项医疗费用予以倾斜补助,医疗救助金和倾斜补助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季度300元。第十八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o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第十九条符合第十条(四)第2项的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16、%,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累计按以下比例分段给予救助:(一)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第二十条符合第十条(四)第3项的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及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o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第二十一条符合第十条(四)第4项的患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药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LI万元;个人负担的

17、其他医疗费用予以倾斜补助,每一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和倾斜补助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第二十二条符合第十条(四)第5项的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等合规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的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审批后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第二十三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及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以下医疗救助,此项年度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不计入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

18、不含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发生年度医疗救助金额不足5万元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部分、部分项目先自付部分,本市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单亲母亲由医疗救助金支付60乐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据实支付,其余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50虬(二)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等于或超过5万元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及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金按前述规定救助后,剩余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部分项目先自付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特困人员、

19、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据实支付,其余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50%o(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50%,年度限额为3万元;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予以倾斜补助,医疗救助金和倾斜补助合计年度限额为5万元。第二十四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充医疗救助:(一)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经前述规定救助后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据实支付,按上述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予以倾斜补助。(二)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

20、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及以下的,由医疗救助金按80%的比例支付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按70%的比例支付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按前述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予以倾斜补助。补充医疗救助支付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1万元,不计入救助对象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每一医疗救助年度补充医疗救助和倾斜补助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第五章医疗救助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交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资料;(二)

21、申请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的,应按规定提供居住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资料,并授权和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如实申报,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信息完整。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拒绝授权或不配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对于申请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结果,综合入户调查的情况,对因病致贫

22、人员医疗救助出具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的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分中心);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区医保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因病致贫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定期将因病致贫人员救助信息在网上公示。第二十八条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结算,按月汇总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复核后,将医疗救助金拨付申请人。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产生

23、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实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及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办理相应的医疗费用记账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第三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主动向定点医药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证件及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

24、执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三条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更新和共享本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途径,实现医疗救助数据共享,并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对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有关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25、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档案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地和人员,将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与医疗救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检查。第三十六条医疗救助条件(医疗费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资产限额、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参保年限等)需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参照本市居民医保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及有关规定,模拟核算出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三部分。残

26、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非个人原因未参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其他困难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其他困难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模拟核算出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三十八条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六章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第三十九条医疗救助金来源以市、区财政安排为主,其他拨款和社会筹集为辅。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含福

27、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调入公共预算部分)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四十条医疗救助金包括专项医疗救助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筹集:(一)专项医疗救助金每年总计筹资0.7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0.2亿元,各区财政共安排0.5亿元。其中,区财政分担的资金以各区困难群众(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三类)数量和区财力状况两个权重因素,按5:5权重比例计算。(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根据上上年度符合第十条(一)(二)款、(三)款第1至4项、(四)款第1项的人员

28、总数,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筹集,由市财政与各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医疗救助金筹集标准和额度调整,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与实际需求拟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各区财政部门将本区应负担的医疗救助金统一归集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筹集文件将上级补助资金及市本级应负担的医疗救助金统一归集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金应当按实际发生的合规费用拨付,据实结算。医疗救助金当年度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医

29、疗救助金当年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先从医疗救助金历史累计结余中划拨;历史累计结余不足支付2个月医疗救助待遇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不足额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金补充筹集,市和各区财政按照当年度应筹集基本医疗救助金占当年度全市应筹集基本医疗救助金总额的比例补充筹齐;历史累计结余可支付4个月以上医疗救助待遇时,对于超出支付4个月医疗救助待遇以上的资金部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超出额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金冲减筹集,相应冲减市和各区财政应筹集的基本医疗救助金额度,可冲减额度按照上年度市和各区财政基本医疗救助金筹集金额占比情况进行分配。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助金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做好运

30、行监测和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医疗救助预付款机制,医疗救助预付款按照上年度实际费用的25%确定。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专项用于支付医疗救助零星报销、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和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预付款。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于每年年初测算异地就医预付款额度,并按确定的额度向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拨付资金,再由其按照省有关规定上划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四十四条对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损失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个人,以及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规

31、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因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待遇设置、经办机构数据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还的,可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承办、协办、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探索建立社会化医疗救助体系。市医疗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

32、开展倾斜补助经办服务工作。第四十七条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穗医保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2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2021年10月国办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2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2023年8月省医保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广

33、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以下简称省医救办法),对医疗救助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救助对象范围不缩小、救助待遇不降低的原则,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制订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相关方案,妥善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救助对象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主要内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的职责分工、救助对象范围、待遇标准、筹资政策及衔接机制等。(一)完善救助职责分工。根据省医救办法各部门医疗救助职责分工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市医保、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职责,明确了市各级人民政府及乡村振兴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责。(二)调

34、整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根据省医救办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关规定,我市原有11类救助对象全部保留并划分为三大类,同时按省医救办法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调整后共分为四大类救助对象: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原办法第九条(一)项规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省医救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三是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即原办法第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及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等5类人员;四是其他困难人员,即原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市三、四级残疾人、

35、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职业病病人及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等5类人员。(三)调整部分医疗救助待遇。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省医救办法有关规定,主要调整待遇如下:一是明确资助参保范围为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是将原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中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救助待遇平移整合至新办法;三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四是优化整合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五是明确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于资助参加职工医保,基本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救助,以及住院年度

36、救助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另行制定倾斜补助方案予以承接,保障原有救助待遇不降低。(四)优化医疗救助金筹资政策。根据我市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及实际支出情况,为使医疗救助金达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保持现行市、区财政筹集模式不变,调整筹集标准:一是专项医疗救助金每年筹资由1.5亿元调整为0.7亿元,调出的0.8亿元用于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倾斜补助。二是调整基本医疗救助金筹集标准,筹资比例由14%调整至16%o建立医疗救助金动态调节机制。医疗救助金当年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先从医疗救助金历史累计结余中划拨,结余不足支付2个月时,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按规定进行补充筹齐;历史累计结余超出支付4个月医疗救助待遇以上的资金部分,按规定用于相应冲减市和各区财政应筹集的基本医疗救助金额度。(五)完善政策衔接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参考国办发(2021)42号文“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等,以及市政府有关意见,建立倾斜补助机制,做好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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