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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
2、单位(业主),是指投资进行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
3、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四)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六)其他按规定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第四条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覆盖、无盲区管控。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第二章安
4、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办)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二)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三)应将信息登记张贴在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及时支付施工作业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五)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5、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六)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二)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三)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四)严格落实对水、电、油、气、通信等管线,城市道桥、地铁隧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
6、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八)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九)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市、县统筹指
7、导,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第九条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提请设区市政府出台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镇(街)具体实施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网格化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三)制定出台本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等配套指引;(四)建立统一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制度;(五)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十条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落实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业务
8、培训,协调推动乡镇(街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监管和常态化监管;(二)细化完善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建立信息登记服务、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闭环工作流程;(三)落实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组织乡镇(街办)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四)建立辖区乡镇(街办、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依
9、法查处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乡镇(街办)开展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为建设单位(业主)信息登记提供指导;(二)开展宣传引导,具体实施日常安全巡查;(三)负责收集汇总登记信息和管辖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小散工程台账;(四)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一)根据所在乡镇(街办)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
10、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乡镇(街办)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乡镇(街办);(二)将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安全生产指引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业主);(三)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施工;(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办)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四章监管程序第十三条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由建设单位(业主)于小散工程开工前,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第十四条乡镇(街办)可以按以
11、下规定受理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无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直接在乡镇(街办)受理信息登记。乡镇(街办)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受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引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首要责任。第十五条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进行信息登记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
12、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乡镇(街办)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建设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乡镇(街办)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由乡镇(街办)受理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乡镇(街办)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所在乡镇(街办)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3、对以下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二)发现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对属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乡镇(街办),由乡镇(街办)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超出乡镇(街办)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