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监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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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长交建2011ZB062号招标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管控XX2011年10月第一章招标公告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招标公告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长垣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对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相关项目以豫发改投资(2011)844号和豫发改投资(2011)845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车购税+省补资金+自筹资金。相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相关项目名称及编号:1、相关项目名称:2011年长垣县农村

2、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2、招标编号:长交建2011ZB062号二、相关项目简要说明:1.1 相关项目地点:长垣县境内1.2 资金来源:中央投资车购税+省补资金+自筹资金1.3 招标合适的内容:X002省道S308至重工业园区、X025省道S308至丁栾东、X033孟马线徐屯东至徐屯西及YA03武丁线至吕庄、Y004武丁线至石大线、YOOl省道S213连铺至青岗西六条公路及大王庄东桥、吕村沟桥、大王庄沟桥、邱村沟桥、回木沟桥五座桥梁改造的全过程施工及供货监理(含保修期)。1.4 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2. 5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三.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或市

3、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良好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注册地在长垣县以外的企业投标报名须到长垣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并携带进长备案介绍信前来报名。3.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Q3.1 对相关项目总监资格要求:相关项目总监具有公路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师资格。3.2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四.报名须知及招标文件的获取3.3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办公室(7009房间)持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注册监理师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进长备案介绍信(外地企业提供),以上证件准备盖公章复印件壹份,审查通过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原件在开标时审查。4.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o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五.投标文件的递交4.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11月2日9时00分,地点为长垣县财政局七楼7011房间(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5.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不予受理。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

5、政府采购网、新乡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七 .联系方式7.1招标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林先生电话:135034361667. 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管控XX联系人:宋先生电话:0371-682678617.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373-8889330八.监督单位及联系电话: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垣县财政局长垣县纪委检察局长垣县检察院03738889569037388836188883625037388891090373-8855295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O一年十月八日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约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

6、1.1.1招标工程名称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招标22.1.1.2合同合约名称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合同合约32.1.1.4招标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42.1.1.4招标代理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管控XX52.1.1.7工程建设地点长垣县境内62.1.1.8相关项目总投资约3000万元72.1.1.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82.1.1.10招标范围工程相关项目全过程施工/供货监理92.1.1.11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102.1.1.12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112.13投标人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能力;3、具有履行合同合约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5、2009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6、投标人须具有公路或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7、拟派相关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师资格;8、本工程不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122.3.1现场考察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费用自理132.3.5标前会议不举行142.4.4.1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152.4.5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汇款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标段(20(XX)元整)缴纳截止时间:2011年

8、10月31日16:00前提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管控XX开户银行:浦发郑分经三支账号:76130154800003927;162.4.5.2投标担保方式转账或银行汇款172.4.6.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伍份182.5投标截止时间和文件递交地点时间:2011年11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垣县财政局七楼7011房间(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92.5.2.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11年11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垣县财政局七楼7011房间(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02.10.1履约担保

9、金额中标价的5%212.11.1合同合约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30天内2222.1 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由各标段中标人按照中标金额的比例缴纳。22.2 交易费由各标段中标人按照中标金额的比例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22.3 招标人的预算费率为工程拦标费率,拦标费率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超出拦标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开标3日前公布拦标费率。23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系方式:招标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13503436166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管控XX地址:郑州市金

10、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A座1618室联系人:宋先生联系电话:0371-68267862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招标2.1.1.2合同合约名称: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合约1.1.1.1 标编号:长交建20UZB0622.1.1.4 招标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2.1.1.5 代理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管控XX2.1.1.6 设计人:溪河市广源公路勘察设计院2.1.1.7 工程建设地点:长垣境内2.1.1.8 相关项目总投资:约3000万元2.1.1.9 资金来源:中央投资车购

11、税+省补资金+自筹资金2.1.1.10 招标范围: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相关项目全过程施工/供货监理。2.1.1.11 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2.1.1.12 方式:国内公开招标2.1.1.13 况:祥见图纸。2.1.1.14 的资格2.1.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2.1.3.2 投标人须具有公路或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2.1.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能力;2.1.3.4 具有履行合同合约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1.3.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2.1.3.6 2009年至

12、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2.1.3.7 拟派相关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师资格2.1.3.8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2.1.3.9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资质证书、拟派驻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原件备查);2) 2009年1月1日以来已承担和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3) 20082010年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4)单位信用证明及20092

13、011年涉及诉讼情况;5)拟派驻本相关项目的总监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2.1.4投标规则2.1.4.1 不接受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1 2任一投标人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1.1.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合约文

14、件;4)投标文件格式;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2.2.3.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2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

15、,应在_L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2.2.4 招标文件的修改2.2.4.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4.2 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行现场考察。2.3.2 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3 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

16、,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4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召开标前会议。236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要作出澄清和解答,并将其答复合适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报价书;2)投标报价计算书;3)投标担保;

17、4)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资格文件6)监理大纲;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2.4.3 投标报价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相关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管控费、利润及税金。2.4.3.3 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相关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合适的内容。24.34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2.4.3.5 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

18、计入投标报价。2.4.3.6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一60天。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一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

19、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2.4.5.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元的投标担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 52投标担保可采用转帐、银行汇款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2.5 .5.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约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无息);24.5.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

20、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合约书。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合适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_1_份,副本伍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胶结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

21、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相关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年月日时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上午9:30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地点。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

22、,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在投标文件有效

23、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合适的内容的;(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合适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的;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11)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1年11月2日上午9:00时在长垣县财政局七楼7011房间(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应对开标和评标结果默认。2.

25、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合适的内容、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它需宣布的合适的内容等。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合适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本次评标采用维

26、邂重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2.7.3 算术性修正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但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

27、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合适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合适的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L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8.2 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3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

28、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表三。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情订合同合约的。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合约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10.2 采用履约保函的

29、,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本相关项目不采用履约保函)。2.11 签订合同合约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私天内,订立书面合同合约合同合约。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约,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人签订合同合约。2.12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无息)。第三章合同合约格式3、合同合约文件建设监理合同合约书(格式

30、)委托人:长垣县交通运输局监理人:合同合约名称: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相关项目监理合同合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长垣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2011年长垣县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相关项目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相关项目名称:2、监理相关项目合适的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相关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合适的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合适的内容: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

31、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一月_日;四、监理服务酬金4、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合约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合约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5、通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合约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合约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合约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一份,监理人执一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

32、法定代表人:_(签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_单位地址:邮编:邮编:电话:_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一开户银行:一_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一年一月一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直接建设管理管控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约,实施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四、“监理机构”是监

33、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相关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六、“服务”是指根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合约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合约约定得到监理范围、合适的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是指本合同合约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相关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合约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

34、理依据第三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相关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合约、施工合同合约等合同合约文件。具体合适的内容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合约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相关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

35、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合约专用条约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合约。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相关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合适的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合约相关项目开工令

36、、暂停施工通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合约专用条约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合约;九、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

37、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做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约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合适的内容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合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

38、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合约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合约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合约管理管控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人应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合适的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时

39、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合约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合约,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合约的

40、管理管控。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合约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监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建立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

41、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合约期限内或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合同合约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r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合约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出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合约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

42、合同合约约定范围和合适的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相关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合约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相关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

43、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合约约定的服务范围、合适的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合约条约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合约约定的解除合同合约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合约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合约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合约的通知,本合同合约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合约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相关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合约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合约终止所产生的遗留

44、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合约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条约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合约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酬金,除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合约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5、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合约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合约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合约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合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专用合同合约条约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合约的

46、监理依据为:1、建设相关项目中签订的合同合约、协议;2、本合同合约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3、本工程建设全部合同合约文件;4、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约:1、(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约时具体明确);2、;3、o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合约:1、(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约时具体明确);2、;3、o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3、o委托人的权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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