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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支持西部科学城加快建设的意见重庆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的部署,聚力打造数智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低碳四大科创高地,规范重庆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实验室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庆四大科创高地建设,打造的具有标志性和辨识度的载体,在重庆科技创新体系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重庆实验室坚持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人才集聚培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助力提升重庆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撑
2、重庆加快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三条重庆实验室建设坚持国家所需、重庆所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积极整合人才团队形成最优化,整合资源要素形成最大化,整合政策措施形成最实化,并根据发展情况迭代升级,最终解决一批前瞻性、引领性、关键性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问题,集聚一批海内外顶尖和优秀人才团队,转化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和培育发展一批未来产业。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重庆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主要职责是:规划布局实验室重点领域和方向;研究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实
3、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年度报告、统计监测、检查和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协调落实实验室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重庆实验室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牵头建设重庆实验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以下简称牵头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编制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人财物等保障,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组织力量加强实验室运行管理;负责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提名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
4、全管理运行机制;负责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高质量战略任务承接、科研及运行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完成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年度报告及统计等工作;报告并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其它相关问题。第二章布局与组建第五条重庆实验室围绕数智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低碳四大科创高地建设,由市政府统筹领导,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需求统筹规划,采取自上而下布局,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体现引领性、不可替代性。第六条重庆实验室可按照“中心+网络”的组织架构,积极探索“院士领衔、部市共建、市区协同、多方参与等建设模式,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力量,形
5、成以重庆实验室为主体、各类优质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第七条重庆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按注册备案制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牵头单位设立二级机构建设。对非独立法人的重庆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应设立“政策特区”给予实验室特殊支持政策,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八条重庆实验室建设分筹建期、建设期、运行期三个阶段,具备一定条件后启动筹建进入筹建期;建设条件成熟并经相应论证、审批程序,挂牌进入建设期,建设期3年,从市政府审定之日起算;期满后考核评估合格的进入运行期。第九条启动重庆实验室筹建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一)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需求综合衡量后,确定在相应领域和区域内
6、布局建设重庆实验室。(二)已编制形成重庆实验室筹建方案,明确量化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核心内容,着重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在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较为成熟。(三)有独立或相对独立运行的重庆实验室承建载体。牵头建设单位具备聚集整合全球创新人才等资源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已明确相对固定的筹建负责人和团队;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条件,并能整合资源、实现共赢,承诺给予重庆实验室支持和条件保障;可逐步构建大型综合性、开放性科学研究基地,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研机构。(四)所在区县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及运行、
7、人才经费等方面已有明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已落实到位。(五)已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第十条筹建基础条件成熟后,由重庆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将筹建重庆实验室的有关材料征求所在区县政府及相关方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正式启动重庆实验室筹建工作。第十一条重庆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相应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照重庆实验室建设要求,在重庆实验室筹建方案基础上,编制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着重对建设的重要性、引领性、特色优势、成熟度、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明确阶段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用户需求
8、、年度投资预算、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措施等内容,积极集聚高水平人才团队,搭建科研基础条件,实施核心科研任务,条件成熟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挂牌建设重庆实验室。第十二条挂牌建设重庆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二)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三)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X国家研究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四)牵头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政府已
9、落实重庆实验室建设所需保障政策,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五)积极服务国家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拥有获得应用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第十三条具备建设重庆实验室的核心要素后,按以下程序启动建设:(一)重庆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将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请所在区县政府进行论证。(二)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对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通过后,由所在区县政府正式行文,并附重庆实验室专项保障政策、建设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市科技局组织综合论证。(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两院院士在内的专家对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其中市外专家比例不低于23o综合论证通过后,将重庆实验室
10、建设方案、论证意见等一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四)市政府审定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后,以市政府名义挂牌启动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重庆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重庆实验室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单位由重庆实验室牵头建设单位及相关参与单位组成。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重庆实验室理事会,加强工作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第十五条重庆实验室主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重庆实验室全面工作,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实验室章程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对理事会负责。重庆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任命,原则上由两院院士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特殊情况需按程序报
11、理事会审批。第十六条重庆实验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党组织,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第十七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强化重庆实验室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功能,支持重庆实验室体制机制创新。重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实验室章程、学术(科技)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生物安全等制度,并在制定或修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科技局审查备案,作为重庆实验室管理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第十八条重庆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
12、人机制,按需设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保持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合理比例和相对稳定。固定人员名单每年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十九条重庆实验室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建立职称评价组织管理体系,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操作方案等,按程序备案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二十条重庆实验室建立人员出国(境)相应管理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根据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管理规定,与其他性质的出访进行区别管理,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规范、合理安排。第二十一条重庆实验室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及市区相关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
13、计划后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重庆实验室建立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所在地给予重庆实验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投入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按程序划拨为重庆实验室资产,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其他单位为重庆实验室提供的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固定资产重大投资进度
14、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报告。第二十三条重庆实验室应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应及时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批,慎重发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庆实验室突发事故对外报道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第二十四条重庆实验室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基建工程、重要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规范化管理,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实行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第四章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五条重庆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凝练部署重大科研任务,注重赋能产业发展,通过设置
15、重大科学计划、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推进协同创新和有组织科研,强化科技资源共享共用形成市内外优势团队的牵引与协作,牵头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第二十六条赋予重庆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重庆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赋予项目负责人科研决策、经费使用等自主权。重庆实验室自主立项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重庆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庆实验室承担。第二十七条重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加大开放共享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立开放课题、共
16、享实验室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公众科普活动。第二十八条重庆实验室根据战略任务需要谋划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增强高端科研装备自主研制能力,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第二十九条重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第三十条重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
17、行成果登记管理,并优先在重庆市内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出市、出国(境)转化应经由理事会批准并向市科技局报备后实施。第三十一条重庆实验室应加大与种子、天使等基金的对接与合作,鼓励重庆实验室与有条件的区县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基地+基金”的多元化投入方式,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重庆实验室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支持科技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重庆实验室根据国家、重庆市及所在地相关规定,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市、区两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经费投入第三十三条重庆实验室应建立市、区县、承载主体、合作单位联动建设机制,以政
18、府投入为引导,承载主体、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重庆实验室自身造血功能,确保可持续发展。第三十四条建设期内,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一室一策”统筹科技、人才、产业、教育等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设备购置(创制X人才引进、科研项目等;运行期内,可根据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情况,市级给予适当奖补支持。所在区县政府要建立实验室稳定的运行保障机制,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创制人才引进、科研项目、日常运行和管理等,负责做好科学家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交通等政策配套和条件保障。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集聚优势资源投向重庆实验室建设,重点保障
19、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高质量战略任务承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日常运行和管理等方面所需经费。第三十五条重庆实验室应按需精简管理机构和人员,压缩运行成本,严控会议、接待等一般性项目支出,并通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实现自我造血。第六章监测与评估第三十六条根据重庆实验室领域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突出代表性成果和绩效导向,“一室一策”分类指导考核,市政府审定的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视为重庆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作为重庆实验室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建立重庆实验室自评与外部评估、阶段性评估与中长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按需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同行开
20、展评估。第三十八条重庆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考核评估,完成市政府审定的重庆实验室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达到国家实验室(基地)建设标准的考核合格,报市政府同意后进入运行期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重庆实验室给予不超过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同意后,退出重庆实验室序列。整改期内不享受市级政策支持。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庆实验室优化调整主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重庆实验室运行期建立综合评估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考核评估周期,侧重考核重大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绩效、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国际影响力等。第四十条重庆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向理事会述职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次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上一年度人才团队集聚、科研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成果转化及主要指标完成等情况,作为实验室建设过程监测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市科技局在重庆实验室建设发展过程中开展资金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扣减收回年度资金、停止拨款等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