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45591 上传时间:2024-03-2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关于代理方面知识1 .目的作用1.1 提高全体管理者对代理方面知识的认识。1.2 增强管理者在经营活动巾的法律意识。2 .管理职责2.1 企业全体管理者均要懂得并遵守经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2.2 企业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能自觉地将经济法律知识运用到济济活动的实践巾,同时还要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下属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督察工作。3 .主题释意代理是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法律行为通常是行为人亲自进行的,但是法律也准许某些法律行为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

2、。这样做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以及对于因健康、时间、能力等条件不能或不便进行法律行为的人,都是需要的。法人,主要是企业,山于经济往来频繁,各方面联系广泛,法人机关不可能什么事都亲自进行,因此,更需要设定代理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代理表现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某些经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比如,甲工厂委托某乙到丙工厂去订购货物。某乙就可以代理甲工厂去和丙工厂拾商合同条件,并且以甲工厂的名义和丙工厂订立买卖货物的合同,从而使甲工厂直接和丙工厂发生买卖货物的合同关系。某乙是代理人,甲工厂是被代理人,丙工厂是第三人。某乙向丙工厂订购货物的活动,就是代理活动。又如律师代理诉讼

3、、父母代幼年儿女经管财产、房主委托他人出租房屋和经收房租等,都是代理。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3.1 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比如,代理进行买卖、租赁、借贷、履行债务、接受继承等;还有代理进行某些有关履行财政、行政义务的行为。比如,代办房地产权、船舶登记、商标注册、法人登记、船舶进出口手续、纳税等。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经济法律后果或其他法律后果的行为。凡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经济法律上的代理。比如,校译稿件、统计数字、整理资料等,都不能成立代理关系,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通过别人实现

4、经济法律权利义务的范围。另外,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以及预约某人绘画、演出、写稿等。3.2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经济法律行为,而这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代理人。因此,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纪活动。行纪是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经济法律行为。比如,信托公司、委托行,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寄售商店等,它们接受法人或公民的委托代销产品,处理废旧物资。行纪关系中委托人和第三者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关

5、系的,双方都不能直接向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3 代理人进行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经济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在被代理人授与他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活动。代理的这一特点,使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问人的行为区别开来。传达人只是把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机械地传递给对方。传达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责任替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经济法律后果。居问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双方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法律行为双方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法律行为中表

6、示自己的意思。代理人要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就必须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是不能做代理人的。法人有行为能力,可以做代理人。3.4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以实现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活动。这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行为完全一样,被代理人直接和对方(第三者)发生法律关系。但这种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比如,房主委托某人出租房屋,房主直接和承租人发生租赁关系,享受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负担修缮房屋的义务。总之,代理关系包括三个方面:被代理人即本人对代理人的关系,这是代理权的关系;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

7、,则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对本人关系,是法律效力的归属问题。代理人所进行的经济法律行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则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有撤销权。根据以上分析,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活动。在代理活动中表现了代理人的意志,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凡是不符合这些特征的,就不是代理。4 .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4.1 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既然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因此代理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代理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律规定、一定权力机关指定。根据不同清况,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4.1.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

8、权而产生代理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能发生授权的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委任,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其受任,但不能使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委托代理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对于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关系一般就是指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接受此项委托的协议。所以,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有共同意思表示,委托合同就成立。委托合同中如没有明确具体表示授权的内容,那么还必须由委托人再进行授权行为,代理关系才能成

9、立。比如,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除了和律师顾问处订立委托合同外,还必须由当事人发给律师代理诉讼的受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律师凭受权委托书才能出庭代理诉讼。但是,在有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已明确表示了授予具体的代理权,那就不必再进行授权行为”的手续。委托合同成立后,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只有在委托人特别授权,或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能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才可以将所受托任务转托第三人再代理(或称代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对再代理人(或称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再代理人直接和被代理人发生关系,他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限范围

10、如不明确时,一般认为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良行为代理人可以做的,但处分行为不能做。比如,甲委托乙出卖一块手表,乙在出卖前发现表的某个零件坏了,给它修配好,这是保存行为,可以做的;在出卖前乙暂时戴了几天,这是利用行为,也是允许的;乙在出卖前把表去镀亮一些,以增加其价值,这是改良行为也是可以的。但如甲把表赠送给人,这是处分行为,是不能做的。关于保存行为和利用行为也要考虑到被代理人的利益,不能使其蒙受不利。比如,甲委托乙代将房屋出租,在没有出租前乙自己暂时住在屋内看管房屋,这是可以的,但如乙让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亲戚住在屋内治病,影响房屋的出租,那是不允许的。被代理人委托两个以上的代理人,进行经济法律行

11、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各代理人都独立有代理权,这叫集合代理:另一种是被代理人要几个代理人共同去做某件事,这叫共同代理。共同代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问另有约定,每个代理人才可以单独行动,否则即构成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其活动内容可分三种情况: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这称一次委托;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这称特别委托;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事务及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这称总委托。委托人应支付处理所委托事务的一切必要费用,而且受托人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蒙受损害时,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书应具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

12、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的日期,并且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在执行中因无所依据而发生争议。4.1.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委托的,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加以确定的代理。比如,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重大生理缺陷的人,山他们的父母作法定代理人。父母可以代理他们参加经济法律活动,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产生的根据,便是父母和子女问、夫妻问的亲属关系的存在,是由法律规定的。另外,如工会组织在保护其成员的

13、合法权益时,为其成员的法定代理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对单位行政和职工在完成生产计划、吸收职工参加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工时休假、劳动纪律、奖励惩处等方面双方应尽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产生这种代理的根据,便是工会和会员关系的存在。4.1.3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比如,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当事人,指定其代理人。被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指定的人,如无正当理山,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4.2 代理权的消灭代理因以下情况而终止:4.2.1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任务已经完成。4.2.2 被代理人取消委

14、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或指定代理的机关取消指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委托代理,这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不必得到对方同意即可成立。4.2.3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是以互相信任或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作为基础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权即随之消灭。代理权不能由死亡者的继承人继承。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时,代理人不能继续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如果是委托代理,则代理人不能继续行使代理权。如果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则不发生此问题。4.2.4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解散。法人的消灭,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一方已不再存在,代理权当然也就消灭了。4.2.5 被

15、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确定代理的目的是因为他们缺乏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协助他们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成年或精神病患者恢复健康后,他们已经可以亲自进行法律行为,原来设定的法定代理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就可使法定代理终止。4.2.6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消失。如,工会会员退会,H会就不能再作为他的代理人。5 .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现代理5.1 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就是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5.

16、1.1 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比如,某人委托代理人出卖一批货物,结果代理人自己购买。这就容易使代理人从巾渔利,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这叫自己代理,是法律不允许的。5.1.2 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比如,代理人既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订立同一个买卖合同。又如同一个诉讼案件,某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叫双方代理,也是法律禁止的。5.1.3 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使被代理人蒙爱不利,这是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比如,甲委托丙出卖一所房屋,丙却与买主乙串通,故意把房价压低。这种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5.2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17、,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无权代理三种情况:5.2.1 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5.2.2 代理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5.2.3 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但在有的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付无权代理行为有承认权,即追认权。被

18、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行为。行使承认权不必得到相付人的同意。被代理人还有拒绝权,拒绝就意味着放弃承认权。但被代理人如果已先表示了承认,就不能再拒绝;如果已表示了拒绝,就不能再承认。因为承认权和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果被代理人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部分或拒绝一部分,其法律后果要看行为客体可分不可分和相对人的意思而定。如果客体可分,相对人也同意,则可以。否则,就不可以。比如,甲未受乙的合法委托代乙向丙购进电冰箱一只,洗衣机一部。乙现在表示只耍洗衣机,如相对人丙没有意见,那么无权代理

19、行为的另一部分,就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不能对乙生效。这种情况,丙如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甲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问他承认还是拒绝,并限期答复。如果被代理人不在限期内答复,就视作拒绝,他就不能再承认。相对人也有撤回权,就是撤回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经承认,相对人就不得再撤回;如果相对人已经行使撤回权,被代理人也不能再承认。5.3 表现代理表现代理,是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误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经济法律行为。表现代理是属于无权代理的性质,但和一般的无权代理有所区别。山于本人与“代理人

20、,之间有一定关系,为了保护相对人(即第三人)的利益,本人要负授权人的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表现代理有三种情况:5.3.1 本人的明示或默示由于本人的行为曾表示过以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虽没有正式授予;或本人已知无权代理人表示为他的代理人而不反对。比如,甲以乙的名义购进一批货,乙并不反对。5.3.2 代理权已撤回或消灭代理权已撤回或消灭后,第三人不知情,仍与原代理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第三人仍可向本人主张权利。5.3.3 代理权的限制代理人就权限以外的事项与第三人进行经济法律行为,即越权行为,但第三人不知情。比如,甲委托乙购买一千吨煤,而乙购进一万吨。第三人对于本人,仍可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后两种情况,也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至于第三人究竟知道不知道,应由本人负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反证,就推定其不知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