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48338 上传时间:2024-03-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贷款。第三条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

2、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和授权业务,并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市外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五条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借款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

3、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为所购(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六)新购商品房的楼盘必须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的楼盘;(七)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八)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九)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第六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一)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父母、成年子女的,共同借款人应为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房屋共

4、有权人。(二)共同借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对公积金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三)所购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规定:(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至结清房款前提出申请;(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至过户交易完成前提出申请;(三)国有出让土地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所建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权证所列日期为准)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四)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在取得建房批文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

6、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按户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贷款额度定额。(三)不高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的贷款限额;(四)贷款额与首付额之和不高于房屋总价款;(五)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屋总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用作抵押物的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第十二条住

7、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中定额标准,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研究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借款人须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或建造的自住住房,设定全额抵押,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公积金

8、管理部门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者保证。第十五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第十八条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借款人就住房公

9、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业务受理网点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人原因。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第十九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的申贷资格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有保证担保的,还需保证担保人四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住房公积

10、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提供抵押登记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人或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住房抵押变更登记,将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第二十二条对已落实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

11、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期间不得更改。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七章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

12、,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抵押物应以同一顺位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第二十九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率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利率执行。第三十一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到期期限应当一致,风险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按各自贷款金额(或余额)承担。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受托银行保管,直至贷款全部结清。第三十三条在组合贷款本息还清之前,若发生抵押房屋处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

13、与受托银行按组合贷款余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受偿。第三十四条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已向公积金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五条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年限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六条在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内,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提出变更申请,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三十七条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

14、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变更;(二)抵押人变更;(三)抵押物变更;(四)借款期限变更;(五)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解除抵押权利,借款合同终止。第九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四十条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第十章监督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管理部门贷款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和审计等部门

15、、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第四十二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银行经办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履行缴存义务;(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出现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三)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