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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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备注1生态环境信息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2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

2、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3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H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IV、V类

3、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3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H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IV、V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科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

4、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3 .突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5i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

5、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7:品牌创建行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联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方六五环境日活动,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基层特别是落后地区提升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指南或实施办法等,规范化、机制化、项目化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学校、企业、社区、环保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各界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3.安徽省环

6、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6协助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2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7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

7、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3.“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六)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生态文明宣传方式方法。打造线下宣教新媒介。用好书籍、报刊、广播、影视等传统大众传媒,制作刊播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户外、交通工具等张贴悬挂展示标语口号、宣传挂图,生动形象地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8负责本辖区省级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推荐和业喙指导等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

8、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2 .“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8:全民教育行动3.教育场馆建设: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面向公众开放,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皖办发(2020)24号)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中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9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1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2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

10、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3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10协助处置危险废杨菲法倾倒事件1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2 .市、县生杰环境部门“三定”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圉体废生态环境合执法支队11辐射环保投诉监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

1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科12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

12、,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 .放射强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科13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13、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3 .安徽省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4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

14、环境监控中心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3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

15、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4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控中心15空气质量日报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

16、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市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16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

17、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4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17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18、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18委托性监测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19、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3 .根据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19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

20、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2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号)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3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20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21、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3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

22、7)42号)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鉴定评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2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

23、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4 .司法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决字(2018)第597号)批准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振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2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1 .国务

24、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

25、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4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5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9)662号)

26、: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系统的、上一年度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法制科23“12345”热线服务(生态环境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27、。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获法妥队24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

28、人给予奖励。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6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以亲文队25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29、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蕨物的;(三)将未完全拆解

30、、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市

31、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26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三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生态环境科27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2、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科28中高考期间禁噪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宿动:(一)车间(中牟十二点全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主意六点)右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3、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

34、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扰法妥队29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可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CZo自然生态保护科30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

35、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监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

36、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32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公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37、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生态环境科3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核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爆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34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

38、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爆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3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调查报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爆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3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中华

39、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40、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科38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

41、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服务科39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蓝收客案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

42、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1)30号)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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