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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
2、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第五条【尽职免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探索实践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各类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
3、法定义务,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七条【企业家精神】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发展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第八条【融入大湾区】积极融湾融圈,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都市圈建设,强化与深圳都市圈在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规划、规则、机制对接衔接。积极探索欠发达革命老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协同发展、差异化发展经验,推进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助力汕尾全市域、全方位融入“双区”。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市场准入】市、区(县)人
4、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第十条【产业引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培育各类优质企业,持续增强海洋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主
5、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支持。第十一条【企业开办】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主体开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全面实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一个环节、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窗通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推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备案)登记与其他涉企事项变更联动办理,提升办事便利度。第十二条【市场主体退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
6、出机制,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并联办理相关事项。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
7、心的建设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落实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不得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者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鼓励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第十四条【公用服务保障】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公开透明的标准化服务,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降低
8、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第十五条【规范收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禁止违规收费。第十六条【土地空间供给】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
9、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有效投资协议。第十七条【用工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提供人才引进、用工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指引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解决用工问题,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健全技能人
10、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建立健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长效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等级评定,加强评价结果公开运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第十八条【金融支持】推动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息高效精准对接机制,为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利,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
11、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第十九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办理等领域以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信用报告互认,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第二十条【便利企业经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
12、海关等事项的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以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供应链响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
13、服务。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O第二十三【协会商会】鼓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技能培训、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政务体系标准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代办
14、体系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审批代办等政务服务。鼓励在市场主体集聚、政务服务需求量大的产业载体、商务楼宇等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条【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且申请人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条件、办理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服务
15、】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目录,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制定审批流程图,简化审批手续,推动相关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优化工程项目服务,以市民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
16、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第二十八条【企业直联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等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有关主管
17、部门应当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第四章数字政府第三十条【数字政府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通过数字化治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政府治理“一网统管”,加快政府运行“一网协同”,推进“三网融合”,全面构建“善美智治、整体联动”的数字政府业务体系。第三十一条【机构设置】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
18、负责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改革,统筹规划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等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业务办理、数据平台、数据应用等标准,对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标准化管理,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安全规范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第三十二条【数字平台应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门户和市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治理工具和数据服务,整合市场主体办事的应用、网站、移动端等,提升涉企“指尖办”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有关
19、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第三十三条【数字场景应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生产生活、交通出行、城市治理等各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第三十四条【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汇集至
20、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并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计算市场主体需求与优惠政策的匹配度,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直接推送相关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快速办理。第三十五条【创新支付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化转型,拓展数字支付应用场景,推广移动支付、数字人民币、生物识别支付等数字支付手段,促进数字支付方式互联互通。第三十六条【推广电子凭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发放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健全电子证照库,归集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有关部门应当推
21、进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纸质证照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第三十七条【完善数字化服务设施】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应当完善政务服务数字化的配套设施设备,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并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鼓励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延时办理和节假日办理等便利化服务。第三十八条【优化税收服务】完善税收智能知识库,提高线上线下咨询能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简化跨省异地缴费流程,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税等便民应用场景落地落实。依托数据支撑平台,通过乐企直联服务,为财务软件提供便捷的连接通道,实现企业端关键数据一键
22、导入。第三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改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推动网上服务平台与实体大厅融合发展,构建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服务体系。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施不动产登记与供电、供水、燃气、宽带、有线电视等民生服务联办,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强化不动产登记与纳税、金融等领域的衔接协同,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四十条【政府诚信履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
23、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第四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
24、政策措施。第四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四十三条【规范监管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依法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四十四条【解决商业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与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诉讼解决机制,积
25、极参与商事纠纷化解,指导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调解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第四十五条【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确需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第四十六条【提
26、高审判质效】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加大电子送达力度、深化繁简分流改革,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变更的规定,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第四十七条【破产处置】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和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费用保障、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27、。第四十八条【执法普法】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力口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氛围。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第四十九条【规则衔接】推动公证、仲裁行业积极参与港澳法律服务,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与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布局,推动与大湾区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深度交流合作。积极培育高素质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国际商事调解能力。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