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和投资者购买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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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和投资者购买注意事项作者:孔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01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因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在第72条至78条中对于适当性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包括适当性义务的概念、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数额和免责事由等。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等关于适当性义务方面的不足;也为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标准提供

2、了一定参考,明确了该类纠纷的裁判说理依据,解决了一部分法院审理中的难题。但对于投资者来说,仍然有必要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机构应当尽到哪些提示告知义务以及作为投资者自身应当注意的事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在己经产生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力求挽回或减少损失,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对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中的适当性义务以及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02什么是适当性义务?根据九民纪要中第72条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

3、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说,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1、了解客户: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状况、收入情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必要信息。2、了解产品:产品特征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其专业能力,全面了解金融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投向、资金使用目的、增信

4、措施、履行期限、实际收益及主要风险等,并如实告知投资者。3、适当推荐义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在了解客户和金融产品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匹配原则推荐合适的金融理财产品,合理约束投资者购买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产品。4、如实说明告知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投资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金融机构在产品推荐及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投资者作出解释说明,不虚假宣传和误导、欺诈投资者,在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提醒告知。03投资者购买注意事项在笔者检索了多个适当性义务纠纷的相关案例,发现金融机构的部分理财顾问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因盲目追求业绩,对于

5、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普遍流于形式,只求表面合规,并未根据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实质上落实适当性义务,也并未秉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而是向投资者推荐各种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产品。在产品产生亏损后,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成本和难度非常高。因“适当性义务”采用了“适当性”的词语,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负有何种适当性义务以及履行适当性义务过程中,时常难以直接找到客观标准,而不得不更多偏向于形式化审查。大部分的裁判结果显示,在金融机构没有明确过错的情况下,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请求全额赔偿本息损失的主张难以到支持,即使金融机构存在一定过错,大部分投资者也仅能获得部分赔偿。以下案例供参考:【案例(2022)湘0

6、6民终1323号:王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XX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支持原告王某的10%赔偿请求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某行岳阳XX路支行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某行岳阳XX路支行无法提交销售过程中相关“双录”资料,尚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本人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此前有过多次投资理财经验,作为有一定投资认知水

7、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当知晓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行为之效力及相关市场投资风险。结合上述因素,考虑到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变化和波动所致,并非某行岳阳XX路支行的代理行为导致,对本案损失数额之认定应考虑双方情况和过错后予以划分责任,故王某应对自己投资之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案例二】(2017)苏01民终8973号:戴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XX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裁判结果:某银行XX支行赔偿戴某总损失的30%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某银行XX支行的推介行为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的问题,某银行XX支行作为案涉产品的代销人,与案涉产品管理人、投资人存在两重关系,除了积极寻找合适的投资人外

8、,应当秉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根据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善尽适当性义务,即衡量某银行X支行是否尽到适当告知义务的标准并非仅仅考量其是否形式上履行了给予客户告知文件、要求客户签名、填写风险测评表等程序,而是否通过前述程序真实地核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依照客户的实际情况善意作出适当告知。本案中,某银行XX支行的销售人员出于自己对市场行情的误判,在推介活动中一味放大产品的盈利可能、强调市场继续上涨的趋势,对戴某盈利冲动有助长作用,对于戴某的损失产生也具有一定作用。衡量双方各自的过错,某银行XX支行也应对戴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以不超过总损失的30%为宜。【案例三】(2017)辽02民终3115号:汤

9、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结果:未支持原告汤某的主张法院裁判认为:汤某提交的其与理财顾问聂某、支行行长的谈话录音,聂某并未明确承认其曾实施过欺骗上诉人该基金可保本的行为。汤某对其所主张的前述事实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汤某有多次在被聂某处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经历,系理财顾问聂某的老客户,双方关系较为熟悉,且在购买案涉基金前已做过风险评估,因而减化风险揭示程序对汤某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由此一审法院认定聂某己向汤某充分履行投资风险义务并无不当。汤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多次在聂某处购买基金

10、和理财产品,理应认识到投资理财的风险,无论其基于对理财顾问聂某的信赖,还是因为个人的疏忽而未对本案所涉的三次风险评估进行有效的把控,其提供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以及对纸质测评结果签字的行为,均代表着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认可。由于汤某在聂某处所认购“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未超过其2015年2月4日通过网银所评估的“风险等级五级、高风险”等级。据此,汤某关于三次风险评估均未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财顾问聂某超越上诉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为其推介不适合理财产品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案例,笔者总结了以下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注意事项,以供投资者参考。1、在进行风险能力测

11、评时,应当充分了解每一个问题和选项的内容及其含义,对于年龄较大的投资者,建议由具有一定投资理财经验的年轻家属陪同,避免由理财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而产生与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结果。2、投资者无论购买哪类理财产品,都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对于该产品的投向、期限、运作模式、投资风险,木金及收益的保隙情况、是否有公开的渠道定期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充分介绍,并且尽可能留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3、对于各类自己不熟悉的理财产品应当理性看待、保持清醒,切不可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投资风险,尽量购买与自己风险测评结果相匹配甚至低于该测评结果的产品。4、对于投资金融产品进行高、中

12、、低风险的合理配置,对于大金额的单一品种的理财产品应当谨慎购买,避免因产品集中度过高而产生风险,购买前应当给自己留定的冷静期充分考虑,并且可以从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后再作投资决策。04结语金融市场日渐繁荣,金融理财产品种类丰富,给投资者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风险。适当性义务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方式,虽然有效地约束了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投资者仍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追求收益。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http:W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金茂所”)于1988年12月24日在上海正式成立,是一家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大规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金茂所拥有律师和辅助人员逾百位,现有一级律师两位、高级职称律师七位,并拥有大批专业特长的资深律师,众多律师曾在海外留学或者在国际性法律事务所工作。金茂所业务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外商投资与公司、基础设施与房地产、环境资源与能源、医疗健康与安全、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劳动和人力资源、海事海商和物流、两岸法律事务、国际国内争议解决十大板块,基本覆盖了业内各个重要的法律领域。金茂所总部位于上海,在香港、江苏昆山设有分所,并与日本东京岩田合同法律事务所等建立联盟。自创建以来,金茂所与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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