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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委托管理,满足投标承诺,实现合同目标,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同价在5亿元以下的铁路工程项目,根据纲要委托子(分)公司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第三条委托管理项目如需专业分包,应优先选择公司内部单位,分包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如选择外部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合同必须经工程管理部审核,报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签订。第四条委托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的考评工作由公司组织,子(分)公司参加,执行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办法。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委托子(分)公司组织施工管理的项目。第二章委托管理程序第六条公司经营开发部在工程项目中标后5
2、日内,向工程管理部提供项目投标书、中标书等有关资料。在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向工程管理部移交一份合同复印件。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子(分)公司的施工能力、特点,提出该项目受委托建议施工单位名单,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八条劳动人事部按投标承诺和公司的委托意见下达设立工程项目组织机构文件。受委托单位根据此文件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班子及成员后,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九条公司与受委托的施工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范本见附件),并建立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
3、人等内容的铁路项目委托管理台帐。第十条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报价和现场实际情况,测算上缴公司总包收益系数(基数为中标价),报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第十一条公司总包收益以验工计价的形式上缴,每季按对业主验工计价的总额和确定的总包收益系数计算,直到验足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额度。第十二条上缴资金的方式公司采取“日常逐笔预收,年末清算”的方式收缴总包收益,具体操作流程为:项目部应在收到甲方每一笔拨现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该笔拨款,乘以确定的总包收益比例计算的金额,及时汇缴到公司指定的账户。年末,公司根据验工计价应上缴额清算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对子(分)公司年度考核依据。未下达总包收益比例(或暂未与公司
4、签订合同)的委托管理项目暂按每一笔拨现款的5%上缴。第十三条委托管理项目不按公司要求上缴总包收益,公司有权收回资金管理权。第十四条受委托的子(分)公司,代表公司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委托项目自施工准备至保修期满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效益、质量信誉评价等负全责。第十五条公司按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规定,对委托项目进行监控管理和考评。受委托单位每月30日向工程管理部汇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过程中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第十六条委托项目的管理策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按国家及企业的
5、要求进行编制、审核、评审、审批,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三章奖罚第十七条项目实现以下目标,公司将对被委托单位进行奖励:一、在质量信誉评价中达到公司的奖励标准,公司对子(分)公司进行奖励。二、工程获得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后,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单位进行奖励。第十八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被委托单位进行处罚:一、因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受到业主或监理书面批评并通报公司达三次,或因协作队伍管理、对外协调关系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时,被委托单位的总经理必须到公司交班,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罚款5000元-IooOO元,同时被委托单位对其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二、出现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按公司有关办法对其处罚,同时自事故发生起半年内禁止使用公司资质。三、因管理不善,擅用“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被委托单位总经理处罚,并责成被委托单位对其项目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