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4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4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2022年12月14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
2、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储存、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投放、储存、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县(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二)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三)制定餐厨废弃物投放、储存、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指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
3、物监督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二)公安机关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车辆的违法行为;以及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从事生产、经营,导致破坏环境与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等单位(经营户)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依法查处销售、购买、使用“地沟油”和用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区、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规
4、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五)城乡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向污水管道、河道违规倾倒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机关事务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餐厨废弃物投放、储存、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义务。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支持。第七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倡导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九条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
6、、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第十条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分类储存和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7、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五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与其签订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第十
8、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取得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时间、收集地点、收集种类、收集数量等内容,并将协议报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餐厨废弃物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三)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应当妥善保管,定点规范摆放,定期清洁,保证外观完好、整洁密闭,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四)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配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工作;(五)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六)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采取防臭、防流失
9、、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七)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八)定期向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九)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标识统一、标准规范的专用收集容器,作为存放餐厨废弃物的专用设施;(二)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密闭收运至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三)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不得往餐厨废弃物中掺水;(四)
10、配备相应数量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运输车辆,按规定统一喷涂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标识标志,收运车辆必须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五)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视频监控和数据无线传输设备等监管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改装、损毁;作业过程数据实时接入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六)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过程中文明作业,保持车辆和作业区环境整洁;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七)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报送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餐厨废弃
11、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配备与服务区域处置需求相适应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持续稳定良好运行;(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三)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防止二次污染,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四)不得接收、处置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送的餐厨废弃物;(五)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
12、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六)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报送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七)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八)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处置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九)保证监管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改装、损毁;监管设施设备
13、运行数据应当实时接入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H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和收集运输、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实行联单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测统计数据向社会公
14、布。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注明的相关内容,同时建立电子文档,纸质联单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电子联单文档应当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定期会同同级有关部门通过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考核评价。第
15、二十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加工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储存、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负责查处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
16、及时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开始之日6个月前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违
17、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要求对收集容器定点规范摆放,定期清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将非餐厨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往餐厨废弃物中掺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擅自停用、拆除、改装、损毁监管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
18、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的;(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对违反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储存、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企业及处置企业的违法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