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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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篇1答辩人:张,女,I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路3号B附楼IxAo被答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年X月2X日起至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2、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

2、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

3、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l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

4、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

5、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

6、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

7、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广州市物价局于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

8、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

9、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L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即在1.45至1.XX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I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

10、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四、答辩人实际上己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

11、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l年5月起至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己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

12、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己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张代理人:于、余X年XX月XX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篇2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因诉我单位一案,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篇3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答辩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纠

13、纷一案做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年月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

14、起诉状中称其于年月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120.62358万元,而年月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50.7064万元,差距为430.08282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59.966665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

15、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346.7064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年月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二)年月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

16、,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84.5210万元。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

17、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答辩人与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此致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附:答辩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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