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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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或“12345”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安

2、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有效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奖励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内容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已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正依法调查处理以及已经办结的。(三)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

3、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已经整改完毕或正在整改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第六条举报核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核查”的原则。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热线电话接到举报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甄别和分转,有关部门接到转办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确定受理举

4、报转办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采取消除事故隐患措施。第七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谁核查、谁奖励”的原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高奖励30万兀O第八条有关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在举报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受理核查、隐患处置、奖励发放等情况录入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对举报受理闭环管理。举报人可通过平台跟踪举报办理进度。第十条有关部

5、门要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核查后据实列支,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处置流程、平台应用、举报渠道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和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网站、抖音、印发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和方式组织开展举报奖励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安全格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便于公众知晓的举报奖励事项简易版本。第十四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L吉林省安林生产举报奖励公行牌样式2.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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