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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是指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在其排污权储备量无法满足行业产业短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指标的活动。第四条调剂取得的工
2、业、农业、服务业及火电行业排污权原则上在本行业内进行出让交易。第二章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第五条各地级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拟开展的储备排污权置换,需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置换指标及比例由地级市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自治区优先培育发展的重大、重点扶持产业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以及积极将可交易排污权投放市场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等,在采取现有项目减排、市场交易、申购市级储备量等方式仍不能满足指标需求时,可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
3、,单项目单指标划拨量不超过总需求量的50%,火电行业划拨量不设限制,按需划拨。第七条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通过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的排污权指标。第三章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笫八条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重点支持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落地建设,并优先划拨给交易活跃、短期内有重大项目落地需求的地区。第九条各地级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1)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2)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3)被实行区域限批的;(征求环评处意见)(4)其他依法依规不能划拨的情形。第十条排污单位和新(改、
4、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让划拨到所在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治理任务的;(3)被列入地级市(含)以上重点污染整治或者被实行区域限批地区的企业;(4)上一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评为红色或黄色的;(5)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6)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批复(备案);(7)未依法足额缴纳环境税等其他税费的;(8)其他依法依规不能交易的情形。第十一条各地级市申请划拨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的,由综合处会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水生态环境处、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等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条
5、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报请生态环境厅厅务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以生态环境厅文件予以批复划拨,并抄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划拨给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其出让收入按照归口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生态环境厅综合处负责组织对地级市之间排污权指标置换进行审核,并对划拨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规范排污权储备调控管理。第十四条各地级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将储备排污权置换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备,并做好台账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各地级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切实保证用于置换排污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必要时应提供减排项目清单及核算方法。第
6、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附表: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表附表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表基本信息申请地市地市储备排污权指标余量需支持的项目名称申请划拨排污权指标量条件审查地级市环境质量任务是否完成是/否未完成指标情况(大气处/水处审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完成是/否未完成指标情况(综合处审核)是否被实行区域限批是/否(环评处审核)其他依法依规不能划拨的情形具体情况(相关处室审核)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情形是/否(具体情况)(执法局审核)是否存在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治理任务的情形是
7、/否(具体情况)(大气处/水处审核)是否被列入地级市(含)以上重点污染整治或者被实行区域限批地区的企业是/否(具体情况)(大气处/水处、环评处审核)上一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具体等级(法规处审核)条件审查是否存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形是/否(执法局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是否通过批复(备案)是/否(环评处审核)是否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环境税等其他税费的情形是/否(执法局审核)是否存在其他依法依规不能交易的情形是/否(相关处室审核)最终审核意见是否划拨条件是/否(综合处确认)备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时,审查大气环境质量任务、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申请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时,审查水环境质量
8、任务、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的决策部署,畅通自治区与地级市之间、地级市与地级市之间储备排污权流通渠道,保障区域重大项目落地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两年改革,办法试行期将满,同时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发现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支持范围、支持比例等无法满足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如六盘山电厂、中卫电厂、彭阳电厂等自治区重
9、大项目建设需要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但各地市均无火电行业排污权储备量,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也已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完成,“十四五”无减排空间,按照办法单项目单指标划拨量不超过总需求量50%的规定,以上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法足量获得所需排污权指标,届时会影响项目投产。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更好发挥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节供需平衡和稳定市场的作用,有力推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意见精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序号原办法内容修改后内容修改原因1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
10、备排污权出让划拨管理,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出让划拨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对指导精神和指导文件进行修改。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和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划拨审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和自
11、治区级储备排祷权指标出讪划拨审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指标调剂包括地级市之间指标置换和自治区划拨两种形式,为避免引起歧义,删除“出让划拨”。3第五条各地级市应加强政府储备排污权管理,健全储备出让调控机制,储备适量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需(删除本条)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相关要求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中求,推动区域重点产业健康发展。进行规定,本办法只对调剂行为进行规定。4第六条各地级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拟开展的储备排污权置换,需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
12、后,方可实施。排污权指标置换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第五条各地级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拟开展的储备排污权置换,需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置换指标及比例由地级市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增加了具体置换指标由地级市之间自行协商确定。5第七条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以及自治区、国家重大项目,在采取现有项目减排、市场交易、申购市级储备量等方式仍不能满足指标需求时,可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单项目单指标出让量不超过总需求量的50%。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自治区优
13、先培育发展的重大、重点扶持产业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以及积极将可交易排污权投放市场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在采取现有项目减排、市场交易、申购市级储备量等方式仍不能满足指标需求时,可由项适当扩大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的支持范围,同时考虑到火电行业的特殊性,火电项目排污权指标划拨不设比例限制,按需划拨。目所在地级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单项目单指标相展划拨量不超过总需求量的50%,火电行业划拨量不设限制,可按需划拨。6第八条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通过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第七条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14、地区,本年度不得通过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的排污权指标。明确调剂限制的年限要求;规范排污权指标表述。7第三章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出让审查第三章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辿审查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至地市后,由地市与排污单位进行交易,为避免歧义,删除出让。8第十一条各地级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Q(1)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3)被实行区域限批的;第九条各地级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1)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2)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明确审查条件的年限要求。(4)其他依法依规不能划
15、拨的情形。(3)被实行区域限批的;(4)其他依法依规不能划拨的情形。9第十条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让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第十条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让划拨到所在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间的;(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治理任务的;“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不再下达至企业,考虑到部分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任务如超低排放改造,因此将总量削减任务修改为污染物治理任务10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申购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的,由综合处会同环境影响
16、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等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条件审查Q审查通过的,报请生态环境厅厅务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交易。删除本条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由地级市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划拨相应至地市,由地市与排污单位进行交易,不存在排污单位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并进行交易的情形。11第十八条各地级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将储备排污权置换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备,录入排污权交易综合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六条各地级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将储备排污权置换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备,并做好台账动态管理。排污权综合管理平台尚未建成,目前建立台账即可,建成后通过平台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置换过程不涉及企业权益,不宜主动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