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会员及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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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会员及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组织管理,促进各社团专业委员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团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鄂州市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由鄂州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会办”)统一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并经鄂州市民政局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三条社团实行会员制。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四条社团各专业委员会可发展本专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负责发展本单位个人会员。第五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

2、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身体健康,拥护社团章程,自愿加入社团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管理、教学、科研的人员,可申请成为该社团会员。第六条热心参加社团活动,支持社团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团、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自愿加入社团的,可申请成为相关社团单位会员。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纸质申请表,缴纳个人会员会费。(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提交纸质申请,并附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缴纳单位会员会费。第八条个人会

3、员享有下列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有对所属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 .享有参与各级、各类评先、评优的权利;4 .享有获取社团相关信息的权利;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被选举为所属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秘书、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权利;(二)优先推荐成为国家、省级卫生健康类社团理事、委员候选人及专家库成员;(三)享有优先参与各级、各类评先、评优的权利;(四)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评奖及推荐;(五)享有向所属社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提案的权利。第十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推荐委员、理事、先进的权利;(二)享有社团给予信

4、息咨询和学术支持的权利;(三)享有对所属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享有与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团章程,支持社团事业发展,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二)执行社团及其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三)按期缴纳年度会费;(四)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二条会员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社团任职一并取消。第三章专业委员会管理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是各社团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按其所属社团章程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对专业委员会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督导、检查和考

5、核。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团结和组织本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方针政策。(二)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对社团主办的学术期刊进行编审及学术指导。(三)在社团的统筹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承担有关学术咨询、项目评估、标准制定、评审评价等学术性、技术性、规范性工作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和医学科学发展建议。(四)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各类培训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Q(五)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普宣传、科技下乡等工作。关心、帮助基

6、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帮扶,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六)发展并团结会员,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培养、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O(七)表扬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八)遵守社团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完成社团交办的工作任务O(九)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一)本专业已形成独立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学科体系,有2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形成独立的科室,其学科领域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从事本学科的专业队伍,并有对本专业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有凝聚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社团

7、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三)具有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的能力。(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学发展及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五)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与已成立相近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重叠率不得超过30%o第十六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由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该学科学术带头人提议,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该学科专业技术人员附议(其中至少3人来自不同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提议人及附议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提议人提交成立专业委员会的书面申请,需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趋势,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工作计划等,由市学会办审核,经社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

8、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Q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在经批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提议人和附议人拟定,报市学会办审核Q委员分布不宜过分集中,应当体现地区、单位和各专业的广泛参与性。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专业委员会开展各类活动,须报所属社团负责人审核,由市学会办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秘书12名。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名,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广的专业委员会,可以酌情增加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o专业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

9、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市学会办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条件:(一)委员任职条件:1.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2 .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社团会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酌情降低技术职称要求。3 .任期内缺席社团各类活动累计2次及以上者,不予推荐。4 .受到刑事处罚或发生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在影响期内不予推荐。5 .在同一社团的专业委员会任职不得超过2个。(二)常务委员任职条件: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2 .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正、副

10、主任委员任职条件:1.主任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主任委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3 .近三年未发生医疗事故。4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推荐:所在学科为国家、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医学中心,个人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在国家级、省级卫生健康类社团担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者。5 .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在同一社团内其他专业委员会兼任正、副主任委员职务。6 .主任委员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第二H一条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职责:(一)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职责:1.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

11、本届工作报告。7 .申报卫生健康类社团学术类继教项目。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各类培训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8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对社团主办的学术期刊进行编审及学术指导。9 .在社团的统筹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承担有关学术咨询、项目评估、标准制定、评审评价等学术性、技术性、规范性工作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和医学科学发展建议。10 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普宣传、科技下乡等工作。关心、帮助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帮扶,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

12、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1 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卫生科技人才,发展并团结会员,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O12 完成社团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二)秘书职责:1.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协调与联系工作。2 .负责专业委员会各类活动的筹备、组织及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撰写各类会议纪要Q3 .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对本届有突出贡献的正、副主任委员可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或技术顾问,任期一届,不可连任。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换届程序:(一)本届委员会负责拟定下一届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报市学会办审核通过后开展推荐工作。(二)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拟定新一届委员

13、会组成人员建议方案,经市学会办审核,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四)会后7日内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委员会工作职责、存档资料、会议记录等,确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会后15天内由所属社团正式行文,公布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一年不开展活动,市学会办可责令所属社团对该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委员因故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调离本市的,取消委员资格,本届不另行增补。特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Q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Q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一律不得以社团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各类活动Q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学会办通过抽查、现场核查或反馈调查等方式对会议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九条会议举办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专业委员会,市学会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涉及违法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鄂州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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