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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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2、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六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3、合理利用的要求;(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第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

4、和社会申报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

5、术经济政策;(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第十二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

6、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Xo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五条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

7、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第十七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第十九条地方

8、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二十条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二

9、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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