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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1999-12-15I编辑:enablesite|【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3、。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
4、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及采取措施。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各地环保、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999年11月15日之前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集中查处批严重违法、噪声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各地应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时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应充分发挥新闻典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请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