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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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

2、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五条财政投资在限额(市本级限额为100万元;各县(市、区)限额自行确定)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在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最高限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复核。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五)需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

3、或专项资金。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一)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且达到评审限额的审核;(三)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四)其他。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第九条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年同级财政专项预算,不得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是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调整项目预算、组织招投标实施、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

4、、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组织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职责。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责:(一)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

5、审工作机制,做到应审尽审。(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三)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的完整。(四)负责申报评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五)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及被评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职责:(一)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

6、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永久性责任。(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按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五)按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职责。(七)其他委托方式,参照本条款执行。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开标前二十日将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按要求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现场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拒绝、隐

7、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职责。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组织评审。(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出具评审报告。(三)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执行,确保项目实施。(四)评审资料归档。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

8、、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第十七条实施项目评审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超预算增加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事项,必须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应评审而不评审,不配合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未按评审意见实施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投资浪费或较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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