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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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综合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扩能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变更)安全生产许可

2、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范围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回风井出煤或开采回风巷上部“帽子煤”的;(二)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三

3、)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四)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五)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六)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七)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八)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九)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区时未将所有受水害威胁人员撤至安

4、全地点的;(十)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七)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擅自降低矿井瓦

5、斯等级进行管理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81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达标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九)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

6、制防突专项设计的。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一)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者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的;(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四)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五)开采容易自燃和

7、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六)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细则)不严格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矿井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四)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未编制

8、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或者防治水图件的。九、爆炸材料管理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一)运输、储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处置废弃爆炸材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三)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四)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六)存在采掘工作面

9、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或者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km,未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的;(二)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三)井下皮带运输未按规定设置综合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四)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五)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的。十一、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到位的(一

10、)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二)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或者装设负荷定量器的;(三)违规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四)井下供电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五)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者在用防爆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二、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或煤矿兼职救护队配备、管理及救护装备维护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

11、、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三、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以及矿用安全仪器仪表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五)采用不能保证至少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12、(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布置的;(七)巷道采用木支护或混凝土棚支护的。十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三)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或新入井作业人员四个月内无师傅带领上岗作业的。十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的;(四)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的;(五)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六)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七)煤矿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两班交叉作业的;(八)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九)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未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未定期组织重大风险管控效果评价分析的;(十)不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重大灾害(事故)防治、事故预警信息处置、密闭(栅栏)管理、火工品管理、采煤工艺管理、标准化动态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和指令的;(十一)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仍然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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