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加大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力度,促进我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用于推动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扩大有效投资的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
2、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经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申请奖补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林地、损害成员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五条奖补标准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生产经营单位,按认定上年度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有加工产业的省级示范基地生产经营单位,年产值300万元以上,项目用工不低
3、于15人,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上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认定上年度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建设、增量扩产、技术培训、品牌创建、产品研发、产品营销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经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型奖补。第六条申报材料1.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2.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3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需包含连续经营情况、年产值情况、上一年度的投入资金情况。以及银行流水、交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连续经营两年
4、(含)以上的材料、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相关投资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5 .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应包含预计使用奖补资金的项目内容、任务量、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6 .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拨付,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第九条申报主体对奖补资金申报和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第十条工作程序
5、(一)申请。省林业局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初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林业局。(三)审定。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审,提出拟奖补的单位和奖励额度,并按相关程序审定。奖补审核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或“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四)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
6、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后安排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第四章绩效与监管第十一条绩效管理分工(一)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绩效运行监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负责奖补资金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管理。(二)省财政厅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指导。第十二条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第十三条获得奖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