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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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制定强制性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二)有利于科

2、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转化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四条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修)订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3、、复审和监督检查;(四)组织和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笫六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笫七条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地方标准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标准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按照社会团体自愿原则,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地方标准转化:(一)符合地方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需要在有关行政区域内推广

4、实施;(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四)自愿版权归属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九条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二)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能普遍适用且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制定计划)相协调;(四)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且不属于一般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五)不应规定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合同要求;(六)不应规定行政管

5、理措施、法律责任、罚则等法规要求;(七)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已进行风险评估;(八)具备标准制定保障措施和标准实施方案;(九)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条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标准研制需要或列入有关重点工作需要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立项分计划立项和非计划立项。(一)计划立项是指省、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一定时间内(一般于二季度)公开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下达的立项计划。(二)非计划立项是指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者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需要,由省、设区的

6、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快速立项申请,及时批准的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或根据推进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需要,直接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二)标准草案(基本能达到公开征求意见);(三)一般有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必要的预研材料。(四)

7、申报标准体系的,需提供体系明细表和标准申报清单。第十四条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主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地方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调整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协调确定。技术归口单位应为提出立项申请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单位一般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8、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行业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等。第十七条拟立项的市(州)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意见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立项意见。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予以立项。第十九条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牵头起草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9、等,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承担。牵头起草单位可以对其他起草单位进行调整,牵头起草单位的调整需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起草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分析、实验和论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意见,促进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三)充分考虑技术要求实施的可行性,有必要的应通过一致性试验验证;(四)符合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有关编写规范。(五)同步起草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背景、工作简况、技术验证、征求意见及其协调处理

10、等内容,修订标准需给出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强制性标准还应当明确制定依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项目完成时限为24个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该标准项目终止。应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地方标准,制定过程可以缩短时限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地方标准计划。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计划作出变更或者终止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11、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相关地区和领域的相关方,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标准化对象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部分采纳以及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提出单位或个人进行充分沟通、说明理由,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等材料,自立项后12个月内提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12、门可以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与立项计划的符合性,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等内容。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起草单位应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一)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或公文;(二)标准送审稿;(三)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四)标准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总表;(五)技术验证等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通过组织专家组对

13、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专家组应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一般不低于5人,必要时可包含1名法律专家,不得来自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组长应由专家组专家协商推选,或由组织审查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技术审查会上每位专家的审查意见应完整记入审查会议纪要,并形成审查结论。第二十九条技术审查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的范围;(二)是否符合立项的目的和需求;(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相协调;(五)技术要求是否满足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

14、的要求;(六)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七)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规范;(八)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推荐性标准应当有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且组长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当由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审查结论终止标准项目计划,或要求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提出审查申请。再次审查不通过的,该标准项目计划终止。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查。标准技术要求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笫三十二条起草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形成标准

15、报批稿,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一)标准报批表或公文(如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二)标准报批稿;(三)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四)标准技术审查结论表;(五)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表;(六)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七)标准宣贯推广实施方案;(八)标准应用实施技术手册。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变更或者终止的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方面意见,作出计划变更或

16、者终止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批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区域协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时间与实施时间之间一般设置不少于90日的过渡期,因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亟需实施的除外。新地方标准实施后,原地方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标准发布公告,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标准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第六章标

17、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七条鼓励地方政策措施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工作。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鼓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应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等服务,积极推动地方标准实施。第三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地方标准技术交流、培训等宣传推广工作,并及时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实施情况。第三十九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标准过程中,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问题、提出建议

18、。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方标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将反馈和评估情况与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建议:(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四)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标准实施发现问题;(六)应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作出地

19、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布。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未及时复审并报送复审建议的地方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视情况予以废止。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公告废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废止。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地方标准修改单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

20、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地方标准的制定、编号、备案及实施等情况进行指导。第四十四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以及资金补助。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贵州省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需使用的配套固定格式文件在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贵州省地方

21、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一、必要性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要求,还明确了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与作用。2020年7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是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对地方标准立项程序、制修订过程、实施与监督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较好的衔接了总局规定与本省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切实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工作水平,促进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质量和

22、效率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截止2023年底,我省共发布有效地方标准1195项。试行办法实施后,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引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对地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应对标准化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地方强制性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标准实施等方面,遇到了新的问题和诉求,需要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二、编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在巩固地方标准化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适

23、当创新。并参考近3年来有关省份出台地方标准管理条例规定等。2024年开年后,标准化处将修订试行办法,发布实施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列入2024年标准化重点工作事项,按进度于一季度完成修订征求意见稿计划于年内完成修订发布工作。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八条,较试行办法章节不变,调整了部分内容,条款总数增加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和设区的市(州)两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要求以及省、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删除了标准化法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已有规定的条款,删除了市(州)级

24、不再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标准涉及必要专利、版权,以及团体标准转化地方标准的要求。第二章“标准的立项”共十一条。调整了地方标准立项的有关要求和优先立项的情况,增加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项目的提出方式,组织实施单位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立项环节审查、公示和编制项目计划的要求。第三章标准的起草”共七条。细化了标准编制说明的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终止计划的情况。增加了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起草标准应该遵循的具体原则、起草和时限要求。将地方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调整到总则部分。第四章标准的审查”共五条。细化了标准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原则,调整了部分审查

25、流程、专家组成、时间、资料提交的表述,调整或删除了部分时限要求。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共五条。完善了单位和个人对计划项目提出意见的渠道,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计划变更或者终止决定的情形。增加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区域协调标准,新老标准更迭的适用性规定。删除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的备案程序。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八条。细化了鼓励采用地方标准的情形,增加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技术交流、宣贯推广的职责,调整了地方标准应及时复审、标准修订单的提出方式。第七章“附则”共四条。增加了地方标准管理与正在同步编制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贵州省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衔接适用,以及配套固定格式文件的公开方式说明。四、补充事项省市场监管局正在组织对原贵州省地方标准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DB52/T28-2004)修订(修订名称地方标准制修订规范),拟与修订后的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协调使用,更好的指导起草单位准确把握地方标准起草的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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