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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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倡导文明风尚,对教职工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作如下规定。对象和范围(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生育住院、挂床住院不在此慰问之列)。(二)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二、慰问方式(一)住院慰问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2、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并会同工会、人事处代表学校集体前往医院看望、慰问。(二)吊唁慰问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

2、,学校主要领导前去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2、在职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3、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吊唁慰问;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集体吊唁慰问。三、慰问标准(一)住院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慰问费100O元。(二)吊唁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吊唁慰问费100O元,以学校名义送花圈;教职工配偶去世的吊唁慰问费500元,并以学校名义送花圈。四、其他规定1、除学校慰问外,二级单位不得用公款慰问。2、同一职工生病住院,一年内学校只慰问一次。3、以上慰问费,由财务处从专门经费列支。4、因学校放假、路途遥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事后可携带相关材料按标准领取慰问费。5、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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