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受依律彳泉东PKU1.AW.COM第三条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劳动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加强指导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个体工
3、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扶持与服务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培育建设各类市场、商贸街、商业网点和利用各类开发区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
4、使用的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安置、补偿。三爱武律,未来PKU1.AW.COM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商业金融机构贷款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出遇。商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提供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指导、协助解决贷款担保中的具体问题,在开户、结算、办理贴现业务和贷款凭证等方面提供服务。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所需水、电、气等,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自主
5、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以外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参股经营,租赁、承包、购买其他所有制企业,向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投资交通、水利等基础产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中介代理业务。第十四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引进科技人才,采用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个体工商户、
6、私营企业生产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第十五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加强联合,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开展外贸业务;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自营权。第十六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计算工龄。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对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类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人事、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7、员,经单位批准辞职可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从事科技开发、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第十八条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规定。原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外地个人和私营企业来我省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享受与本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等待遇。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来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集资。禁止各种摊派和强行服务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不得强行规定其采购渠道、压价购买其产品。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职能,在法律咨询、产业政策、投资方向、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服务,完善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所有的资产依法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二)在核准登记的经
9、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三)依法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用工、职工工资分配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五)依法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六)出国(境)从事商务和技术交流活动;(七)抵制、拒绝和检举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产品鉴定、质量认证、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公民和企业同等权利。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
10、组织和参加工会。私营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二)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除因受依律东博知PKU1.AW.COM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三)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生产安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四)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五)接受国
11、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商业欺诈,或者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制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产品;(三)制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制品;(四)偷税、逃税、骗税、抗税;(五)使用童工、虐待、侮辱、殴打职工,引诱、教唆、胁迫职工从事非法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合伙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不得擅自向外转让出资、抽逃资金
12、、侵占企业财产以及有其他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登记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
13、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规定,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第三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团结、教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爱国、敬业、守法,为其提供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办理出国(境)审批事项时依法需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时,可以分别由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者私营企业协会签署。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的行政
14、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并当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强行摊派、索取财物、泄露商业秘密,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集资或者摊派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全部收缴财政,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5、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或者有违反国家资源、环保、金融、社会治安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