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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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持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体系总体稳定(一)保持政策稳定。坚持中央、自治区、市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严格落实市区人民政

2、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1)56号)要求,优化调整区本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重点领域,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二)聚焦支持重点。持续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突出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比重,着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弱项,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按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二、强化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三)加强

3、项目库建设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指导各乡镇根据自治区的项目入库指南编制项目,优化管理制度,强化分级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下一年度项目入库要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入库储备项目资金规模要比当年度实施项目资金规模增加20%以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力争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对各乡镇预审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对衔接资金支持的入库项目,由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并报区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衔接资金支持的自治区、市级项

4、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四)夯实项目施工准备。要严格按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操作手册要求,加强规划编制、项目入库及实施、监测评价、资产管理等工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及勾选要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要严格落实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的公告公示要求。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对通过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同一项目,须在其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渠道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对按规定需开展可行性研

5、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程序的项目,未完成必要程序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外)。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需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五)做好项目计划实施。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当年度项目全部开工、完工率不低于95%。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在2个月内做好验收报账、台账归档等工作,项目资产登记移交及管理工作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6、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等工作。(六)规范资金项目调整。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衔接资金,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项目。各批次资金项目计划确定后要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涉及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同意后调整项目库。项目库调整时间为当年的3月、8月、10月、11月。对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审核程序办理。(七)加快资金分配下达。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7、算法实施条例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工作。本级安排衔接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不足额安排的要在当年9月底前调整预算足额安排。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八)抓紧形成实际支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支出计划,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着力提升预算执行均衡性,力争每季度末达到序时进度,当年资金原则上支出完毕(不含按规定预留的质保金)。区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及时研判,确保每年7月中旬、10月中旬预算执行率分别达到55%、80%o对采取预拨方式的项目,预拨额度不得超过衔接资金补助总额的60%,并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数额、支付条件

8、、抵扣方式等内容。年末项目实际进度未达到预拨比例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金额。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集中开展对上月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九)建立特色优势产业储备清单制度。区乡村振兴局每年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储备评估。将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发展要求、联农带农富农效果显著的产业项目清单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要加强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发展,争取更多项目纳入自治区级特色优势产业储备清单,以便争取到更多资金支持。(十)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

9、链发展。要逐年稳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20222025年分别达到55%、60%.65%、7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例;自治区衔接资金每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超过50%。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扶持,引导其适度规模种植养殖、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以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

10、术服务。支持建设配套具体产业项目的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设施和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十一)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对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优先形成固定资

11、产,且必须制定实施方案或签订协议(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整体资金筹措方式、产权归属、后续管护以及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避免简单入股分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十二)强化产业项目风险防控。要在当年6月底前出台区本级衔接资金支持产业项目发展的实施方案。利用衔接资金支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外的产业项目,要更加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

12、益。对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其中,100O万元(含)一5000万元的经营性产业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尽职调查并报市乡村振兴局评估;5000万元以上(含)的,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尽职调查并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评估。(十三)规范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支持方式。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申请衔接资金时,必须有具体的项目内容及实施方案。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负盈亏,对衔接资金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按程序确定分配方案,并适当提高对监测对象、脱贫户的分配标准。通过项目收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引入经营合作方

13、、合作社成员投工投劳等多元化方式落实项目运营管护经费。衔接资金不支持无法落实后续运营管护经费的项目。四、支持就业增收(十四)多形式促进就业。可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以及到帮扶车间就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开发乡村公益岗位聘用脱贫户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不能外出务工劳动力上岗,优先聘用监测对象上岗,帮助就业创业增收。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五、支持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十五)扎

14、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支持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林场)内进村入户道路、桥梁、水利、用电、网络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工支持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农村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垃圾清运和乡村级垃圾集中收集点建设,市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购买垃圾转运车。对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其他渠道的资金重复支持。(十六)有序做好乡村发展重点工作。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及乡村振兴需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支持少数民

15、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特色建筑保护利用。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内必要的水、电、路、网、排污排水、垃圾处理、安保设施(围墙、监控系统)、电动车管理(停车场或车棚、充电桩)等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对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十七)探索建设支持方式。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村级自建自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带动群众就地就业。鼓励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通过建设试点、示范村(屯)等方式,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安排群众建设积极

16、性较强(愿意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的村(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十八)探索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统一审批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本年度收到的资金额度,提前从项目库中选择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顺序,在11月底前统一报区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审批。待资金到位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获得资金直接按项目顺序依次拨付预算指标,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六、加强组织保障(十九)层层压实责任。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定期调度,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监

17、督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主体责任,聚焦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储备实施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二十)增强工作力量。要及时组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协调资金监管、项目审核入库以及项目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专班设在区乡村振兴局。工作专班人员由财政、乡村振兴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在参照市专班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可增加若干名工作人员。工作专班由负责财政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工作专班要发挥统筹作用,及时组织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培训,协调各部门将衔接资金实施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加强日常跟踪督促与系统数据录入。(

18、二十一)加强项目管理费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由区乡村振兴局统筹记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主要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从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计提;市县衔接资金中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不受计提比例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展规划(村庄规划、县级特色产业规划除外)编制、资金监督、工作宣传、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区本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使用各级衔接资金。(二十二)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乡村振兴和防返贫监测大数据平台,开发项目信息模块,推动相关平台深度融合。自上而下分解下达衔接资金

19、预算,自下而上健全项目库,建立健全项目库信息合规性审核机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化监管。要发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平台的协同监管作用。(二十三)健全奖惩制度。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实施每月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平时考核情况,平时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对资金支出进度快、项目库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滞后、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通报批评2次的进行约谈。大力推进清廉建设,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严禁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衔接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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