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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及附件zip天津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及附件.Zip附件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主要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
2、费需求的经营主体。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保证食品安全,做到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第六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食
3、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风险等级、生产加工工艺与过程控制、生产设备与环境要求等因素,结合本市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制定统一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食品。第九条以下食品应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安办等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高风险食品;(四)本市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4、加工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虫、防尘、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四)建立
5、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第十四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许可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6、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
7、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加工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含现场核查所需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8、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三节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式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食品小
9、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食品小作坊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小作坊负责人姓名、食品类别、住所、生产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副本还应载明食品明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由汉字“小作坊”+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0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地区编码、4位小作坊顺序码、1位校验码。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
10、变更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区食
11、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七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
12、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吊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小作坊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小作坊主体
13、资格依法终止的;(三)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食品小作坊终止生产加工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第三H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许可的食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无毒、无害,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
14、(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将手洗净,不得化妆及佩带饰物,不得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七)不得分装、委托和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八)采购和使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食品小作坊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十)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5、加强原辅料管理及各生产包装贮存等关键环节风险控制,积极改进和提高生产加工控制水平;(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生产、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信息。引导食品小作坊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加工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
16、品售出后2年。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食品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
17、照国家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食品小作坊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记录情况,调整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第三十七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使用的原料进行抽样检验。原则上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实现全覆盖,每半年至少抽样检验1次。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区域消费量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通过网络销售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频次。第三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
18、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应包括食品小作坊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和食品贮存等,并加强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及时更新。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小作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小作坊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四H一
19、条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1.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书12.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3.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4.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15.天津市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16.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报告17.准予食品小作坊许可决定书18.不予食品小作坊许可决定书1一9.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注销申请书110.食品小作坊许可流程登记表111.天津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式样112.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编号说
20、明113.天津市食品小作坊许可分类禁止目录附件11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书申请事项:口首次申请口许可变更口许可延续申请人名称:(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特此声明。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生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变更事项(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二、产品信息表序号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说明:填写时请参照食品分类目录。三、食
21、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场所检验仪器序号检验仪器名称精度等级数量使用场所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文化程度与专业人员类别专职/兼职情况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口兼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口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口兼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
22、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口兼职人员口专业技术人员口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口兼职人员说明:1.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2.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序号管理制度名称文件编号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六、食品小作坊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附后);2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附后)。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字()第号(
23、申请人名称):你(单位)提出(食品类别)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许可专用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应当即时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在正式使用时不显不)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字第号(申请人名称):你(单位)提出(食品类别)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况:口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口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24、范围;曾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未满1年;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未满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口第七十八条,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许可专用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应当即时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
25、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在正式使用时不显不)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核查组、(申请人名称):根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定于年月一日对你(单位)申请的(食品类别)食品小作坊许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及联系方式核查组组长:联系电话:核查组成员: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二、现场核查事项(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J”)新申证 对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实施全项目核查;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口变更或者口延续 生产场所; 设备设施;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人员管理; 管
26、理制度;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1.召开首次会议;2 .实施现场核查;3 .汇总核查情况;4 .形成核查结论;5 .召开末次会议。四、有关准备工作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人员协助现场核查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五、其他要求如对核查组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部门公章)年月日天津市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申请人名称:生产品种:生产场所地址:核查日期:核查组成员姓名(签名)单位职务核查分工组长组员组员使用说明1 .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27、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2 .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18分)、设备设施(30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27分)、产品包装标识(6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等七部分,共28个核查项目3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4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2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
28、一时,该食品品种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5 .当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一、生产场所(共18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1.1厂区要求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有污染源防范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1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明显效果。02.生产场所布局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保持适当的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规
29、定要求。3厂区布局基本合理,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相距较近或分隔不彻底。1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紧邻且未分隔,或者存在交叉污染。01.2厂房和车间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太合理。1厂房面积与空间不满足生产需求,或者各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02.生产场所地面、墙面平整,采用无符合规定要求。3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壁应有高
30、度不低于1.5米的瓷砖等硬质材质墙裙,易于清洁。门窗应当闭合严密,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顶棚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容易清洁,防止冷凝水聚集、滴落。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1.3房求库要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
31、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1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0二、设备设施(共30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2.1生产设备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1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O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
32、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符合规定要求。3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O3.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良好,并做好记录。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当定期校准、维护。停用的设备需标注清晰,不影响正常生产。符合规定要求。3维修保养、记录略有不足,或者个别监测设备未校准。1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者监测设备无法满足规定要求。O2.2供排水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的规定。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和污水排放设施,保证供水安全和排水良好。排水设施应有防鼠、防虫等装置。符合规定要求。3供水或排水设施略有不足或排水设施防虫害有缺陷。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O2.3清洁
33、应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符合规定要求。3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消毒设施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紫外灯等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1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O2.4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配备带有盖子或可封闭、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符合规定要求。3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1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
34、用。O2.5个人卫生设施应设必要的洗手设备、干手和消毒设施、更衣设施等个人卫生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1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O2.6通风照明设施应当配备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适宜的通风及照明设施,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能防止虫害侵入。符合规定要求。3通风或照明设施略有不足。1通风或照明设施严重不足,或者通风口不能防止虫害侵入。O2.7温控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符合规定要求。3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设施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温控设施略有不足。1温控设施严重不足。O2.8验备施检设设
35、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3检验设备性能略有不足。1检验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O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3.1设备布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避免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1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O3.2工艺流程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工艺流程略有交叉,或者略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1序号核查项目核
36、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O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和控制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工艺文件略有不足。1工艺文件严重不足。O四、人员管理(共9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4.1人员要求及培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及卫生相关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自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符合规定要求。3培训计划或培训记录略有不足。1无食品
37、安全管理人员,或无培训计划,或无培训记录。O4.2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缺陷,或者个别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1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无制度,或者人员健康管理严重不足。O4.3人员着装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人员卫生或着装略有不足,个别生产加工场所存在个人用品。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O五、管理制度(共2
38、7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5.1货验录进查记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O5.2生产过程控制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等,并记录产品加工过程(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记录略有不足。1制度内容或执行记录严重不足。O序号核查项目核查
39、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5.3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保存相关检验和留样记录;并规定食品出厂时,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或执行记录略有不足。1制度内容或执行记录严重不足。O5.4运输与交付管理应当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符合规
40、定要求。3制度内容或执行记录略有不足。1制度内容或执行记录严重不足。O5.5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证生产前自查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原料、人员、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符合规定要求。3要求内容略有不足。1无要求,或者要求内容严重不足。O5.6不安全食品召回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不足。1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
41、理情况等内容况。无制度,或者制度内容严重不足。O5.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方案内容略有不足。1无方案,或者方案内容严重不足。O5.8食品添加剂使用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及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符合规定要求。3要求内容或个别添加剂使用台账略有不足。1无要求或缺少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或记录严重偏离实际情况。O5.9原辅料使用制度制定原辅料使用制度,规定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并有效区分过期、变质、不洁、回收
42、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符合规定要求。3制度内容略有不足或过期、回收等原辅料缺少标识区分。1无要求,或者使用过期、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O六、产品包装标识(共6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得分核查记录6.1产品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3包装容器和材料缺少证明材料或重复使用容器材料清洗消毒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O6.2签识标标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