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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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问题认定的工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3号)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的复函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房屋面积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二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修建的房屋:个人的由社区居民小组、社区、街道,单位的由上级

2、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时以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面积进行安置补偿。第三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修建的房屋:具有一定申报批建手续,实际修建面积准修建面积内的,按照实际修建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实际修建面积超出批准修建面积的,超建部分按建安造价进行补偿。第四条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第五条老契证产权房屋记载面积单位与现行计算单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第六条因历史原因未

3、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及属地镇(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房屋相关资料并形成材料作认定汇报,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第七条房屋主体外未经批准自行搭建的建筑及室内自行搭建的阁楼等按残值进行补偿。第八条建安造价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间出具造价标准。第九条残值补偿标准:混合结构600元/门,砖木结构500元m2,其他结构400元11f第三章房屋结构、用途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中记载结构与实际结构不一致或无结构记载的,按房屋实际结构处理。第十一条房

4、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但其产权档案中登记有房屋用途的,应按产权档案登记用途予以认定。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中记载为住宅房屋实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凡能提供征收方案公布以前连续两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凭证的,由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屋经营状况及所处区位等因素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否则,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中记载用途为其他的,按实际用途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中没有记载用途实际作为经营性用房,且能提供征收方案公布以前连续两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凭证的,由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构房屋经营状况及所处区位等因素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由产权人提供原房产权证明,并按产权证明记载面积补交建安造价后进行安置补偿。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由区政府征收办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屋认定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征收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征收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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