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的催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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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的催销规定1、近效期药品的概念。药品的有效期小于或等于一年半的药品。药品的有效期大于两年(含两年),且距离有效期限只有八个月的药品。2、近效期药品的采购。购进药品时,要求药品离失效期不低于一年,药品有效期在1年(含)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有效期在1.5年(含)以上的,必须在有效期限的2/3以上。低于以上期限的,验收员不得验收入库。如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标准验收近效期药品,必须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入库。3、近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定期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4、药房人员应将库存药品的效期随时在效期一览表内反映,并在每月底将离失效期八个月的(若药品的有效期为1年,距离失效期还有半年的)药品和储存3年以上的老批号品种填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分别报病房主任以催促销售。5、门诊和病房应加强对近失效期药品的催销,尽可能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6、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后,立即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保管人员将其存放入不合格药品库。保管员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及时报损处理。7、药房人员应定期总结近效期药品养护工作情况,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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