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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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物料储存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生产、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液态、气态和粉状物料,应设专门的化学品库房。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13-2012)第6.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2、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贲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贲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化学品库房内分装危险化学品,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严禁在化学品库房内分装危险化学品。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13-2012)第6.1.2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3、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作业场所贮存挥发性物质(油墨、稀料)的容器应满足GB15603-2022的要求,在通风区域内密闭保存和隔离,且不超过一天的用量。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713-2012)第6.1.3条火灾其他

4、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贲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引发之灾爆炸bJVUO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

5、2)第8.3.3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

6、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艺设备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易燃易爆物质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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